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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1-08-16 16:34:16

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要多久你的看法是什么


如今在城市建设以及大型的工程设施建设的时候,质量问题是一个建筑公司的头号保障之一,工程质量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影响的是公司的形象更严重影响顾客以及安全系数的一些问题,所以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要将其纳入公司监管的头号标准。如果遇到工程质量问题,要了解其诉讼的时效性以及诉讼的流程,这些情况是必须要提前做好相应的了解的,所以我个人觉得还是需要做相应的了解。
一、工程质量检测时效
在这里首先要了解工程质量案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范围时效性等等这一系列的情况,工程质量问题一旦上升为民事诉讼,它就是一种纠纷,问题该问题是有相应的法则进行规定的一般工程如果质量有缺陷就不适用于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法则,一般这个是在一年至两年的时效成立的,当然工程质量缺陷的争议是按照时间的长短来决定,一般就是检测两年为一个时效性,所以这个工程质量的一些验收时间以及鉴定时间要注意。


⑵ 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

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

⑶ 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应何时申请鉴定

和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但双方在验收时,对于某些项目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各执一词,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比如,墙面涂饰工程,我认为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装修公司却认为该项目符合验收标准,因而也不能形成验收书面意见。请问我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如果需要应什么时候申请对我有利?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生分歧时,最好共同委托第三方参与工程验收,就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出具权威性的书面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可以在共同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予以认可。这样做的好处之一在于减少诉讼中的举证负累。若单方委托的第三方出具验收意见受到对方质疑的,很可能需要第二次委托鉴定,为此在时间上和经济上都不利于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应具有工程质量鉴定能力,比如可以是某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好处之二在于,法院一般会依据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认定案情,因此不需要二次检测鉴定,从而装修人可以在纠纷解决前入住,减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扩大的损失。实践中,若工程质量发生纠纷,装修人在法院审理检测鉴定之前入住的,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时,即使鉴定的结果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因分不清该质量问题是由于装修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还是装修人入住后使用造成的,因而法院要区分情况判决装修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⑷ 甲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有没时间限制

不能单纯地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以发包方是否提前使用作为确定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质量产生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⑸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您好!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⑹ 什么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果是什么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是什么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⑺ 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也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同样视为认可卖方交付的货物。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当然是越及时越好。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合格。当然,法律是公平并尊重当事人的,如果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再适用两年的期限规定,并且,如果卖方事先知道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就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本案原告违反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将无线公话投入市场并销售给运营商,对这一情况,原告事先是非常清楚的,其提出的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原告事先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异议,而不受时间限制。

⑻ 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是几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8)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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