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 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质量严重超标,施工方该如何向甲方赔偿,应赔偿造价的多少
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说明该房屋只是装饰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结构是经过验收的,只要施工单位处理装饰部分和超工期的赔偿。
那这问题就不好处理,因为在施工时要有监督。或者拆除严重部分,重新砌筑。
3. 请问,房屋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怎么算
建筑法: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据上述法规向质量责任人申请赔偿。如与责任人交涉无果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3)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扩展阅读:
产品自身损害赔偿:
产品自身损害又称为“产品伤害自己”、“纯经济损失”。产品自身损害,除包括产品毁损灭失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堪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对于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海牙公约做出明确规定,有限制地允许其为损害赔偿请求项目,美国有关立法也有所涉及,而其他国家的立法或公约则基本上无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排除了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根据该法规定,产品自损,按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处理。
4.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赔偿中的装修污染超标赔偿有哪些规定
一、装修污染超标赔偿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当装修污染超标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以及装修污染超标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5. 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第十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6. 房屋施工质量有严重缺陷,可以要求赔偿吗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地产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索赔: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缺陷。笔者在多次代理房产诉讼中体会到,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除注意区分上述三种情形外,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7. 施工单位应该怎么承诺质量问题赔偿书面形式
保修期届满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作者:周吉高 李文华 点击数:1832 【案情简介】 某施工单位承接某厂房建设单位厂房工程该工程于2005 竣工并通竣工验收验收前双共同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两2009 4 月厂房消防排水管道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机器设备损坏经检测事故原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图施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该工程通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由拒绝施工单位主张能否立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观点争鸣】 本律师认针述情况施工单位应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施工单位交付工程针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承诺保证书面文件其规定保修期指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现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条件实施修复期限并非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保修期届满并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第三条规定:本办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限内现质量缺陷予修复本办所称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第十七条规定:列情况属于本办规定保修范围:()使用或者第三造质量缺陷;(二)抗力造质量缺陷由知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内现非使用、第三或抗力造质量缺陷承担条件按交付原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承担) 《合同》第九章第百五十三条:卖应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物卖提供关标物质量说明交付标物应符合该说明质量要求该条关于卖标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第百五十五条规定:卖交付标物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依照本第百十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百十条规定:质量符合约定应按照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受损害根据标性质及损失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知承担标物瑕疵担保责任形式主要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合同第百七十四条:律其偿合同规定依照其规定;没规定参照买卖合同关规定) 通比析我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两同律概念二者主要两点区别: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内现瑕疵担保责任针质量问题工程交付前即已存;第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式条件按交付原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承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式包括修理(偿)、赔偿损失等 般货物买卖合同卖均负标物瑕疵担保责任并负交付保修责任除非事另约定于房屋建筑工程其质量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建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等律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作更高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依约交付仍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条件按交付原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责任即保修责任保修期保修责任期限非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保修期满施工单位保修责任消灭施工单位瑕疵担保责任受影响 本案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该质量缺陷工程交付前即已存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瑕疵担保责任并受保修期影响 二、验收合格仅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接收工程、支付价款前提条件验收合格并免除施工单位瑕疵担保责任 理认构物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要件:第标物存瑕疵所谓瑕疵指交付标物具备其通性质或客观应特征或者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产品适应性、安全性其特征要求其产品缺陷属于较严重瑕疵第二瑕疵须于标物风险移转于买受已存第三买受善意且重失即买受标物存瑕疵情形确实知并种知情没失买受明知标物存瑕疵接受则免除卖瑕疵担保责任第四买受须适履行通知义务即买受知道或应知道标物存瑕疵定期间内负该情况通知卖义务超除斥期间卖负瑕疵担保责任 见现两种情形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1)买受明知标物存瑕疵接受;(2)买受知道或应知道标物存瑕疵定期限内没履行通知义务 外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建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施工单位瑕疵担保责任提更高要求《建筑》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其行责令改处工程合同价款百二百四罚款;造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造损失;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提条件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第道防线验收合格并免除施工单位瑕疵担保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施工按照图纸施工造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造损失该规定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经验收合格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情形 本案施工单位施工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严重违反《建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修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键字:瑕疵担保 保修期满 验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