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尺安装评定表
加固工程资料怎么做
作者:http://www.jzjiagugs.com/NewsMore.asp?id=13&Page=4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6-13 16:21:46 点击:895
金固公司认为加固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碳纤维加固)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必要时要经过专家论证,其实程序都差不多。至于检验批怎么做,要根据加固的情况确定。加固资料与建筑工程资料都是一样的,只是分项工程不一样。可以使用通常使用的工程资料表式。
建筑加固工程资料做的最多的是检验批,资料与加固施工进度同步。做好的资料送监理签字盖章,才可以进行加固施工。加固资料涉及的单位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档案馆;监理单位:报验单、检验批、隐蔽、预检 、质量保证资料 ; 建设单位:检验批、隐蔽、预检、质量保证资料;档案馆:隐蔽、预检、质量保证资料; 质量保证资料:材料、构件、设备实验室检验报告、加固材料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见图片。实验室资料:简易土工、土壤击实、混凝土试块单、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检验报告
加固材料进场原材料先送实验室化验,合格后才能施工。资料做原材料进场报审表,以建筑结构胶为例:打一张建筑结构胶进场报审表、材质单、检验报告,签好项目经理的字、盖资料章,送监理报验,签字、盖章。
『贰』 施工单位中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区别
1、意思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2、成因上的区别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1)、工程的立项、设计、地探、审核、监理、监督、验收等多个环节和建设程序上未照章行事;
2)、设备、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的原因;
3)、结构设计错误;
4)、工程质地原因;自然灾害;建筑物使用不当。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施工管理原因;
2)、技术措施的原因;
3)、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力;
4)、一些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
3、种类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等由于建筑物质量原因引发得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等。
4、报告部门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结构加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扩展阅读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叁』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肆』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由哪个部门负责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是由经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如房屋安全鉴定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的。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
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4)结构加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伍』 振冲地基加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填表有哪些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 mm;长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4、地基及桩基工程观感质量
(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三、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结构实体砼强度;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2)钢结构工程
1)焊缝内部质量;[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
3)钢结构涂装质量;【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
(3)砌体工程
1)砌体每层垂直度;
2)砌体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层渗漏水。
2、结构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砂、碎【卵】石、掺和料、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②预制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③预应力筋用锚夹具、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锚夹具、连接器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预拌砼合格证及进场塌落度试验报告;
②砼施工记录;
③装配式结构吊装记录;
④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①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②砼试件强度评定及砼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③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2)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钢材、焊材、紧固连接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钢材、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②加工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防腐、防火涂装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①焊接施工记录;
②构件吊装记录;
③预拼装检查记录;
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记录;
⑤焊缝外观及尺寸检查记录;
⑥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记录;
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螺栓最小荷载试验报告;高强螺栓预拉力复试报告;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试报告;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
(3)砌体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水泥、外加剂、砌体等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砌块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砌体砂浆使用记录;
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③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检测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评定及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4)地下防水层
①防水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
②防水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记录;
③防水材料配合比试验报告。
四、结构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见建质评标P30】
五、结构工程观感质量
1、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2)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焊缝外观质量;普通紧固件连接外观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外观质量;钢结构表面质量;钢网架结构表面质量;普通涂层表面质量;防火涂层表面质量;压型金属板安装质量;钢平台、钢梯、钢栏杆安装外观质量。
(3)砌筑留槎;组砌方法;马牙槎拉接筋;砌体表面质量;网状配筋及位置;组合砌体拉接筋;细部质量【脚手眼留置、修补、洞口、管道、沟槽留置、梁垫及楼板顶面找平、灌浆等】;
(4)地下防水层
表面质量;细部处理。
六、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1、屋面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屋面防水层淋水、蓄水试验;保温层厚度测试。
2、屋面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1)瓦及砼预制块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2)防水卷材、涂膜防水材料、密封材料;材料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
3)保温材料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施工记录;
2)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施工记录;
3)卷材、涂膜防水层和附加层施工记录;
4)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施工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1)细石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2)防水涂料、密封材料配合比试验报告;
3、屋面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4、屋面工程观感质量
(1)卷材屋面:
1)卷材铺设质量;
2)排气道设置质量;
3)保护层铺设质量及上人屋面面层;
(2)金属板材屋面金属板材铺设质量;
(3)平瓦及其他屋面铺设质量;
(4)细部构造。
七、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1、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外窗传热性能及建筑节能检测【设计有要求时】;
(2)幕墙工程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及金属框架的连接检测;
(3)外墙块材镶贴的粘结强度检测;
(4)室内环境检测。
2、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装饰装修、节能保温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2)幕墙的玻璃、石材、板材、结构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门窗及幕墙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
3)有环境质量要求的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吊顶、幕墙、外墙饰面板(砖)、各种预埋件及粘贴记录;
2)节能工程施工记录;
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烟道、通风道通风试验记录;
3)有关胶料配合比试验单
3、装饰装修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4、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细部工程、外檐观感、室内观感。
八、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性能检测的项目包括:
(1)生活给水系统管道交用前水质检测;
(2)承压管道、设备系统水压试验;
(3)非承压管道和设备灌水试验及排水干管管道通球、通水试验;
(4)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
(5)采暖系统调试、试运行、安全阀、报警装置联动系统测试。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材料及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器具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主要管道施工及管道穿墙、穿楼板套管安装施工记录;
2)补偿器预拉伸记录;
3)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阀门安装前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给水系统及卫生器具交付使用前通水、满水试验;
3)水泵安装试运转。
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1)给水、排水、采暖管道坡度按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检查:
生活污水排水管道坡度:铸铁为5~35,塑料的为4~25;给水管道坡度:2~5;采暖管道坡度为:气(汽)水同向流动为2~3,气(汽)水逆向流动为不小于5;散热器支管的坡度为1%,坡向利于排气和泄水的方向。
(2)箱式消火栓安装位置,按设计安装高度安装允许偏差:距地-20mm~+20mm,垂直度3mm。
(3)卫生器具按设计安装高度安装允许偏差-15mm~+15mm;淋浴器喷头下沿高度允许偏差-15mm~+15mm。
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观感质量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管道及支架安装;
(2)卫生洁具及给水配件安装;
(3)设备及配件安装;
(4)管道、支架及设备的防腐及保温;
(5)有排水要求的设备机房、房间地面的排水口及地漏。
(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1、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
(2)照明全负荷试验;
(3)大型灯具固定及悬吊装置过载测试。
2、质量记录: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材料及元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设备及器具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电气装置安装施工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导线、设备、元件、器具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2)电气装置空载和负荷运行试验记录。
4、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5、观感质量验收项目:
(1)电线管(槽)、桥架、母线槽及其支吊架安装;
(2)导线及电缆敷设(含色标);
(3)接地、接零、跨接、防雷装置;
(4)开关、插座安装及接线;
(5)灯具及其他用电器具安装及接线;
(6)配电箱、柜安装及接线。
(三)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评价
1、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
(1)空调水管道系统水压试验;
(2)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
(3)通风、除尘、空调、制冷、净化、防排烟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2、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材料、风管及部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仪表、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风管及部件加工制作记录;
2)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记录;
3)防火阀、防排烟阀、防爆阀等安装记录;
4)设备(含水泵、风机、空气处理设备、空调机组和制冷设备等)安装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空调水系统阀门安装前试验;
2)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3)防火阀、排烟阀(口)启闭联动试验。
3、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1)风口尺寸允许偏差:圆形直径小于等于250mm,0~-2mm;直径大于250mm,0~-3mm。矩形,边长小于300mm,0~-1mm;边长300mm~800mm,0~-2mm;边长大于800mm,0~-3mm。
(2)风口水平安装水平度偏差小于等于3/1000;风口垂直安装垂直度偏差小于等于2/1000。
(3)防火阀距墙表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4、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1)风管制作;
(2)风管及其部件、支吊架安装;
(3)设备及配件安装;
(4)空调水管道安装;
(5)风管及管道保温。
(四)电梯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1、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
(1)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电气装置接地、绝缘电阻测试;
(2)层门与轿门试验;
(3)曳引式电梯空载、额定载荷运行测试;
(4)液压式电梯超载和额定载荷运行测试;
(5)自动扶梯(人行道)制停距离测试。
2、质量记录检查项目:
(1)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技术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1)土建布置图;
2)电梯产品(整机)出厂合格证;
3)重要(安全)零(部)件和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型式试验证书;
4)安装说明书(图)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5)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图(如有液压电梯时);
6)装箱单;
7)设备、材料进场(含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机房(如有时)、井道土建交接验收检查记录;
2)机械、电气、零(部)件安装施工记录;
3)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安装过程的机械、电气零(部)件调整测试记录;
2)整机运行试验记录。
3、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
(1)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水平距离;
(2)平层准确度;
(3)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
4、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1)曳引式、液压式电梯
1)机房(如有时)及相关设备安装;
2)井道及相关设备安装;
3)门系统和层站设施安装;
4)整机运行。
(2)自动扶梯(人行道)
1)外观;
2)机房及其设备安装;
3)周边相关设施;
4)整机运行。
(五)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评价
1、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
(1)系统检测;
(2)系统集成检测;
(3)接地电阻测试。
2、质量记录:
(1)材料、设备、软件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设备、软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3)随机文件:设备清单、产品说明书、软件资料清单、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和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及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系统安装施工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硬件、软件产品设备测试记录;
2)系统运行调试记录。
3、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检查项目:
(1)机柜、机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小于等于3mm;
(2)桥架及线槽水平度小于等于2mm/m;垂直度小于等于3mm;
4、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1)综合布线、电源及接地等安装;
(2)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
(3)模块、信息插座等安装。
『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结构加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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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申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量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收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末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末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末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末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正、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洼册结构
『捌』 建筑改造 要哪些检测鉴定
改造房屋也是近些年的大趋势!厂房改建为餐厅,把仓库修成办公室,居民楼修改为写字楼、还有一些居民楼修改为幼儿园等等,这些都是如今社会比较常见的建筑房屋改造!并且这几年房屋改造也成为一种趋势。
通过以上检测手段,判断建筑的现阶段状况,安全和质量的综合性评估,保证建筑物的长期和良好的运行状态,在检测中,为建筑物提供安全保障,并出具全面的房屋检测报告和房屋加固建议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