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后合格的,可以支付工程价款,整改后验收仍然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帝王条款,即使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也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后合格的,可以支付工程价款。
㈡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工程经竣工后不验收扩展阅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㈢ 工程完工后甲方不组织验收多长时间视为已经验收合格
工程做完三个月,甲方都没验收为由不付二十多万尾款怎么办?
㈣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却使用该建筑怎么办
未通过验收就使用好像是以甲方进驻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并且甲方默认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然后你们可以继续办理后续事务。
如果甲方不认,告他们。
㈤ 工程竣工后甲方无故不验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㈥ 工程竣工逾期不验收怎么给对方发函
不给验收也不给结算(主要是后期增加的200余万及后期130万元工程进度款没验收...你们应该先进行一次预验收,针对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摸底,然后书面要求甲方...
㈦ 建筑工程完工未经验收甲方使用如何处理
只要是未经验收的工程,甲方擅自使用,不管工程有没真正完工,都视为已竣工验收,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㈧ 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对此,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 导读: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对此,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2、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3、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