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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通常应征求

发布时间:2021-08-17 02:46:4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有谁出具或签认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监理工程师责成相关单位出具,再由原设计单位签认。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Ⅲ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如下: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3)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4)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站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Ⅳ 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是( )。

A,C,D,E
答案解析:
[解析]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在24h内写出书面质量事故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的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Ⅳ 在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通常应征求( )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B C E

Ⅵ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哪些

1、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勘察、设计、材料、违反基建程序、施工方法和违章作业等),均应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并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上报建设公司工程部(口头报告应在1日内)。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一般质量事故应在每月质量报表上报时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时应分阶段上报,在发生事故的24小时内应书面通知建设公司工程部,并由建设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在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通常应征求扩展阅读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一、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二、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调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哪些

A,B,C,D,E
答案解析:[解析]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主要有: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作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①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③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④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①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②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的文件、档案有:
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②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③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④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⑤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⑥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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