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如何确定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工程验收要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有验收日期,以此为准,但也有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❷ 竣工验收时间有没有规定需要关注哪些点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人修理、改建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对该项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这里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检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发包人在验收后及时作出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理或者改建,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改建的费用。为了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既不表示是否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的保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现实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验收后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在实践中,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不办理结算,应当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❸ 竣工验收日期如何确定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a、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c、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❹ 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如何确认
这位伙计你的理解还是有问题啊。而且你认可的回答也是错误的。
二建教材我没看过。根据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规定第十四条:以通过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的时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监理提出验收申请;总监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由监理方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方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验收要叫齐五大主体代表,还必须要请质监站监督验收程序。也就是说从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到正式验收,快则两三天,慢则一个星期。验收合格时间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怎么可能是同一个时间呢。如果乙方把关系处的比较好,甲方对工期要求又不是那么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奖罚问题,那竣工时间怎么填还是很好达成一致,让各方都满意的。
如果甲方对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确了工期奖罚条款,那这一条就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因为这能差出很多的钱,不过对施工单位来说,能不罚款就算不赖了,至于奖励那钱可不是好拿的。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拿到第三方鉴定,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视做工期顺延。我理解应以委托鉴定时间为竣工时间。
至于答题,我帮人答的是以1月5日为竣工日期,应对乙方进行工期罚款。可我看网上的标准答案说是以28号为竣工日期,应予以工期奖励。今年我要分够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几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诉。
❻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这个一般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应该问你们的技术人员,保守估计工程应该在多久施完工;如果甲方工程很急的话那就要看你们的实力了;验收时间可以根据双方来商定的。
❼ 竣工验收日期的规定有冲突 怎么解释啊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指的是对"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有争议,在这样情况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怎样确认的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确认的规定如下,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8)工程验收日期规定扩展阅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本条司法解释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