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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分包

发布时间:2021-08-17 03:49:20

A. 监理单位可以直接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吗

监理工程师只与承包人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施工合同对分包内容及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行驶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监理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发给承包人。

B. 怎样处理好分包与监理的关系

浅谈一下:需则纳,无则贱。 如果你是监理,监理顾名思义哥就不多说,你是干护手栏杆的新手这就有很多学习的至少你要会制图、试图,知道干护手栏杆的安装工艺吧,不懂?那你娃就要和分包的老大及安装师傅整好关系,没事打点烟草、喝点小酒。假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这是你担当不起的,既然你们老大分包出去东西肯定不是主要工程,如果是主要工程的那你们老大肯定head有点问题,所以你也不必太紧张做好你监理包工还是包料的质量技术就行。 分包同↑蓝色星期六一样 ,只说明一二,分包主要原因是工程所需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尚未掌握或企业现有人员、设备等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完成主合同的需要,二是你们老大觉得没的太大搞头或者是项目多,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因管理人员多为搞技术出身,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认为分包方是在自己所监理的分包工程之内,自己的要求分包方不敢不听,所以这是一大禁忌。你始终要记到搞工程的是拴在同一根绳子的,出了事都跑不了。换位思考反之即可·······························

采纳哦

C. 如何分清甲方、监理、总包、分包的关系

简单的就是说一个工程由甲方提出目标、资金,把这个工程让总包方来完成项目,总包方把这个工程分解然后在分包到几个承包方。甲方聘请监理来监管承包方在完成项目时的质量、进度、安全等。

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合同中双方平等主体代称,方便在下文表述时用简称使用。 在合同过程中,甲方主要是监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要求提供自身需求的满足。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需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

以某项条理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当然,这是由一个执行机构或是一执行者来实施的行为,这个机构或人也可以称作“监理”。

总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承包人通过工程师(业主的委托人)对业主负责并承担合作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分包是指总包人(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对其合同内的一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分项目,将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分包人)实施的活动。

D. 监理企业能不能转包分包业务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189号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
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E. 监理如何做分包单位的监理细则

从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分包单位的几种类型
1、劳务型分包。这类分包大多出现在土建工程,以农民工居多,技术含量低,管理能力差,进场时间早(有时候早于总包主体),
安全意识谈薄,监理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沟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讲不清”。
2、技术型分包。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分支和边缘科学,而监理单位限于监理费用,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配齐所有专业的专家(监理毕竟是以管理为主),这就经常使用一些技术性强的专业分包单位给监理单位出技术难题,不配合监理工作,如上海地铁通道是采用煤矿行业中的冻结技术加固土体后进行开挖施工,设计单位以不懂冻结法拒出围护结构(冻结)施工图,总包单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图由分包单位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表态,建设单位为工程进度之需来要求监理单位先行表态,分包单位常以监理人员在技术上的相对薄弱不服管理、刁难、蒙骗。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项如消防、电梯、专用设备,往往在总包单位确定之前业主方已先行确定了分包单位(类似指定分包),这类分包单位往往因专业特殊、关系特殊,直接与业主联系,总包和监理难以对其进行管理。
建议和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监理若要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对已进入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可清退,不能手软。
2、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的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
3、规范业主行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4、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应刻苦钻研工程技术,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目前监理队伍的普遍现象是老同志多,经验型的专门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强,理论水平高的中坚力量。
根据工程进度,随时调整监理力量,在监理实践规划中,要精心编制人员进场计划,并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在进场和退场各工序工种的交接阶段,应投入足够的监理力量,尤其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更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时不能放松对总包的管理,必须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
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同时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目前的现状,除少数几个监理企业外,大部分监理企业限于规模和资金,不可能具备专业齐全的专业人员。同时由于现行监理法规的制约,尚有相当一部分懂专业的技术人员短时期内无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这就给这类人员上岗带来困难。因此,建议目前阶段对未取得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门人才,宜以顾问的身份开展工作是合适的。

F. 监理单位可以分包监理业务有什么依据

监理单位是不可以分包监理业务的,因为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关于监理单位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G. 监理合同能分包吗

主体工程的监理不能分包,其他监理工程的可以分包,但是必须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H. 监理与分包

1、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一旦发现重大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时是可以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主要看监理合同,有些监理合同约定停工是要事先征得业主同意的)直接要求进行整改的,无论对方是总包、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
2、书面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直接发给总包单位,而不能发给分包单位。
3、如果在现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对违规操作进行整改,这说明总包的管理有问题,因为他们的施工行为也代表了施工总包的行为。(如果对方称自己的行为不代表总包行为,监理可以据此将这个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呵呵可以口头威胁一下)可以向总包单位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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