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施工方,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该是哪一方我不了解法人这个概念。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不是我方吧
说白了,法人就是个组织,懂了吧,比如你的项目是哪个企业下的,法人就是这个企业组织了。法人代表是企业指派的自然人,代表企业施工一方。比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法人就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另外你说的组织验收比如基础分部,竣工验收这些都应该是建设单位组织,组织施工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实行总包的也包含分包单位。联合验收。
⑵ 分包工程分项的竣工验收需要发包人组织吗
需要组织
《规范》第16.4.3条规定:“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必须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承担新项目。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
1.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下, 由项目法人的董事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该由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您这个问题我也研究过,2014年的考题引起来我同样的思考。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国监考试的教材中只是说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没有明确提出某个职位负责组织。
实际工作中由现场甲方负责人或甲方项目经理组织验收,但是考试时绝对不能写或选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负责组织。 考试时的题意是项目经理的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做区分。
案例考试的话写建设单位,法规考试中如果没有正确选项(建设单位)的话,那么最符合题意的就只能选董事会或者除了项目总经理以外的任何甲方代表了。
⑷ 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竣工时间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竣工时间?观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人进行验收。因为组织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认定竣工时间。在承包人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属于以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果承包人没有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的时间自然没有确定的基础,承包人仍应承担工期继续计算的结果。如果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如何确定竣工时间争议较大。该争议的产生在于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认为,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的前提当然要验收,没有验收自不存在验收合格的说法。在合同没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期限的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规定无论是否验收均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条件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因为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验收的期限,该期限也事实上缩短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的时间。
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 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⑹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根据什么文件验收工程
问: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根据什么文件验收工程
答: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下列文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⑺ 工程管理中初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有哪些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上验收各专业组,明确各组长。
2检查工程建设现场。
3召开大会,听取汇报。
4宣布验收会议程。
5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6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及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7 看工程声像和文字资料。
8 召开总结大会。
9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10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11有关单位领导致辞。
12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一般是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并留有足够份数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待竣工验收时分送给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
⑻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多少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