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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和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1-08-17 07:10:12

Ⅰ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标准化和标准化现场文明工地记录是什么

就是现场查看记录,看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在管理体系里属于记录清单。

Ⅱ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的属于政府职能,并且在这一方面是能代替和越位的,在实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我们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全方位、全过程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以下就各阶段如何开展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展开讨论:
1、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开工之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允许开工。首先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施工单位具备优质的施工能力,并能够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方案有效、可行,并且施工设计合理,施工人员也都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件。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程技术执行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贯彻,使其更全面熟练的掌握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对建设工程软件的研发和利用,促进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实现,这样才能够有效管控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能够让工程建设中数据统计等更为准确、全面,也便于质量的监管和控制。例如确定工程建设程序审批、组织协调占用土地等方面的作业已经完成,并进行详细的技术核实,检测设备仪器材料等,明确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监控准备工作。
2、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核心部分,不仅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施工文件报表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还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掌握施工的实际现状。在施工阶段,首先需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以保证工程的施工工艺,为具体的工程施工提高技术指导依据,使得施工中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科学合理,并与工程特点和要求相符。尤其是在进行工程测量工作的时候,也一定要尤为注意,因为其测量质量将会直接关乎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工序质量,对整个工程质量控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还要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隐蔽部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针对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要及时返工,并做好相应情况的记录,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一定要强调隐蔽工程的重要性,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应设计要求和图纸进行施工。
3、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工程的竣工验收阶段,则需要做好最终质量检验和试验,通过质检人员的设立,再次落实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控制力度,例如在测试基础工程的时候,要求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同时还要整理好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处理好施工质量缺陷,编制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为最终的移交做好准备,同时还要做好产品的防护工作,在一切就位之后,方可进行撤场。处理施工单位的报验申请是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施工质量员和施工方技术负责人一同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并根据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作为质量评定的标准和办法。最终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认。
结束语:综上所述,作为整个建设工程管理的关键内容,怎样开展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贯穿到工程全过程中,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部标准化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确保工程的质量。

Ⅲ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区和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条款,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例,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了质量检测站
,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为了协调地区和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建立监督机构的地区和部门,应于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

二、民用建设项目和市>建设项目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工交主管部门的质量机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困难的部门,可按建设项目的专业性质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发[1981]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
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现规定,监督和检测费用暂按不超过委托监督工程的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在上述取费范围内拟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该项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向质量监督机构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目前建设单位有能力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亦可不委托。不委托监督的项目不交费。

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员和监督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强化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并保证质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性。企业内部的质检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情况,逐步作到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请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凡与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3)工程质量监督和标准化扩展阅读: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项目过多,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设资金的使用浪费很大,效果很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和量力而行、循序前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国家对全国的基本建设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以及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内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

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规模,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财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拟订并报送国家计委。

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州、县的建设规模由省、市、自治区批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州、县无权批准基建计划。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及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建设规模以内,商同建委、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计划。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建委统一安排,不受原来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历史上的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正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并由国家建委批准开工报告后,才能正式开工。

(二)各种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根据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则,明确使用方向。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我们扩大社会生产,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设、多铺新摊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质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新项目,少铺或不铺新摊子,要切实安排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基本建设投资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

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从综合效益出发,对于那些采掘采伐工业弥补报废能力和递减能力必需的建设,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国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见效的收尾投产、配套项目的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设工期长的水电、矿山、铁路干线、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续建工程,要尽力安排。

在具体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筹等投资的使用方向时,应各有侧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例如大型煤矿、油田、电站、重大节能措施、铁路干线、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资为主,联合地方建设。

农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城市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商粮贸、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建设,由地方投资为主或由若干地方与中央部门联合投资兴建。

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品种质量等措施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

当前银行发放贷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能源、轻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轻化工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和一部分生产急需、能当年见效、花钱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额贷款。

地方和企业凡属于挖、革、改措施的资金及贷款,当前应当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少数确需用于扩大再生产,搞基本建设的,

或属于基本建设性的挖、革、改项目应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审定的部门、地方基建投资或自筹投资总额计划之内,并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拨款或贷款。

一九八○年已经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

(三)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在信贷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切实做好信贷平衡,量力而行。

严禁用增加通货或挤占必需的生产流通资金的办法来发放基建贷款。各级银行发放各种基建贷款(包括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同级计委审核平衡并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为了控制各类基本建设贷款和引导其使用方向,应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偿还年限,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四)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信贷、出口信贷以及通过补偿贸易和合资经营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无论是国家统借统还或地方、部门自借自还,

都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资管理委员会归口,按审批权限分级管理,经国家计委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批准后,统一纳入计划。

凡属国家统借统还的项目,必须事先经过建设银行总行审查签证。所有利用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都要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计划任务书

有些项目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都要落实外汇偿还能力、国内工程和配套项目所需的国内投资,以及原料、燃料、动力、供水、交通运输等项条件。必须经过以上工作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

(五)国防费安排的军事工程等要适当压缩。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主要搞好已开挖工程的维护,一律不开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颁发的关于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规定,由全国人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建委、国家计委重新制订。

(六)所有基本建设计划,必须认真落实所需的物资。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属于一九八○年财政包干范围内确定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基数以内的,

也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设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除个别经过特殊批准的项目外,所需物资均由地方、部门自行解决。

(七)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所有新建、扩建大中型项目,不论是用什么资金安排的,都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产品方案和资源地质情况,以及原料、材料、煤、电、油、水、运等协作配套条件,

经过反复周密的论证和比较后,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应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国家建委批准的设计文件。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分别由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核定的投资额内审定。

任何领导人都不能个人决定上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各项条件及计算,如有错误或不落实之处,应由主管部门及承担协作部门负责,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的财政、银行、统计、建设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对各级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统计监督和业务监督。

对计划外的基建项目,和国家计划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物资部门不给物资,银行不予拨款和贷款。凡未列入综合基本建设计划的都属于计划外项目,对于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和对计划外项目处理不力的人员,必要时给以经济和法律制裁。

(八)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各种费用,必须由国家建委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都无权任意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提取费用,或变相向建设单位摊派资金。

国家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各种取费办法进行清理,并尽快拟订和修订基本建设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任意提取费用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Ⅳ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干什么的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质量监督和标准化扩展阅读: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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