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B. 施工合同中没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么
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怎么办,法律怎么规定的?
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方接收工程后,双方均认为工程尚存在质量缺陷,双方约定一个期限,该期限不能低于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施工方对建设方发现和提出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那么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怎么办,法律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怎么办,法律怎么规定的?
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顾寒君律师解答:
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顾寒君律师解析:
在我国,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建设工程的保修责任是其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虽然规定了质保金的原则性比例,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且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我国现行法律亦无强制性规定。
从内涵上看,质保金是对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担保,因此其返还期限理应与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致,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质保金返还期限所作约定与质量保修期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