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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7 09:11:02

❶ 房地产主要发生什么工程质量监督费,它和安全监督费有什么区别

不会吧,还有顶风乱收费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早就被命令禁止收取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安全质量监督费 也有部分省市地区停止收取了,但是中央没有统一要求。

安全监督费 主要是用于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是人员和工作流程
质量监督费 主要是用于监管建筑质量,监管的对象是施工材料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带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

❷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区和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条款,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例,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了质量检测站
,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为了协调地区和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建立监督机构的地区和部门,应于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

二、民用建设项目和市>建设项目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工交主管部门的质量机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困难的部门,可按建设项目的专业性质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发[1981]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
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现规定,监督和检测费用暂按不超过委托监督工程的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在上述取费范围内拟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该项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向质量监督机构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目前建设单位有能力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亦可不委托。不委托监督的项目不交费。

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员和监督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强化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并保证质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性。企业内部的质检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情况,逐步作到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请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凡与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2)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项目过多,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设资金的使用浪费很大,效果很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和量力而行、循序前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国家对全国的基本建设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以及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内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

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规模,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财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拟订并报送国家计委。

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州、县的建设规模由省、市、自治区批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州、县无权批准基建计划。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及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建设规模以内,商同建委、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计划。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建委统一安排,不受原来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历史上的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正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并由国家建委批准开工报告后,才能正式开工。

(二)各种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根据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则,明确使用方向。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我们扩大社会生产,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设、多铺新摊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质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新项目,少铺或不铺新摊子,要切实安排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基本建设投资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

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从综合效益出发,对于那些采掘采伐工业弥补报废能力和递减能力必需的建设,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国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见效的收尾投产、配套项目的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设工期长的水电、矿山、铁路干线、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续建工程,要尽力安排。

在具体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筹等投资的使用方向时,应各有侧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例如大型煤矿、油田、电站、重大节能措施、铁路干线、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资为主,联合地方建设。

农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城市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商粮贸、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建设,由地方投资为主或由若干地方与中央部门联合投资兴建。

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品种质量等措施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

当前银行发放贷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能源、轻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轻化工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和一部分生产急需、能当年见效、花钱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额贷款。

地方和企业凡属于挖、革、改措施的资金及贷款,当前应当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少数确需用于扩大再生产,搞基本建设的,

或属于基本建设性的挖、革、改项目应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审定的部门、地方基建投资或自筹投资总额计划之内,并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拨款或贷款。

一九八○年已经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

(三)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在信贷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切实做好信贷平衡,量力而行。

严禁用增加通货或挤占必需的生产流通资金的办法来发放基建贷款。各级银行发放各种基建贷款(包括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同级计委审核平衡并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为了控制各类基本建设贷款和引导其使用方向,应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偿还年限,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四)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信贷、出口信贷以及通过补偿贸易和合资经营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无论是国家统借统还或地方、部门自借自还,

都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资管理委员会归口,按审批权限分级管理,经国家计委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批准后,统一纳入计划。

凡属国家统借统还的项目,必须事先经过建设银行总行审查签证。所有利用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都要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计划任务书

有些项目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都要落实外汇偿还能力、国内工程和配套项目所需的国内投资,以及原料、燃料、动力、供水、交通运输等项条件。必须经过以上工作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

(五)国防费安排的军事工程等要适当压缩。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主要搞好已开挖工程的维护,一律不开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颁发的关于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规定,由全国人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建委、国家计委重新制订。

(六)所有基本建设计划,必须认真落实所需的物资。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属于一九八○年财政包干范围内确定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基数以内的,

也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设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除个别经过特殊批准的项目外,所需物资均由地方、部门自行解决。

(七)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所有新建、扩建大中型项目,不论是用什么资金安排的,都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产品方案和资源地质情况,以及原料、材料、煤、电、油、水、运等协作配套条件,

经过反复周密的论证和比较后,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应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国家建委批准的设计文件。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分别由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核定的投资额内审定。

任何领导人都不能个人决定上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各项条件及计算,如有错误或不落实之处,应由主管部门及承担协作部门负责,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的财政、银行、统计、建设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对各级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统计监督和业务监督。

对计划外的基建项目,和国家计划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物资部门不给物资,银行不予拨款和贷款。凡未列入综合基本建设计划的都属于计划外项目,对于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和对计划外项目处理不力的人员,必要时给以经济和法律制裁。

(八)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各种费用,必须由国家建委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都无权任意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提取费用,或变相向建设单位摊派资金。

国家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各种取费办法进行清理,并尽快拟订和修订基本建设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任意提取费用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❸ 安全监督费用如何收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种类:收费

受理依据:
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建经字(1986)22号;
2、《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第23号)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所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按总额百分之十交地区或市质量监督部门;各市、地和专业质量监督部门按所收监督费总额百分之十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为全省性质量监督活动经费,省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经费参照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标准收取;其它市(地)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7‰标准收取;各县(含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2.5‰标准收取。哈市上调0.5‰和其它市(地)上调0.7‰,收费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各县(含县级市)所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黑建经字[1986]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❹ 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该是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的一种管理费用,顾名思义,就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费用。应该是交给质量监督站吧。不过可能每个地方的收费会有差距。总体上,这块是归建委管的,你可以到当地建委或质量站进行咨询。

❺ 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费用怎么算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请到当地工程质量检测站咨询,一般已得到当地物价局许可收费。

❻ 北京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速算表(人民法院)
争议金额 案件受理费
不超过1万元 50元/件
100万元-200万元 x 0.009+4800元
1万元-10万元 x 0.025-2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x 0.008+6800元
10万元-20万元 x 0.02+3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x 0.007+11800元
20万元-50万元 x 0.015+13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x 0.006+21800元
50万元-100万元 x 0.01+3800元
超过2000万元 x 0.005+41800元
2.仲裁费用及立案须知(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地址: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100022
电话:(8610)6566-9856 传真:(8610)6566-8078
乘车路线:地铁国贸站;公交668、669、938、1、4、9、57、107、976、300等国贸站。
***受理范围:
仲裁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物业租赁纠纷等。
***仲裁立案:
仲裁立案必须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如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在示范文本中的仲裁委员会前面填写了“北京”或“北京市”字样,但未在选项前打勾的,视为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可向专业律师咨询。
***立案材料清单:
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接待室通常会对立案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审理。如同意立案,则须提交下列立案材料:
仲裁申请书;合同或仲裁协议;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可在随后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部分,仲裁费用通常须在立案同时或其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A)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4%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3%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0.3%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B)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5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4%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0.25%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0.2%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0.1%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3.律师费收费:
律师费指代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仲裁代理法律服务收取的费用,收费比例视争议金额及代理难度而定,通常为2%至10%,也可采用基本收费加风险奖励的代理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共赢结果,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金额个案协商。

4.司法鉴定费
造价鉴定费通常根据申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而与审减金额及审核结果无关,具体收费比例视金额大小而定,通常为0.3%-1%。
质量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怎么算啊,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早在2003年就发文取消了,而且一些监督单位已经参照公务员管理了,哪里的监督部门还在乱收费?

❽ 工程质量监督费是多少元/平方

2.5到3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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