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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

发布时间:2021-08-17 09:44:54

㈠ 请问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缺陷的区别

“缺陷”是一个法律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问题”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但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浇筑后质量技术要求要等120小时后才能继续在上面施工,而实际只等了115个小时后就继续施工了,经检测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标达标,那么这可以说是一个工程质量问题,但不是一个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有: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查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理方式:
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
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
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
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
①修补处理;
②返工处理;
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
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㈡ 工程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㈢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3)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㈣ 急急急。。。。。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 )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

选C 排除法, 工程质量不合格,说明工程已经竣工,A、D直接排除 b想一下,也可以排除

㈤ 如何区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质量不合格和质量问题是指其不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㈥ 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是质量监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程序如下:
(1)通知承建单位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建单位,并要求承建单位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建单位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
承建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应详细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
2)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
3)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4)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
5)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进行调查和研究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和研究。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时,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的工程质量事故,还应进行实验验证、定期观测或专家论证等工作。
(4)质量事故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般作出三种决定:
1)不需进行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常做出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决定:
a.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b.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
c.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
d.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2)修补处理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虽然未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同时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质量问题,可以作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3)返工处理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
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㈦ 不合格和有缺陷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未满足要求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这就对组织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顾客满意直至超越顾客期望。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

有缺陷:“缺陷”是指未能满足与期望或规定用途有关要求。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不合格,涉及到产品的责任,预期的用途可能会受供方提供信息的影响,组织应予以关注。

3、标准不同

不合格的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有缺陷的标准: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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