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公司的主要业绩
中心成立20多年来,完成了几十万次各类检测业务,其间承担过很多大型建设项目的检测工作,为多项国优鲁班奖、省优扬子杯和南京市优金陵杯的省市重点工程提供了优质可靠的技术服务;多次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纠纷的仲裁检测,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中心先后取得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综合一级检测资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其中建筑门窗、建筑幕墙、防水材料和水泥的产品检验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为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中心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管理,于1999、2003、2005-2009年被江苏省建设厅授予“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06-2009年被江苏省建设厅授予“信用等级A级单位”;2010年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被纳入“2009、2010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名录”、“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一批)”、“2009、2010年度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多名员工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荣获先进表彰。
⑵ 检验试验费该谁出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 术语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3 基本规定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按: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 术语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江苏省建设厅于2004年10月发布《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二、材料费及检验试验费的费用项目设置的演变
(一)1985年,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计标(85)352号文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2、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其中,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的组成:(1)材料的原价;(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其中,施工管理费的内容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3)工资附加费;(4)办公费;(5)差旅交通费;(6)固定资产使用费;(7)工具用具使用费;(8)劳动保护费;(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10)职工教育经费;(11)利息支出;(12)其他费用。
附件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中规定: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2、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包括了“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研究试验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研究试验费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按:这时,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有关研究/检验试验(费)划分为2部分,一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纳入建安工程费的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另一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此后基本上一直没有变化.
(二)1989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建标字[1989]248号文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计标(85)352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订.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此次修订,合理调整了施工管理费的项目内容。对原施工管理费中不属于施工经营管理的费用如生产用工具用具、检验试验费、以及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等,应分别划归其他直接费或定额人工单价,并相应降低施工管理费率。
2、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其中,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其他直接费则是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流动施工津贴;(4)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6)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按:这时,检验试验费与材料费一起属于直接费,但检验试验费属于其他直接费.
(三)1993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建标[1993]894号文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建标字[1989]248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2、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2)供销部门手续费;(3)包装费;(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5)采购及保管费。其他直接费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仪器仪表使用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6)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7)特殊工种培训费;(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
按:这时,检验试验费依然属于其他直接费,但材料费定义为3项直接费之一.
(四)2003年,建设部与财政部以建标[2003]206号文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对建标[1993]894号作了比较大的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2、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004年3月26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南宁市召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宣贯会议。该会的会议纪要(建标造函[2004]16号)对材料费中的试验检验费提出的参考意见是:
材料费中所包括的试验检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单独计算后列入相关费用内。
按:这时,检验试验费直接纳入了材料费的范围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