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做些什么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解读:这里具体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解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据此,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权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后者具体行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干什么的?概言之,就是受政府委托,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依法干活,活干得怎么样),以及工程实体(产品质量好不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巡查、抽查。
⑵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扩展阅读
一、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二、工程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
2、负责对个项目体质量员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评。
3、负责督促各项目体制定质量计划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不合格品控制管理规定、纠正措施管理办法、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督促项目体对创优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指导和创优申报质量收集、整理。
6、负责各个工程关键节点的自检。
7、参加质监站的验收。
8、负责对各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评定。
9、每周上报部门经理各个工地质量检查情况。
10、负责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资料。
1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质量岗位人员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12、负责国家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文件收集和更新。
13、完成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
各项目体施工现场各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
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项目上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文件在本项目部的有效运行,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明确项目质量管理,执行验证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排,并规定其职责范围;
负责本项目部接受质量体系审核的准备工作,参加管理评定;
负责工程项目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和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对项目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质量有奖罚权;
指导工程部对合格施工队伍进行选择评价,负责组织对合格施工队伍的管理;
负责在项目上组织实施《采购工程程序》、《工程分包方评定工作程序》等有关程序。
负责本项目资源的组织、配置,根据授权进行项目的经营决策,制定项目管理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交付。
负责本项目团队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计划、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2、项目质量经理(质量员)的管理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实施公司质量方针、项目部质量目标、及项目质量保证计划,参与组织工程质量策划,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确保项目阶段质量目标和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
领导项目部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主持项目的质量工作专题会议,形成书面的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整改;
组织人力物力资源的活动,分析质量情况,在施工过程的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及时协调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预防、纠正与改进的质量措施;
负责指导施工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和管理,落实工序隐检,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负责督促施工队落实“三检制”,组织项目部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参加上级的质量标准检查及现场的经验交流;
负责与质监站的工作联系,负责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工作协调,协助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主持召开工程质量会,对质量有奖罚权;加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检查和监督,确保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情况报表;
负责将项目质量目标的进行分解落实,并监督实施,加强过程控制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负责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的质检工作,加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位行使“一票否决权”,并要求限期整改;
负责工程创优和评奖的策划、组织、资料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提请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执行;
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各分包施工队组月结算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实体质量情况,对于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实际者,有权对其进行合理处罚,甚至不给予结算。
⑶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干什么的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扩展阅读: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职责和权力 急急急急
当然不可能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它只负责鉴定结论,判定责任和费用那是法院的事情了
⑸ 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受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呼市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呼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指导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检测业务工作,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3、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4、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呼市制订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7、按照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按照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9、参与本地区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呼市优质工程的核验评审;
10、完成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职责及人员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根据以上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源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履行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职责,这些法律职责的具体内容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专门规定。
⑺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