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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不

发布时间:2021-06-17 16:19:18

❶ 关于工程验收不合格

如果电线规格没达到,电线质量是合格的,就请设计单位重新验算一下,看看能不能降低标准验收。
如果电线规格没达到,电线质量也是不合格的,只有返工换掉。
如果设计单位重新验算一下后,仍然不能降低标准验收,也是只有返工换掉。
具体的经济责任只有多方协商了,协商不成的话,只有提交仲裁、诉讼了。

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专门规定了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不配合验收怎么办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提供竣工资料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敦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竣工资料,首先,你们给他们公司(如果是项目部施工要发函到总公司),他们依然不予理睬,可以采取:
1、协商解决。关切对方的关切。历史证明,纠纷的激化对双方均无好处。
2、不提供竣工资料,虽实际项目已完成但可以视为未完工。请公证单位与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现状作出证明,然后强行接管。一个备案手续并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对以后办理产权、楼名、正常使用不会有质的影响。强行接管唯一的后果是建设单位对此项目的质量、保修、安全自行负责,与施工单位无关。(但钱你也可以不给了)
3、如果施工单位还在现场,接管都难以实现。如果是因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这么做也是占的住脚的,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施工单位可以将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成品与半成品作为质押品不予交付。哪就先把你们应该尽的义务做到。如你们占理,哪就赶紧打官司吧。
4、以上的2、3条都需要同时铺以诉讼来最后解决。

❹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如何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在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质量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质量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则应认为该检批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经返修或加同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检验报告可用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❺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应采取什么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一定有不合格的分项存在。质量验收不合格就应该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1、2、3、4款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不合格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拒不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仍然不合格),不能验收。经合同约定的仲裁无效时,只能通过法律裁决。行使合同的处罚条款的权力也只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

❻ 工程推脱不验收怎么办

首先你作为承包人,对自己所干的活有信心是合格的吗?其次,你可以发通知给发包人,催促其尽快对工程验收,法定期限到后,不验收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就由发包人承担,你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❼ 项目如不及时验收会造成什么影响

施工完毕以后,一定要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这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资料,即便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任务,发包人也是无法进行验收的。另外,建设工程的工期,不是从开工日到施工完毕之日的期限,而是从开工日到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竣工日期进行了以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是发包人是否拖延验收的参照物,承包人不提交,就不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问题。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导致工程验收滞后,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依据这一规定,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主张工程质量权利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意思是,发包人原来享有的工程质量权利,从擅自使用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让我们先来看看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的权利都包括哪些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的交易习惯,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具有四项基本权利:第一、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配合验收,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的权利;第二、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不结算工程款的权利;第三、验收合格以前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权利;第四、验收合格以后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保修的权利。

❽ 工程竣工后甲方无故不验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❾ 怎样检查工程不进行招投标,工程验收程序不规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哪些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以及招投标的流程。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另外,在法定招标范围以外(工程预算200万元以下或非国有资金项目等),可以不招标。
三、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四、招投标的流程如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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