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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2021-06-17 16:50:02

1. 多大面积的装修需要消防部门审批

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不需要消防备案,反之,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则需要消防备案。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

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1)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扩展阅读: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

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

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

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2.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 建设单位提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建设单位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四) 建筑主体及消防设施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五)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六)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七)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现场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等
(九)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室内装修消防竣工验收需要什么感谢

基本和新建工程一样。
一、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负责人审批→送达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消防验收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验收结果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或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查阅消防验收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4.公民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批评、控告、举报、投诉。
(二)承担的义务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6.申请人申请消防验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消防验收;
8.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不同之处是装修工程需要附上“原建筑通过消防验收”的相关手续。

4. 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审核原件报建设单位存档——工程施工——调试-竣工移交甲方——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报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5. 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

根据你们跟消防支队的关系来说,关系好的话,提供一部分就行了,如果一般般的话:
1、不能只提供面层的检验报告,一些木作、隐蔽工程的材料也要提供,尤其是防火涂料一定要有。
2、只要检验报告上有耐火等级就行,不用消防局的耐火等级的检验报告,记得把合格证也撕下贴上,检验报告跟材料供应商要,一定是红章的原件(大部分是彩色复印件,也可以)。
3、油性涂料、塑胶地板都有耐火等级的检验报告,室外铺的木隔板也有防腐、防虫蛀和防火检验报告,都在检验报告中体现出来的。
4、消防验收还需要装修施工图、竣工资料等。
5、消防验收应该是甲方提出申报,由装修施工队、消防施工队配合,主要是消防施工队的配合尤其重要,没监理啥事,监理主要在施工阶段起作用,只要竣工资料齐了就行了。

6. 对装修改造后的建筑消防验收有什么法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验收的权限分工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范例2-2-1);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实施监理记录等材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填写
该表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书面文书。它是请示性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它由封面部分、正文部分、表尾部分三部分组成。
封面部分:包括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申报日期和填写说明等内容。
正文部分: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主要消防设计内容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竣工自验情况说明。
填写注意事项:
①建设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名称,工程名称必须准确。
②编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填写,申报单位不填写。
③竣工验收情况说明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不得涂改,并要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2、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范例2-2-2~3)并送达申请人。
(1)同意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的填写要求
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时使用的文书。由标题、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部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建设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组成。
正文:由建设单位法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查结论组成。
尾部:包括出具凭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出具凭证日期和申报人、受理人签名等内容。
填写注意事项:
①文书标题必须明确,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②申报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的法定名称。审查结果必须明确。需要补正的材料项目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
③必须有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
(二)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交办给验收主责承办人。
(三)组织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灭火战训和建设工程审核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四)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必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
(五)复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的需要复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六)局部验收办法
对于大型的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局部验收。
①局部验收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②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③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④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⑤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七)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八)审批
消防验收人员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九)制作验收意见书
1、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结论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范例2-2-4~7)。
五、申请表模板 (见相关手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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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公室装修消防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如下

8. 装修公司是否要负责通过消防验收

需要。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

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8)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9. 精装修消防验收需要哪些材料

(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 建设单位提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建设单位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四) 建筑主体及消防设施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五)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六)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七)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现场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等
(九)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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