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与处理扩展阅读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Ⅱ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何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各工程单位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控。但是就目前市场形势来看,才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纠纷案件也是十分常见的,为此,相关单位制定了工程质量的处理制度,对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等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三、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一)概念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二)特点
1、复杂性;
2、严重性;
3、可变性;
4、多发性。
(三)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引起一定人数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在遇到此类事故时,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的人报告,继而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等部门报告,处理的流程虽然需要按照程序,不能越级,但是每级上报的时间是受到限制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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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Ⅳ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哪些
您好!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包括:
(一)事故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四)事故处理;
(五)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谢谢阅读!
Ⅳ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原则方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157个重要时间点,必须记住!-工保网
1、小时篇
0小时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2、工作日篇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10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 ,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6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日
64、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65、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28日
6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69、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0、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7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7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73、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74、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7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30日(工作日)(1个月)
77、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2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日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2个月(60日)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84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月/年篇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
129、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31、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13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6、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7、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3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3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40、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44、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Ⅵ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案有哪些
(1)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
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比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出现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可不做处理。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墙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期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网页链接
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哪些
A,B,C,D,E
答案解析:[解析]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主要有: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作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①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③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④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①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②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的文件、档案有:
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②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③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④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⑤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⑥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