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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质量

发布时间:2021-06-17 20:25:49

Ⅰ 房屋施工质量有严重缺陷,可以要求赔偿吗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地产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索赔: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缺陷。笔者在多次代理房产诉讼中体会到,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除注意区分上述三种情形外,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Ⅱ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

北京:深化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工保网



为解决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北京市住建委针对在建以及交付两年以内的住宅工程开展了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落实了加强法规标准建设、系统治理突出问题、强化关键环节监管、创新健全保障机制等重点任务。


其中为创新健全保障机制,北京还在以质量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质量为核心、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并推动质量信用体系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北京市还可从质量信用信息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各环节入手,着力解决失信行为界定不准确、失信惩戒措施滥用、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如围绕失信惩戒,住建领域可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以及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并定期更新行业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还可健全工程质量治理制度机制:尽快构建优质优价的质量治理体系,在土地招拍挂时建立质量品质竞争机制;开展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和测评工作,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有效实现差别化监管和精准监管。坚持问题导向、主攻薄弱环节、注重长短结合、实施标本兼治,未来北京市还需全面总结提升行动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开展常态化重点治理。


在深化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建设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联动作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亦是北京市需要直面的问题——尽管北京已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但未来还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推进相关项目实现应保尽保。

Ⅲ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估计投诉哪都没太意义,

原发商建,且家,没合同约定范围内.于走道门,更存违约结构问题

能说明发商(包括设计单位)属草包级.墙漏水向发商投诉。

再行技术质量监督局建委反映.

现漏水问题.应家,其住户起投诉反映,力量.房住几,搭雨蓬肯定行.

墙漏水说明墙水泥,防水做都,难修复工程.

(3)房屋工程质量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质量分类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

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

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

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Ⅳ 房屋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和赔偿认定

最近,福建农业大学的一教学楼出现坍塌,走廊的地基也深陷。高级学府的教学楼竟然突然出现塌陷,引起一片哗然。国内房屋质量普遍寿命只有20到30年,相比之下,国外建筑寿命可达百年,比如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为132年,美国的建筑寿命也有74年。中国房屋工程质量管理为何难以保证?



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房屋质量问题类投诉就有近25000件,其中有许多是群体性投诉。房屋工程质量管理的漏洞,造成了国内房屋质量问题频发。在中国的工程建造中,往往存在着“轻质量、重销售”的问题,房屋未完工前,大部分的款项已经到位,许多开发商就开始偷工减料,造成了日后的工程问题。

还有国内建筑工程大多是层层分包制,承接工程方将工程转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与个人工程对签约,再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之后,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各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消耗成本压至最低,这种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质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之后,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够交付使用;交付之后,如果发现建筑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给出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首先,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是相互连接的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的稳定度、强度、韧度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主体结构可以承受建筑带来的负荷量。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地基、承重墙等出现倾斜、坍塌;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验收不通过或者验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影响正常的使用;非结构性的质量问题,墙面渗水、墙皮脱落、地面鼓包等,这类问题卖方必须进行修护,买方不能够要求退房。




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认定。买房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是水电管道等问题,开发商需要全权负责维修,并且支付维修费用。如果是地基等结构性问题,开发商需要终身负责维修。

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了工程质量问题的权责,则应该以合同为准,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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