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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拒绝验收

发布时间:2021-06-17 20:29:08

『壹』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上报监理验收几次后,监理拒绝验收,有明文规定没有,或是规范,急求

如果是无理由拒绝,施工单位书面通知48小时候后可视作同意验收。如果是施工单位手续不全或者该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单位应该完成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具备而拒绝验收的可否提起诉讼

从双方确认的结算之日起2年,如双方至今未结算,不存在诉讼时效,但是按法律规定,超过20年,当事人还没主张权利,法律不予保护。

『叁』 工程已经完成老板拒不验收该怎么办

我国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个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包括工资等方面的问题),你可以到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或经调解后我相信你会得到明确的答复的。还有朋友像你这样的问题在现在出现的已不是少数了,你既然会上来提问一下,我相信你也是一个明智的人,你可一定要按法定程序来办理啊,切勿因一个无良的老板而将自己断送掉。在此,我向你的家人呼唤你,同时也衷心地希望你讨薪成功。

『肆』 如何应对施工单位拒绝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实践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单位通常要求的比例是,进度款大约是已完工程量的60%~70%;完工验收后,大致可以付至已完产值的80%~85%;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在上述付款条件中,有一个关键的条件是“完工验收”。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些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拖延验收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方的应对方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为行文方便,本文以钢结构分包工程为例(总承包工程或其他专业分包可以参照相应项目自我检查),承包方自查的内容包括:
1. 对照图纸,看图纸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内容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标准、规范。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下达口头指令而没有补发书面变更指令的情形,此时承包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补送技术核定单,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后作为施工依据。按图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责任。如果没有技术核定单,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变更部分无法算钱,建设单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
2. 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结构所用配件包括五金件、螺栓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 焊缝质量是否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建议所有项目的检测,检测时最好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参与取样并签字,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5. 钢构件的表面质量和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 每批材料进场时,是否有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报验资料(这些资料平常就应该准备好,事后要弥补通常是来不及的)。确有问题时,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补充。
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如提出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已书面回复对方。
8. 对照合同附件《报价单》、设计交底纪要、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补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将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不要给建设单位留下拖延验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需注意的是:
1.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东方花园总承包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2万元的调解方案。
2.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地收集、整理、组卷。平时有准备,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资料来不是难事。
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资料,发包方不验收、不付款,承包方是争不过甲方的。
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也是有章可循的。浦东新区档案管就曾专门出版竣工档案编制指南之类的书籍。其他区可能有类似的文件。承包方可参照相关书籍做好准备工作。平时做好准备,可以避免竣工时措手不及。
3. 承包方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方之时,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回执,留下书面证据(如发包方代表拒绝签收,可用EMS挂号方式邮寄给发包方董事长;如对方声称挂号邮件没有收到,不影响发出函件、主张权利的效力,可参照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认定)。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如发包方仍然拖延验收,则应及时催促发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多长时间去催促发包方呢?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
1. 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对于一般的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8月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
2. 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以在8月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甲方没有回音时在9月15日再发出第三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三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
3. 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不知有多少项目,甲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对方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须采取办法固定证据。此时需要较为高超的技巧,拟函行文在客气的同时,应绵里藏针,有理有据。如拟函不当,企业自身背包袱不说,对方也不会感受到压力。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伍』 施工单位拒绝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无法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怎么办

一个巴掌拍不响。施工单位这么做肯定有他们的理由。提出几点想法供参考:
1、协商解决。关切对方的关切。历史证明,纠纷的激化对双方均无好处。
2、不提供竣工资料,虽实际项目已完成但可以视为未完工。请公证单位与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现状作出证明,然后强行接管。一个备案手续并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对以后办理产权、楼名、正常使用不会有质的影响。强行接管唯一的后果是建设单位对此项目的质量、保修、安全自行负责,与施工单位无关。(但钱你也可以不给了)
3、如果施工单位还在现场,接管都难以实现。如果是因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这么做也是占的住脚的,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施工单位可以将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成品与半成品作为质押品不予交付。哪就先把你们应该尽的义务做到。如你们占理,哪就赶紧打官司吧。
4、以上的2、3条都需要同时铺以诉讼来最后解决。

『陆』 试简述工程质量验收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拒绝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指的是什么?没有“自检合格”施工单位质检拒绝验收,没有“自检、质检合格”监理单位拒绝验收,没有“自检、质检、监理检合格”质量监督检查站拒绝验收。

『柒』 甲方不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

个人的想法:在保存好所有合同原件,备用复印件的同时,先看看工程的验收标准达没达到。达到标准进行以下准备:
首先先找出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看看上面所有负责的部门有没有都签上字,正常的是先签字再施工。(如果有没签的首先先找负责人全部补上吧)。
第二,“大包”,整理好工程施工材料总清单,票据。工时总清单。餐补宿补等清单。其他项目发生清单等。
第三,给甲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递交时一定记得包内电话录音,私下实验录音效果再正式录)。提交申请书时,多提和工程有关的事,工程几年开,几年俊,啥时验,什么时候结,哪个哪个领导等等。
第四,与其他负责人的电话录音。
第五,没有验收迹象,通知甲方,此工程“明天”委托律师全权办理,你去忙其他事。

『捌』 工程款一直不给,我可以拒绝验收吗

工程款拖欠,可以带上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起诉

『玖』 二、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商是否有权拒绝重新验收,为什么

工程验收的条件是主体工程己完成,承包商自检合格,监理抽签合格,如果业主找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要检测合格,质监站出具了质量合格的报告,承包商完善了相关资料并签证齐全就可以申请验收了,验收人员一般为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业主以及接收单位等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一般不再重新验收,验收后一般有试运行期,在这期间,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如出现重大裂缝等问题,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对病害位置(或可能影响质量的部位)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解决办法,承包商应积极进行自费整改,以消除隐患。如果不存在大的质量问题,业主无正当理由或找的理由是很轻微的理由,承包商有权拒绝重新验收。

『拾』 工程竣工使用方拒绝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其他事项可咨询 工程专业律师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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