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与责任划分
如无合同上的特殊要求,一般是
保修期为:
结构与建筑寿命同期,防水5年,水电安装2年,暖通为各2个采暖、冷期(实际上就是2年)。
保修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业主强行指定的材料设备由业主负责,这需要有证据)。
不必负责保修的范围:1、不可抗拒的外力;2、使用不当;3、第三者造成的等。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范围内的维修通知,应立即实施保修,否则业主有权约请他人维修并将相应的费用从保修押金中扣除。
你的水电安装保修期已过,(且你只能对你所签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内容负责).除非1、合同上有特殊要求;2、有证据表明你将在保修期内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故意拖延到保修期满后。3、保修期内更换的设备采用劣质产品。等等。否则,你可向业主索还保修押金,终止保修义务。法律会支持你。当然,小儿科的维修就不要伤和气了。
⑵ 我国法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的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⑶ 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中的的保修责任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规定: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⑷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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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⑸ 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摘录如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