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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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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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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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Ⅱ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有哪些
对工程质量的验收通常分为四个层次: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检验批的验收内容有两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对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的检验。其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包括重要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材质和技术性能,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一些项目的实测实量情况等内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实际上是检验批验收的汇总,它要求检验批均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内容有四项:
(1)对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对质量控制资料的验收;
(3)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的验收;
(4)对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内容有五项:
①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②对全部质量控制资料的验收;
③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资料的验收;
④对主要功能项目质量情况的抽查;
⑤对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