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事故案例
某厂房为一层框架结构,条基,层高7.500M,框架柱截面600*500,柱距6000,C30商品砼,填充墙为M75小型砼空心砌块,内墙为加气砌块,粉刷完成后墙柱\墙梁之间出现裂缝,且有扩展趋势,用砂浆重嵌后棉层刷防水外墙涂料一底二涂,一月后裂缝处气泡外突.
原因:单层厂房长宽比较大、基础埋深浅引起的不均匀沉降;砼与砌块二种材料涨缩系数不同、墙体拉接筋设置不符合要求。
处理方法:1、沉降稳定后(180天)沿梁、柱二侧300左右粉刷层凿除加设钢丝网片二道再做面层各工序。
2、沉降稳定后沿裂缝凿开,注永凝防水胶至密实,加刷外墙涂料 一道。
建议阅读:《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和控制》
② 我要建筑施工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首先建筑行业内没所说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说请知悉 施工员意造事故即施工事故根据事故造原再细操作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等 施工员主要两类类持证作业员各类木工、瓦工、电工、焊工、车工等等;另类普通工非持证岗 事故本身责任与合持证工关若工所持证书涉嫌伪造则该工需承担伪造责任罪行 工操作失误造施工事故见事故通造重事故施工管理由总包现场按施工管理标准进行组织规划任何环节施工现失误该事故影响该环节造重事故若名工失误造整工重事故则该事故责任应由业主、总包、监理、包共同承担与工关工需接受仅工作失职及经济处罚责任 操作事故即工自身失误造事故仅影响其自身或范围影响施工现场 安全事故则现场安全管理失职业主、总包、监理安全员未现场安全整顿合格该责任应由业主、总包、监理三承担 质量事故则现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发坍塌、损毁等事故该责任需业主、总包、监理、质监站四共同承担
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案例,求答题方向。。。
案例: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 分析 ,出现 问题 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 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 经济 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④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案例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 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 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 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 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 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 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 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负总责; 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 明确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 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规定的条件, 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的要求。 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 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0. 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 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 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1.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 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 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项目法人, 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 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 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 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 追究人员责任。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 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 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 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⑤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案例:因承包方赶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谁来承担响应的责任
无论是不是赶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都是由承办方承担!
⑥ 工程施工质量的案例及分析
极其严重的质量事故,国家规定,建筑结构部分为终身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负主要责任,尤其是发现问题后拒绝返修,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此外,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人员,也应付一定的责任。
疑问:为什么约定工程验收后工程款一次付清,而不留质量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