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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17 01:44:27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收取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费费用收取标准公斤造价收件应该可以上网查一查,应该知道的。

② 工程咨询费取费标准,怎样计算

以下我们对事务所的计费值,请参考
工程预算类:按预算总价为计费基础,定额模式0.2%,清单计价0.25%

③ 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算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时不一样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现在都是每个省自行制定费用标准,在省内通用。

④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正文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五日
附: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编制项目建议书

1.5-6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12
评估项目建议书

1.5-4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5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ps<工程造价专业,主要是从事预决算,工程投资概算,成本核算,投资总控等工作。基于建筑方面所有的基础均是来源与现场,就是造价工程师也要对工地熟悉。(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始终围绕建设领域,围绕工程项目生命周期,以工程造价为核心,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争议鉴定、BIM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并专注造价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输送,为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提供完整服务。目前涵盖建筑专业类讲座及公开课、土建造价类实训项目、安装造价实训项目、员工职业技能课程等领域。>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有哪些标准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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