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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工程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6-17 06:13:20

1. 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2. 国家批准了多少个行业标准代号

67个行业标准代号。

例: 46 建筑工业 JG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

(2)行业工程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3. 什么叫行业标准

小食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规范标准的行业,所以你就做一个企业标准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条文去本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3."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是:
制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监督的措施,以及标准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政策的规定。
2.本法所指"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订的标准等。
国外先进标准包括有影响的区域标准、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国际公认为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3."采用国际标准"的含义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内容,通过分析,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技术水平相当于国外先进水平或国际一般水平。
4."国家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1.本条是关于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2.国家对标准化工作采用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是指: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
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3.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4. 工程税收标准是多少

税收标准是按税收法规执行的。对于工程适用的是3%的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25%的所得税,与2014年是一样的。

5. 截止2016年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建工行业共有多少项行业标准

2945。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5.1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争议,承包人在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前同样应慎重,考虑是否有能力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行业工程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加强对于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以此确保工程建设的备料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能够科学施工,工程所需的资金能够及时落实到位,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能够分明且落实到人,从而使得项目工程的建设能够达到设计的要求。

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物资应当严格按照之前签署的协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来采购和供应,以此确保按照合同履行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如果项目工程所需的物资按照合同约定是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则项目工程所属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所需的物资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如果是项目工程所属的企业自行采购的,则要严格要求其内部工程物资采购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相应物资。

6. 要求填写的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7. 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918-2013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8. 行业标准是什么

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编辑本段]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代号 批准发布部门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 AQ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2 包装 BB 国家发改委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船舶 C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综合研究所
4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版社
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 DB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地震出版社
9 电力 DL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 E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化所
12 纺织 FZ 国家发改委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13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 GH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16 国军标 GJB

17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院
18 航空 H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 HG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1 海关 HS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 JB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
24 建材 JC 国家发改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版社
25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26 建工行标 JGJ

27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出版社
28 交通 JT 交通部 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9 教育 JY 教育部 教育部 语文出版社
30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1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32 粮食 LS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3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4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出版社
35 煤炭 MT 国家发改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部分)
36 民政 MZ 民政部 民政部 中国社会出版社
37 农业 NY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38 轻工 QB 国家发改委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出版社
39 汽车 QC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计划出版社
40 航天 Q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集团公司708所
41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42 国内贸易 SB 商务部 商务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43 水产 SC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44 石油化工 SH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出版社
45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46 水利 SL 水利部 水利部 中国水利出版社
47 商检 S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48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石油工业出版社
49 海洋石油天然气 SY(10000号以后) 国家发改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工业出版社
50 铁道 TB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
51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2 铁道交通 TJ 铁道部标准所

53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54 物资管理 WB 国家发改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55 文化 WH 文化部 文化部 文化部印刷厂
56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标准化所
57 外经贸 WM 外经贸部科技司

58 卫生 WS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9 文物保护 WW 国家文物局

60 稀土 XB 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 国家发改委会稀办公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
6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发改委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冶金工业出版社
62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3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64 有色冶金 YS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65 医药 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6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人民邮电出版社
67 中医药 ZY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例: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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