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综合人工费多少
你说的太含糊了!
举例,定额人工费为34元/天,你要调成31元/天。不知道你用的什么造价软件,我用的广联达和宏业,在计价程序里,人工费一栏,公式中*31/34,但要注意合同,高层增加费是按原来的人工费取的还是按你调整后的人工费取的,要相应调整。
Ⅱ 黑龙江省现在定额人工费是53,人工费调差规定是调到多少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2、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应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金额,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0]8号)和《关于发布编制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计价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Ⅲ 跪求最新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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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ps<工程造价专业,主要是从事预决算,工程投资概算,成本核算,投资总控等工作。基于建筑方面所有的基础均是来源与现场,就是造价工程师也要对工地熟悉。(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始终围绕建设领域,围绕工程项目生命周期,以工程造价为核心,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争议鉴定、BIM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并专注造价实用性人才的培养、输送,为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提供完整服务。目前涵盖建筑专业类讲座及公开课、土建造价类实训项目、安装造价实训项目、员工职业技能课程等领域。>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Ⅳ 请问下目前黑龙江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采用什么文号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2008)
黑价协【2008】第14号
Ⅵ 黑龙江做工程预算用那套定额 预算价格依据什么
现在黑龙江都使用消耗量定额。
黑龙江省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哈尔滨单价表(2006)
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哈尔滨单价表(2006)
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哈尔滨单价表(2006)
定额里规定是35.05
Ⅶ 黑龙江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
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
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
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五、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费的计取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造价。
生育保险费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的规定,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0.65%计入工程造价。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哈建发〔2007〕164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费用标准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只计算《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规定的基本费(基本费率)。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项目按照《关于发布建筑物(构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哈造价字〔2007〕7号)的规定执行。
七、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的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