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关于“港口工程类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内容“是国家发改委下文规范的吗告诉我一下是哪个政策法规和文号
我这里有一些格式,规范,你要不要?要的话就联系我吧
❷ 国家港口航道工程一级一类标准取费是多少
一级港口与航道建造师挂靠费用一直都没有一个完整的标准
❸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介绍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是为了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❹ 港口,码头工程管理隶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辖适用哪些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隶属于交通部。适应水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❺ 码头建设、航道整治项目需要哪些批文和报批手续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土地使用权登记;
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及变更审核;
一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❻ 中国的港口分级------一级,二级,三级有哪些
中国的港口并没有一级、二级、三级的分法,中国的港口可以分为特大型港口(年吞吐量>3000万吨)、大型港口(年吞吐量1000~3000万吨)、中型港口(年吞吐量100~1000万吨)及小型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
1、特大型港口:上海港、宁波港、深圳港等。
2、大型港口:天津港、广州港、青岛港等。
3、中型港口:江阴港、扬州港、嘉兴港、台州港。
4、小型港口:防城港等。
(6)码头工程国家标准扩展阅读
在全球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中,中国港口均占有7席。中国的港口,代表了大国枢纽的风采,展示了国家崛起的战略支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港口大型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速,通过能力显着提升,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港口不断走向世界,带动的是中国建设标准、中国技术“走出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课题指出,港口建设的中国标准正加快走向海外。
❼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标准、验收新规范与强制性标准条文对照使用手册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标准、验收新规范与强制性标准条文对照使用手册
第一篇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最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
通航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第二篇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理论
第一章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与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第二章 港口、码头各施工时期质量控制的内容
第三章 港口、码头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港口、码头施工单位质量自控与全面质量管理
第五章 港口、码头监理试验室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篇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相关理论
第一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
第二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体系、试验检测机构及管理
第三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学科与检测人员素质
第四章 港口、码头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简介
第四篇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一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水泥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二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控制与分析
第三章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用钢材质量检测与分析
第五篇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一章 港口工程混凝土设计计算规定
第二章 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计算框图
第三章 水运港口工程先张法应力混凝土叠合式超重机轨道梁设计计算
第四章 水运港口工程混凝土深受弯构件设计计算
第五章 水运港口工程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
第六篇 水运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前期工作与技术要点
第一章 水运港口、码头施工前期工作
第二章 水运港口、码头临时工程
第三章 水运港口、码头开挖、运输与填土
第四章 水运港口码头堤防扩建施工与构筑物施工中的土工
第七篇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与抗震
第一章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概述
第二章 港工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
第三章 港口工程抗震计算与设计措施
第八篇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
第九篇 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
第六章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第十篇 码头工程设计技术新发展
第一章 大直径圆筒码头
第二章 格形钢板桩码头
第三章 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码头
第四章 地下连续墙与斜拉桩板桩码头
第十一篇 重力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一章 扶壁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二章 沉箱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
第十二篇 开敞式码头工程施工技术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引桥(或引堤)栈桥式码头与孤立墩式码头
第三章 高桩墩台
第四章 单点系泊码头
第十三篇 码头建设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❽ 码头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因资质标准不同,所承担的工程范围也是不同的。比如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
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需要一类资质。
(8)码头工程国家标准扩展阅读:
港口建设牵涉面广,关系到临近的铁路、公路和城市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布局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建设的原则制定全国,特别是沿海港口的建设规划。贯彻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或保护好国家的港口资源。
制定规划前要做好港口腹地的社会经济调查,弄清建港的自然条件,选择好港址,确定合理的工程规模和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制定实施规划。有些港口,如运输燃料或原材料为主的中小型专业性港口,也可不经过前两个阶段,直接制定实施规划。
港口建设和所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港口规划应和所在城市发展规划密切配合和协调。环境问题在总体规划中必须放在重要位置考虑,适当配置临海、临江公园和临海疗养设施,严格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创造出美好的空间,使港口对城市生活提供美好的侧面,成为市民休息的场所。
❾ 码头施工甲方代表应具备什么证件
施工中,甲方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实际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备案等,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工程施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 机关)备案 。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