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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变更标准工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04:28:13

❶ 国家优质工程对设计变更有哪些要求

(2007年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❷ 简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是什么

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合同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企业工程阶段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❹ 工程变更类型和变更类别的区别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作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❺ “工程变更”规定范围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可以参考《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

❻ 请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相关法规。请问有没有法规规定,当工程签证达到一定条件时必需到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一、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规模、功能、技术、外观、法规、材料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于设计图纸,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5《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8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和特殊的现场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三、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❼ 在建工程突然遇到国家标准变更怎么办

这得看新标准的实施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一般会在发布后几个月或一年内开始实施),如果工程未完工之前新标准已开始实施,则执行新标准;如果新标准只是发布了而在工程完工之前均未开始实施,则执行旧标准。比如,工程目前正在实施,而某一个标准在2014年7月份发布了,但是实施日期是2015年4月1日,如果工程在2015年4月1日前完工,则执行旧标准,如果工程拖到2015年4月1日之后才能完工,则在2015年4月1日开始即必须执行新标准。不知有否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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