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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解释

发布时间:2021-08-13 07:26:48

1.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因直接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前确定限额标准。
有关级次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2、限额标准的制定应授权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确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使用的方法不同。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则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相同采购项目金额差别很大,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人,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3、科学确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从扩大本法适用范围的角度看,限额标准定得越低,本法的适用范围就越宽。但从目前我国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看,限额标准宜定高一些,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限额标准,扩大本法适用范围。否则,一开始就将限额标准定得很低,摊子铺得很大,很可能既做不了,也做不好,

2. 怎么理解“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编报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

这种情况是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际上国家对集采目录外、限额标准下的采购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采购。言外之意就是个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采购。

3. 政府采购金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由上可得,每个地方的都不一样的!
但有些项目的采购,不一定要金额到达多少才政府采购;某些地方要求只要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需要委托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4. 《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级别中是同级的,打个简单比方,湖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重庆市的人民政府是同级的,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5.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6. 审计过程中,对于工程类达到多少金额,就必须政府采购多谢解答

首先确保是国家机关、单位或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而不是需要到当地发改委立项的工程项目,这点很重要。

根据招标人单位性质(省属、市属),需要查到所在省、市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般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就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超过200万必须公开招标。

有权对采购进行审查的是审计机关

国家采用采购的目的就是达到所采购的商品,要物美、价廉,净化社会风气,减少或杜绝腐败;采购是利国、利民的措施,为此社会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发挥作用,让采购这个措施起到预期目的,当然国家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更应责无旁贷去监督、去执行,并且发挥应有的作用。

(6)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解释扩展阅读: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规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开性

七、极大的影响力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

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

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7.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如何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8. 最新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额度

以福建宁德为例,按照法律适用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你关心的可能是第②点):

① 、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发改委部门规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执行,如下图:

以上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9. 什么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义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采购金额标准。

具体来说,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9)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解释扩展阅读: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因此明确制定限额标准的权限是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1、因地制宜。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一样,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采购范围也不尽相同。如中央一级政府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财力充足,机构规模庞大,大型投资项目多,限额标准可以定得高一些。

2、分级管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有关次级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3、授权制定。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都是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的使用方法不同。一个是以采购金额为标准,一个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上会相同,但采购项目的金额会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4、科学确定。

限额标准越低,采购范围越大。但不能盲目地、不讲求科学发展规律地扩大采购范围。因为采购范围扩大与否,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执行能力密切相关。应该本着科学确的原则,随着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

参考链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10. 关于中央政府采购限额的界定问题。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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