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 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发布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贯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当前急需制订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建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重道远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由于受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需求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进行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工作,蓄势待发。
开发矿产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开矿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尾矿以及粉尘污染了环境,矿山开发破坏了含水层,破坏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了耕地、森林草原,矿山开发诱发地质灾害,形成地表塌陷与裂缝,形成滑坡与泥石流,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大问题,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民生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问题,开拓创新,积累经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些经济社会较发达地区走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前面,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起到示范作用。浙江省按照建立生态省要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矿山环境生态化”的理念,实施“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坚持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与提高矿地利用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建设生态省紧密结合;坚持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确保矿山达到绿色创建的要求;坚持把创建绿色矿山工作规范化,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使矿山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江苏省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省人大立法颁布《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划规定建材矿产开采每年2.30亿吨,分别列出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目录,严格执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停采和关闭的矿山进行山体复绿工程,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污染,美化环境已取得良好效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颁布了《广西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政府拟将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编制了《广西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近期(2006~2010年)和远期(2011~2015年)目标,对在实践中形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成功典型(三种模式——苹果铝土矿地质环境恢复模式、乎乐锰矿区及武鸣板苏锰矿模式、藤县及苍梧县钛铁矿模式)进行推广。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当前,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研究问题,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制订技术规范,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全面推进。
二、当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认识问题
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视资源开发,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严峻的问题面前,人们在不断反思、评判自己的行为。建立和谐社会一个重要方面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开发矿产资源本质上是一种反自然的活动,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要转变观念,树立新理念,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实行开发与补偿双向机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实现生态环境新的动态平衡,形成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二)环境产权制度问题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作为生产力要素需要建立产权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家已明确要建立环境产权制度,但还没有具体政策措施。尤其《物权法》颁布以后,具体操作性政策措施跟不上,致使环境产权归属模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不明晰,责、权、利不对等,进而形成环境保护与治理缺位,造成无环境成本的资源开发、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合理,长此以往,恶性循环。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问题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第44号令),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重大举措,将有力地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但当前还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可操作性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程序。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问题
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所遵循的技术法规,所依照的规则和尺度。当前急需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
三、建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是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的基础。矿山地质环境分类分区保护与治理研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开发强度与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协调,建立资源开发与补偿双向机制,形成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机制。
(一)分类分区原则设想(讨论)
1.分矿种
不同矿种采用不同的开发技术,造成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相应地应采用不同的保护与治理技术方法。对于不同矿种的分类,设想第一层次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水气矿产四大类矿;第一层次之下,再以矿产特征为主细划第二个层次;在第二层次之下,再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特征为主细划第三个层次等。矿种分类主要解决不同矿种所采用的保护与治理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提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与治理方案的框架和技术要求,建立开发与补偿双向机制,从研究矿山开发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及生物过程的规律性提出可行的保护与治理办法。
2.分区域
根据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一层次大体分较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大体相当我国目前东、中、西部的划分);在第一层次之下,第二层次大体分南方、北方(主要强调气候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主导因素);在第二层次之下,第三层次划分为不同功能区(主要强调不同地形单元、不同流域环境特征)。区域分类主要解决同一矿种由于环境条件不同造成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研究自然规律,着重研究解决不同的环境下,采用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经济规律,着重研究由于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投入不同,成本不同,利益有关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权、利不同,因而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区域差别化政策措施。
(二)研究工作技术路线设想(讨论)
——较系统开展分矿种、分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调查,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分历史上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当今正在发生的问题和在以后开展矿产资源中将要发生的问题,提出区别对待的技术、方法和政策措施。
——选择与我国发展阶段相类似的国家进行对比研究。
——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分类、分区的划分原则、标准及具体的划分方案。
——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的建议。
——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9年3月9日)
②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环境状况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确保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应统筹兼顾各种影响因素,遵循以下原则。
5.4.1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规划安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必须结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研究成果,在时间上、空间上合理地安排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务求实效。
5.4.2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在规划安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时,不仅要考虑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的边坡失稳、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矿区地质灾害的治理,也要兼顾对矿区水资源枯竭、饮用水质污染等关系到矿区居民生存质量环境问题的治理。以实现减少民企纠纷,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地保护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矿区经济造成的损失。
5.4.3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由于现阶段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严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工程量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作为保障,必须综合考虑到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条件,分两个阶段(2008~2010年和2011~2015年)安排治理工程,以确保治理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近期重点治理工程原则上安排在矿山环境亟待治理区,重点治理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危害重、而治理效果又显著的矿山。远期重点治理工程安排在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
5.4.4 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许多专业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做到规划合理、技术先进、措施得当、管理到位,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时应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在其他条件等同时,优先安排技术先进、方法可行,利于操作,同时投入产出合理、治理效果显著的项目。
③ 生态修复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什么
生态修复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为改善和恢复露天采矿遗址所进行的规划、勘查、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④ 缺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性工程
西北地区绝大部分处于干旱、极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匮乏,制约了矿山植被恢复,因而寻找适合该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程技术方法尤为重要。
西北地区大多数矿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设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尚无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地质环境保护观念,近年来虽然矿山开始了治理工作,但方法和技术多依据东部发达地区或国外经验,由于缺乏适应干旱、半干旱矿山生态环境重建的可行性办法和对策,致使矿山生态重建工作进展和效果不甚理想,必须通过建立适合于本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获得理论和方法上的突破,才能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⑤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部署
5.5.1 进度安排
近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主要位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老矿业基地;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城市周边及主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国家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远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较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危险隐患的矿区。主要位于城市郊区、一般交通道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省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
5.5.2 部署区域
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重点开展煤炭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金属矿山水土环境污染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等环境问题治理,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促进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点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区域:
5.5.2.1 东北老工业基地能源、铁矿开采区
重点在煤炭、铁等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2 西北生态脆弱区的能源、有色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神府—东胜煤炭矿区,黄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秦岭—祁连山—天山—阿尔泰山等重要大型有色金属矿区,柴达木盆地盐湖矿区,“三江”源头和阿尔泰地区砂金开采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3 长江中下游地区煤炭、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两淮地区煤炭矿区,长江中下游铁和铜矿区,赣南、湘南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和磷、硫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4 华北地区煤、铁、非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环京津煤、铁和粘土矿矿区,冀西北—冀中铁、金、煤矿区,晋蒙地区煤炭矿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5 西南地区铁、有色金属、硫、磷矿开采区
重点在攀西铁、钒、钛及有色金属矿区,西南三江多金属矿区,红水河流域铅、锡、铅、多金属矿区、云-贵-川磷、硫矿区,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6 东南地区有色金属及非金属开采区
重点在赣东北和南岭东段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冶金辅助原料、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区开展滑坡等地质防治。
5.5.3 经费估算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和社会融资(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大于9%,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为政府加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2010年,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社会融资,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增长率将不低于10%,按此增长率推算,至2010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2010年以后,随着我国矿山环境逐渐好转,用于矿山环境监测、保持矿山环境良性持续发展将成为矿山环境保护的主要投资方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将逐渐降低。按照5%年增长率计算,至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20亿元,地方财政、矿山企业以及社会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以及资金估算,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和对比筛选,确定了需要开展的重点治理项目760个,治理面积约70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380亿元。
2008~2010年,开展46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961平方千米,投资估算180亿元。重点是煤炭、金属及建材非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是采空区地面塌陷、“三废”污染水土环境、固体废弃物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水均衡破坏等。
2010~2015年,开展30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2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200亿元。重点是煤炭和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为“三废”污染水土环境、生态环境恢复等。
⑥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作
要加强对矿山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并加快在矿山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目前,废石、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发展较快,有利用煤矸石生产硫酸铝、提取氯化铝和白炭黑、制作地板砖等,利用硼矿废渣经盐酸活化后回收Mg和SiO2(刘见芬等,2001),用高钡铜尾矿生产饰面玻璃等。选矿废水处理与控排技术已经成熟,澳大利亚对矿山废水的控制、管理和处理技术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矿石冶炼产生的烟尘、废气回收技术如布袋收尘、电收尘和湿法收尘等,都取得了进展。较成熟的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技术有表土转换技术。
应该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研究时间还不长,我国才刚刚起步,因此技术还不完善,尤其是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适用性研究和高难技术的研究还很不够,今后必须加强研究。但同时还应当看到,仅就现有的矿山环境防治技术在矿山被应用的程度仍不足15%,因此加快培育矿山环境科技推广队伍,加快矿山生态环境防治技术的推广,使西南地区现有21073个矿山能够尽早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其任务十分繁重的。
⑦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予特别关注
王希凯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作者掌握的实例及数据,概要地介绍了我国老矿山存在的严重的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阐明实现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多重效益,并建议国家利用财政专项的方式实现完成老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工作,并通过走产业化的道路实现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贡献怎么说都不过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由于不同时期国内环境的制约,在我们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并没有顾及大自然的应有平衡,以至欠了一笔重要的旧账,这就是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根据矿协的调查,下列几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矿业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铁矿山每采出1t铁矿石平均产生0.48t尾矿、1.67t废石,从1949年到2000年间,我国共生产了54亿t铁矿石,按上述比例计算,就产生了26亿t尾矿、94亿t废石。
我国有色矿山每采出1t矿石,平均产生0.92t尾矿和1.25t废石,50年间有色矿山产生的尾矿量累计达21亿t,废石量达25亿t。
我国煤矿开采形成的矸石山有1500多座,矸石积存量达35.6亿t,此外,还向大气和地表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据估计,每年因开采煤炭而排放到大气中的瓦斯量达9亿~10亿t,洗煤排放的废水达0.9亿t。
燃煤火电产生的煤灰目前年排放量已达到1.07亿t。尽管粉煤灰的利用率已提高到53%,但是多年来未被利用的粉煤灰累计堆存量已达8亿t以上,占地近20万亩。
矿业开发所产生的尾矿不仅影响了环境,而且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尾矿库中病库和险库占的比例很大。黑色冶金重点矿山的70多座尾矿库中,有一定问题和问题较多的占30%。有色金属矿山被调查的149座在用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8%。化工矿山的18座尾矿库中,病险库和超期库有7座,占41%。黄金(岩金)矿山现有368座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4%。
这些病库和险库一旦出了问题,后果是严重的,2000年10月18日,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尾矿坝垮塌,形成的“泥石流”绵延600余m,上百座民房毁于一旦,死亡15人,失踪100多人。
矿业开发对土地的破坏是严重的。据有关部门1995~1996年对1173家中型以上国有矿山的调查,共占地729971.6ha,其中露天采矿场58152.7ha,排土场33180.9ha,尾矿场37282.4ha,塌陷区84201.4ha,其他517154.2ha。由于采矿引起的土壤侵蚀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国因采煤破坏塌陷的土地约为72万ha。在这72万ha的塌陷地中,有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绝大多数是良田。
2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种效益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矿山造成的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是当务之急。事实上这项治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还有可观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大事。
2.1环境效益
矿山开发直接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矿井突水等。每一次灾害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更是防不胜防,如矿山“三废”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地、植被及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疾病危害极大。因此,治理由于矿山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生态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大的环境效益。
2.2资源效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化开发国内矿产资源的政策,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对原有矿山的尾矿加以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效益。对此已有很多先例可循,例如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矿床,其拥有的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铁,稀土回收每年不足3万t。因为开采铁矿每年所产生的200万t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达5%~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了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尾矿作为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不仅在于它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属或组分,而且尾矿还可以作为许多非金属的材料、建材和陶瓷产品的重要来源,宜春钽铌矿是优质锂云母和长石粉的提供者,年产量达1万~2万t锂云母、8万~10万t长石粉。许多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免烧砖、彩色地砖、微晶玻璃等等。尾矿还可代替建筑、铺路用砂石或作井下充填料。总之,尾矿作为二次资源有着广泛的用途。
矿山开发形成的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有许多土地是良田。这些占用的土地一旦复垦,可以大量增加我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极好的资源效益。因为土地相对于矿产资源来说,是无法用进口来替代的,而且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2.3经济效益
治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治理可减少或避免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据调查,自1987年以来,在西北地区20处矿区发生的26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9处,超过1000万元的8处,超过1亿元的2处。这些损失如果通过治理得以避免,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
二是通过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而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从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已达80万t,产值达1.5亿元,年利润达2656万元。许多有色金属矿山从尾矿中回收了硫铁矿、铜、锡、铅、锌等各种有用组分,个别老矿山在资源枯竭的情况下,甚至主要以尾矿为原料在进行生产。
土地复垦也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江苏徐州贾汪地区为例,这是一个因采煤而塌陷比较严重的地区,累计塌陷土地达89190亩,目前每年仍以2000亩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多年来该区投入资金3540余万元,复垦塌陷地17600亩。在复垦土地上每年新增粮898万kg,产鱼132万kg,养鸡2万余只,提供8万余人生活和工业用水,灌溉4万余亩农田,烧制6亿余块砖,安置了3万余人生活,取得1.6亿元的经济效益。
3财政应列专项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当前存在的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当时矿山生产既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费用。当时的核算体制是矿产品收入除生产成本外全部上交财政。这实际上是把当时节省下来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财政收入交给了政府。鉴于这种情况,现在对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费用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拨付专款予以解决,也就是偿还过去的欠账。同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来看,这些老矿山环境治理也属公益性事业,它的消费没有排他性,它的受益没有独占性,因此也应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经费加以解决。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从地质大调查中挤出一小部分经费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的,这也是提出申请财政专项的重要理由。当然,这个专项费用仅限于调查经费,至于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则另当别论。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调查专项,主要任务是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建议:
首先,界定此调查专项所涵盖的范围。即只对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那些老矿山进行调查;改革、开放后生产的矿山应当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解决,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对正在或今后新建的矿山,则应当在矿产开发设计中就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规定调查专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西安地矿所对此提出三大方面、23个指标,可供参考,即资源破坏方面、地质灾害方面和环境污染方面。具体包括:土地压占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植被资源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质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矿井突水、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植被污染、生态环境病等。
第三,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评价或评估。包括问题严重程度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以省为单元,作出轻重缓急的排序;在解决的技术方法上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可行性论证;在治理效果上进行评估,包括可能产出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并据此指出治理的建议;在产生的责任主体上作出评估,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4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要实行产业化
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为了治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治理,完全可以走产业化的道路。实际上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已经大量存在,并且正处在发展势头当中。所以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当纳入这个新兴的产业之中。
(1)要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多年来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染越烈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有一些新的思路。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要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并沿着责任主体向下追究,一直落实到现存的责任单位,比如当时是中央直属企业造成的,中央财政应当负责;当时是省属企业造成的,省财政应当负责,以此类推。②要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如果是环境效益,具有公益性,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通过治理,可以产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就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用社会资金解决。③要运用多种筹资渠道,财政出资可以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出资可以有个人投资、发行股票、引进外资、银行信贷、社会捐赠等。
(2)要通过市场运作。首先要把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进入市场,有的是全国性市场,有的是区域性市场。在运作上有的可以招标、拍卖、有的可以协议委托;有的是整体项目的招标、委托,有的是技术劳务工程的招标、委托。其次要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包括准入的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还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有许多工作可以通过中介去完成,减少行政干预。
(3)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即大力发展直接从事环境治理、资源性生产的企业。这里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实行技术劳务发包,培植工程技术劳务型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胜者淘汰失败者。
②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不足以是有利可图的项目,可以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扶值优势企业。
③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责任主体要进行专项评估,基本掌握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但也要注意市场机制,培植优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