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划分范围及标准
你可以看看国标GB3838,里面有描述,这是地表水水质标准
❷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
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❸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有如下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取水点来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❹ 国家对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
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所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❺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❻ 水源地保护范围是不是必须设置一级和二级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供应商声明,格式自拟)
3、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声明,格式自拟)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声明,格式自拟)
5、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或缴税凭证)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6、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测绘资质中必须含有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
7、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测绘师证书或测绘工程师证书
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响应人信用记录;响应人至报名之日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提供网页截图)
9、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两年来承揽过2个及以上类似项目(提供案例合同)。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❼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7)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