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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维修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1-08-14 13:01:04

『壹』 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哪些?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停车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贰』 物业管理维修中的小修标准是什么

小修工程(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以保持原来房屋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这类工程项目简单、零星分散、量大面广、时间要求紧迫,一般可以根据物管人员掌握的情况组织计划维修,也可以根据用户申报组织零星的维修。小修工程工程虽小,但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便利,眼务性很强,因此必须及时修理,力争做到水、电、暖、卫、气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内有结果。小修工程的年均费用应为所管房屋当时造价的1%以下。

『叁』 物业维修的物业维修的标准

物业维修管理工作应当达到的水平,即物业维修的标准,虽然因物业的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的具体情况等而有所不同,但还是有着许多共性的。
一、主体工程
主体工程的修缮,有以下两项标准:
1.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结构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2.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除。
二、木门窗及装修工程
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木门窗及装修工程的具体修缮标准,有以下七项:
1.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闲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他较好切料的门窗替代。
2.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于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户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本没有的,一律不予新装。
3,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踏步。扶手栏杆、楼梯基、平台隔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板条墙、薄板墙及其他轻质隔墙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5.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6.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行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7.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分损坏的,可改做水泥踢脚板。
三、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工程的修缮标准,有以下四项:
1.普通木地板损坏占自然问的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他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在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2.木楼梯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或其他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在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高级楼面。夹沙楼面(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面。木楼梯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不足的,应抽换、增填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3.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在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
4.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水泥及块料地面。
四、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修缮标准,有以下六项:
1.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新改建。
2.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返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管、水管等损坏渗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管、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管、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3.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市容和使用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5.玻璃顶棚、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6.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五、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的修缮标准,有以下四项:
1.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而且如果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街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他材料替代。
2.清水墙损坏的,应修补嵌缝;整体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重做。
3.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内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影响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层。
4.顶棚抹灰损坏时,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重做。原有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的线脚全部铲除后,如为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六、油漆粉刷工程
油漆粉刷工程的修缮标准,有以下五项: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沿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除,应油漆。
2.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他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除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的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3.木楼地板原油脱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室内墙面、顶棚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用新型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5.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七、水、电、卫、暖设备工程
水、电、卫、暖设备的修缮标准,有以下四项:
1,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定。原无分户电表的,除当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服务,但电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2.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按当地规定执行。
3.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残缺的,应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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