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八条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❷ 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3)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❹ 水处理行业都有哪些标准
水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相关信息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 相关信息
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1-24
GB 26131-201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12-30
GB 26132-20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12-30
GB 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3-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2-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25461-2010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4-05-13
GB 3552-19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04-09
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水)
GB 13196-1991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1-08-31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1997-12-08
GB/T 14378-1993 水质 二乙烯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552-1993 水和土壤质量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07-19
GB/T 14581-1993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1993-08-14
GB/T 14671-19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1993-09-18
GB/T 14672-1993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09-18
GB/T 14673-199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09-18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4-1995 水质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507-1995 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5-03-15
GB/T 15440-1995 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规范 1995-03-25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1995-03-25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1995-12-21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1996-08-01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996-08-01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1997-12-08
GB/T 17132-1997 环境 甲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7-12-08
GB/T17378.1-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998-06-22
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7-12-08
GB/T 14377-1993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 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376-1993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375-1993 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3-05-22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02-23
GB/T 13902-1992 水质 硝化甘油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1992-12-02
GB/T 13901-1992 水质 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1992-12-02
GB/T 13900-1992 水质 黑索今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9-1992 水质 铁(II、III)氰络合物的测定 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8-1992 水质 铁(II、III)氰络合物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7-1992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砒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992-12-02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1992-12-02
GB/T 13266-1991 水质 物质对蚤类(大型蚤) 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1991-09-14
GB/T 13195-1991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1991-08-31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1-08-31
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1991-08-31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1-08-31
GB 13200-1991 水质 浊度的测定 1991-08-31
GB 13199-1991 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1991-08-31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1989-12-25
GB/T 11913-19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1989-12-25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9-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8-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5-1989 水质 钙和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4-1989 水质 钾和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1989-12-25
GB/T 11902-1989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萤光法 1989-12-25
GB/T 11906-1989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1989-12-25
GB 11900-1989 水质 痕量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1989-12-25
GB 11899-1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1989-12-25
GB 11896-19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1989-12-25
❺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❻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6)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❼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分为哪几类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
❽ 污水处理设计需要查阅那些规范
一、环境手册类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7、《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
1、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2、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6、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7、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2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2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2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29、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31、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32、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34、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35、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36、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37、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38、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39、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41、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42、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扩展阅读
处理技术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般根据水质状况和处理后的水的去向来确定污水处理程度。
一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三级处理
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处理
❾ 生活污水都检测哪些项目污水检测标准是多少
污水是平时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废水。
西安环境检测网污水检测项目:
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高意味着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物质,其中主要是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机物污染越严重
2.生化需氧量
水体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温度下将水中有机物分解成无机质,这一特定时间内的氧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
3.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4.细菌总数
指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摄氏度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5.总磷
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
6.大肠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胚杆菌。
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废水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❿ 污水处理池设计方案有什么规范和依据
太多了。
一、环境手册类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7.《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
1.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2.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6.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7.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9.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11.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12.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1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18919-2002)
1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2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23.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24.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2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6.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2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29.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3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31.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32.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33.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34.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35.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36.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37.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38.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39.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4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41.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42.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