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项目未按时限竣工怎么处理
工程项目中,延期索赔是合同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目前中国的特色是一般业主不予考虑。在处理延期索赔本人认为应慎重行事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延期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分清风险的归属;
2)事件发生过程中,督促批复部门对各有关细节应做详细记录(包括照片),并由驻地工程师签认;
3)事件发生过程中,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索赔的因素,减少损失
4)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核索赔资料,并积极与承包商和监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B.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罚款的最高限额是多少,有何依据
要看合同的约定,未约定的,罚款一般不得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罚款的最高限额依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延期罚款属违约金的性质)过高,则可要求人法院适应减少。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要综合考虑违约的程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约定的违约金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综合判定。(一般超过合同总价款30%的,要求法院减少一般获得支持的机率较大)
(2)工程没按期完工的处罚标准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罚款注意事项:
用户需要注意工程工期延误赔偿金的基本原则为,若赔偿金额代表了在合同签署之时因工程项目不能在合同的最后期限之前完成,而造成业主损失的合理预测,此时的赔偿金额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时间一般都是工程施工的基本要素,若承包商没能在约定的时间里完成项目,会造成工期延误,这时根据此前约定的合同将产生相应的处罚。
C. 建筑承包工程承包方未按期完工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承包商的所有管理人员,不管是经理
还是普通工人,严格意义上来说,从事的都是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合同进
行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对工期进行控制、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等,是承包商的最大义务,其他义务是从这些义务细化
而出的。
F I D I C
合同条件规定了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根据合同各项的
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没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合同
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商应提供在建
(
拟建
)
工程所需的全
部监督管理、劳务
、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等。这条规定是承
包商义务的核心。因此
,承包商就应按照合同条件要求精心施工,为工程
的顺利完工配备适格人员。具体来讲,承包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
但
不局限于此
)
:
.
(1
)
承包商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施工前期的责任。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应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投标书的完备性及价格和费率的正确性负完全
责任;承包商必须按时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表并应授权一专
(window.cproArray = window.cproArray || []).push({ id: "u2280119" });
职代表
(
我国称项目经理
)
,在工程施工期间履行对工程监督与同外部
协调的责任;承包商还必须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准确测量和放样负责。
在投标有效期内组织投标之前的现场踏勘是招投标的必经程序
,否则业主
要承担相应的失职之责,也会给承包商的施工索赔提供潜在依据;反之,
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主动或根据业主的安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投
标书的完备性及其价格和费率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施工现场踏勘主要解
决:拟建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有关特别规定
(
对与拟建工程关系密切
的法律法规应特别关注
)
,
拟建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貌情况是否与招标文
件一致,拟建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的就地供应情况
(
包括材料的品种、品
质、价格、供应量等是否满足拟建工程之需
)
与进出施工场地的交通运输
条件,拟建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供应状况
(
当地人员的素质是否满足拟建
工程之需、工价、供应量等等
)
,生活配套设施
(
娱乐、一般生活用品
的供应、对外联络等等
)
等方面;并就与招标文件的有关表述不一致处
,
或有疑问处及时向业主提出。只有对拟建工程所在地有了全面而详实的了
解才可能编制出最接近实际的投标文件并中标。测量放样是工程建设的基
础性工作,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将直接影响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如期投入使
用,发挥业主认可的效益,故承包商应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准确测量和
放样承担其应有之责。也即:业主仅仅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商
提供与在建
(
拟建
)
工程测量放样有关的原始资料,譬如测控原始点位
置、该点位方位坐标与标高等信息;承包商必须负责引点并根据在建
(
拟
建
)
工程的特点建立适用的施工测量放样系统,并对该施工测量放样系统
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
测量放样原始点信息的正确性由业主承担
)
。故承
包商除必须具备引点的施工专业人员与专业测控设备外,
还必须建立完善
的有关测控点的维护体系,以规避该类风险的发生。
就大型而复杂的工程项目而言,业主一般按照承包商提交的已被其认可的
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工程进度款供应计划。故承包商应事先向业主提交进度
计划,以便业主编排工程进度款供应计划。如果工程进度计划有调整
,也
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征得业主的谅解和同意,否则会构成违约。现金流量估
算表既是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按施工进度编制的用款计划汇总,也是对在
建
(
拟建
)
工程未来需要款项的计划安排;其主要目的之一是监控工程款
项的流向,以确保工程款均能用于在建
(
拟建
)
工程;也是业主编制工程
进度款供应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商应根据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进展
编制真实的现金流量估算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可能因构成违约而
遭到业主惩罚。另外,承包商必须授权一专职代表,该专职代表应具有:
在工程施工期间代表公司履行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管理与监督责任,以
及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沟通协调等等行使与在建
(
拟建
)
工程有关的代表
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权力。
(
2)
承包商的设计责任。
根据国际工程承包惯例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
承
包商在实施工程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设计责任与任务
(
尤其在仅有扩初设
计图纸的工程或高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更是如此
)
。在投标阶段
,有
些具体施工图业主并不必然向承包商提供,这时工程师责成承包商作一些
设计工作,以利于工程实施中按图施工。有的工程在实施
中一些工程变更
及非常详细的细部构造图
(
譬如饰面装修工程的细部构造
)
,也要承包
商自行设计。但承包商设计的图纸,不得对业主的建设宗旨进行实质性变
更,且必须要报工程师审批,业主备案。
( 3)
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2 8 d
内办理履约保函的担保义务。承包商
必须要保证自己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但口头保证在实际
中所起作用有限,故现今工程承包活动中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即承包商由
某一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
规定。承包商违反合同义务规定时,业主可以没收承包商的担保,这也是
业主对承包商的一种索赔方式。
( 4)
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
(
财产与人员
)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责。
对于承包商雇佣的人员,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要求承包商自行为其购买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将意外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
对于工程施工可能给临近的居民或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招标文件里一般
都要求承包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业主承担。在我国对于高空施
工作业,采取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第三方不是故意的,
只要你给他造成了伤害,就负责赔偿;因此,业主为了转移这种经常可能
出现的风险,
往往在合同文件中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要求承包商购买
“
第
三者责任险”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在建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理保持现场整洁,及时清理废料和垃圾等障碍物。应做到
禁止扬尘,避免噪音、光线、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有毒有害液体对工程所在
地的污染,干扰工程所在地居民或行人的正常生活。承包商自行安排从当
地或其他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及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目
前,建筑工程是主要的消耗人力资源的工程项目,故承包商应针对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特点制定真实而完备的人力资源耗用量,并根据招标文件
决定是否提供给业主,因为
(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
有些工程规定必须在工
程所在地聘用一定比例的工程施工人员。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就有此规定:
为减轻工程所在地就业压力,承包商应根据在建
(
拟建
)
工程所在地的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聘用一定比例的当地职员。
( 5)
遵守法律法规
(
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也包括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
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含立法权力机
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如
《
民法通则》
、
《
合同法》
、
《
建
筑法》
、
《
安全生产法》
、
《
质量管理条例》等;也包括行政
(
职能
)
或执法部门制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质量、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规范、规定等,如
《
工程测量规范》
、
《
建设
工程监理规范》
、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只有熟悉并掌
握与在建
(
拟建
)
工程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承包商才能正确合理地规避
法律法规风险。为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商除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外,还应根据在建
(
拟建
)
工程的具体情况,适时在工程所在地聘请工程
类法律顾问。
( 6)
工程施工期间,如在现场挖掘出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物品,承包商
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业主及文物主管部门报告。这些文物被视为业主的
财产,承包商不得私自处理。但承包商因采取措施保护文物而导致施工增
加的工作及工期的延误,可要求业主予以补偿。
( 7)
对于承包商执行施工中使用的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方法等包含有专
利权时,承包商应对此专利权自负其责。即只要承包商使用的专利权被他
人提出侵权
,与业主毫无关系,由承包商负责一切后果。这里所指专利,
是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如果该项专利是由业主提供或业主原因造成的,
只要证据充分,则业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施工单位在应用包含有专
利权
(
知识产权
)
的设计、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之前,应做
足调查研究工作,且必须保留翔实的引用过程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 8)
施工时避免对公共交通及相邻财产的干扰。承包商不能以施工为借口
阻碍交通,并且应在不妨碍施工的地方允许他人和车辆通行。
承包商的工
作人员不得对施工工程所在地的他人合法财产形成威胁,
如盗窃、
抢劫等;
承包商在运输材料或工程设备等要避免损坏旧有道路和桥梁及水运设施,
如承包商运输机械设备时不得超载,损坏路面。如有类似事件发生与业主
无关。
( 9)
为其他承包商出入施工现场提供机会与方便。就综合性工程而言,一
项工程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业主雇佣的不同承包商可
能在同一施工现场出入、施工
,
故而从业主的利益出发
,承包商应该相
互之间提供机会与方便。
D. 那位能帮忙查一下,建筑工程未按期完工的处罚条款,有依据最好了
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施工任务,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 关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罚款上限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可以根据以下方法加以确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因延期交付而给业造成的损失计算违约金;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业主的实际损失,可要求法院适量降低约定的违约金。
F. 工期延误的罚款有没有上限
首先,要确定合理工期,应当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工期定额中未列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合理工期确定后列入合同条款,双方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办事,通过科学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制订施工措施,实现缩短工期,提前竣工。
每提前(或拖延)一天竣工的奖(罚)金额,可根据工程施工的易难程度,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奖励金额的比数由当地建委商建行确定。奖金和罚款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奖金和罚款采取分段提取办法,工程基础部分占奖金或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结构部分占百分之三十;装修部分占百分之五十,在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算付清。
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其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规定竣工工期提前的,由建设单位从因提前竣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节约的投资中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奖金;因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致使工期拖延的,由工程承包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向建设单位交纳罚款。罚款不得计入工程成本。
G. 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罚款总额是合同价的多少
本人从事过多年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刚才又简单查了下。基础(本)建设、建筑工程逾期完工,国家没有硬性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主要由甲乙双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在商谈合同时确定,形成文字写入合同。
违约金在合同中笔者认为是一重要条款,但是工程逾期如何确定?大有文章,如果没有细则和后续工作的跟上,到时难以实行。比如下雨天,无法施工,此乃属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计入逾期范围,那么雨下多大、多久可以算一天?扯皮了,双方下雨记录是否一致。。。。。。还有工程款,是否按期、按规定支付,材料是否按期、按质到现场,设计院的现场配合、图纸修改,是否按时?很多问题责任难以完全分清。因此仅仅靠这一条来约束施工单位,不能说没有作用,还必须从资质、业绩、管理水准、诚信口碑、实力强弱,领导风格等等综合衡量,同心合力攻克困难,保证按期完工为上策。至于违约金的多少,也不是越高越好,当然太低也不行,笔者感到高院司法解释里提出按逾期造成损失的利息来计比较实在。以上当然是笔者井蛙之间,供参考。
H. 项目未按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必须交吗
首先要明确是什么合同,合同主体是什么,我推测可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没有按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
此种情况下,要分析违约的原因,如果延期竣工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属于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交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就减少)。如果延期竣工不单是施工方的原因,还存在业主的原因,比如未按期交付施工场地,没有及时提供材料,未及时组织验收,则需要扣除因上述原因延期的天数,具体进行分析。
I. 施工方未按工期完工如何处罚
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恐怕只能主张损失赔偿,而损失需要你提供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