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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长丰县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5 03:35:55

A. 南水北调中线 拆迁赔偿

这个南水北调工程是有国家的评估局具体处理的,在地税局那里也有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多征多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第六条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第七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八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省、有关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确定负责征迁安置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级各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与有关市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责任书,落实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与沿线各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
第十三条 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是省征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按期、保质完成征迁安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县确定的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工作机构是县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林业、通信、电力、文物、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所涉及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系统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管理本行业迁建、恢复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市、县人民政府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宣传和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用地征收
第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用地征收。
(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向工程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压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国土资源厅。被占地群众异地安置、城镇和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恢复用地,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县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实行预公告,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三)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对主体工程外的附属工程永久用地,应按照节约和保护土地的原则,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进行优化。
(四)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线具有开发补充耕地条件的区域,应优先列入县《补充耕地方案》,并与被占地农民生产安置有机结合。《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市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政策所确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听取意见后编制。
(五)县国土主管部门完成上述方案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组卷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省南水北调办统一印制的分村、分户兑现卡,3个月内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各项补偿费兑付,并及时落实安置方案。(七)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对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先行用地。在确认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数量、使用目的、拟占用区域等相关材料。
(二)市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批复及现场实际,组织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方便和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对临时用地方案进行优化。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优化后的临时用地方案,向县国土主管部门报送临时用地申请。(四)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地类、权属和面积。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专项设施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临时占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六)县国土主管部门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复垦要求等。
(七)县国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安置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安置。
(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选址并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条件的可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建设村民住宅楼,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居民点及生产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并审查批复。其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设计组织开展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安置农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生产安置,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适当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农业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就业安置。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复组织实施。
(三)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本人需出具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证明和户籍准迁证,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同意,三方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谋职业自主安置(含投亲靠友非农业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亲接收地)有关单位对其职业与住房情况的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具备自谋职业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证。
(五)货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可实行货币安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异地农业生产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办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专项设施占压情况。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设施恢复工作,明确专项设施恢复的具体要求,管理恢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信、水利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设施恢复要求,安排本行业的恢复项目设计,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审查专项设施恢复方案和投资,审查成果作为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恢复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占压专项设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迁建时间和技术要求,并签订恢复协议。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签订恢复协议,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法人按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恢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电力、通信、水利等专项设施恢复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军队所属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恢复,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乡(镇)、村小型专项设施恢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不需恢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权属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与省文物部门签订工作协议,省文物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任务,省南水北调办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迁安置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省南水北调办将核定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分县征迁安置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省南水北调办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办依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征迁安置资金兑付方案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由市南水北调办审查批复后,抄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解兑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执行。各级政府及农业、民政、征迁安置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中的直接费,市南水北调办可在单项工程内部、县之间调剂使用,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调剂后的节余资金,由市南水北调办安排用于征迁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费用的使用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由省南水北调办按省、市、县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国土等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从县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掌握的管理费中解决。
(二)勘测设计科研费由勘测设计单位使用,地方协作、配合工作经费由设计单位支付给市南水北调办,具体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监理监测费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按招标或委托协议拨付给监理监测单位。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被占地农民劳动技能和征迁安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南水北调办按工作任务划分各级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的50%由省统一管理,其余50%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管理。各市在通过项目、县际间直接费调剂后仍不足,确需动用预备费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按国家确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基金,按《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及国家批复缴纳。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区。国家未批准计列的税费不予缴纳。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和征迁安置监理工程师。遇有错漏项和用地方案调整等情况时,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程序上报。(一)征迁安置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农村的补偿方案变更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树木、坟墓、小型水利电力设施等补偿方案变更,不突破已批复直接费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调办负责批复,在项目内或项目间调剂资金,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三)专项设施的设计变更,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法人向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说明,经征迁安置设计代表和现场监理核实确认,报原恢复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在市、县内调剂资金。
(四)设计变更需动用预备费的,报省南水北调办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因故工期后延,造成临时用地补偿费增加,应分清原因,分别处理。因征迁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县掌握的直接费中调剂解决,仍有资金缺口可申请动用预备费解决;因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
第四十七条 征迁安置工作节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征迁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迁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阶段验收和土地使用权移交
第四十八条 征迁安置验收以县为单位、以国家批准的标段划分为最小单元进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被占地农民生活和生产安置,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恢复,资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分为实施单位自查、县人民政府自验、市复验、省初验和国家终验五个阶段。各实施单位必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实施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开展自查,其中专项设施自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成。自查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写出自验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申请市复验。
市南水北调办组织辖区内征迁安置复验,写出复验报告,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进行省初验。
省初验由省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由省南水北调办申请国家终验。
第五十条 文物发掘与保护验收由省文物部门负责,验收报告由省南水北调办纳入省初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自验工作完成后,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填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占地移交清单》,向项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与临时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规定工作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迁安置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加强征迁安置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监测单位由项目法人会同省南水北调办招标选择。
(一)监理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办法及经批准的征迁安置规划、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监理监测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控制征迁安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被征地居民生产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复,专业项目迁建恢复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三)征迁安置监理在征迁安置工作高峰期采用旁站监理,一般工作采用巡视检查的方式,征迁安置监测评估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
(四)占压实物数量变化和补偿兑付,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等材料。
第五十七条 各级管理和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征迁安置文书、技术、财务等类别档案,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建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和省南水北调办每月通报、调度制度,建立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协调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B. 河南省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编辑本段]【总体布局】
从五十年代提出“南水北调”的设想后,经过几十年研究,南水北调的总体布局确定为:分别从长江上、中、下游调水,以适应西北、华北各地的发展需要,即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建成后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相互联接,将构成我国水资源“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总体格局。
[编辑本段]【可调水量与供水范围】
中线工程可调水量按丹江口水库后期规模完建,正常蓄水位170m条件下,考虑2020年发展水平在汉江中下游适当做些补偿工程,保证调出区工农业发展、航运及环境用水后,多年平均可调出水量141.4亿m³,一般枯水年(保证率75%),可调出水量约110亿m³。 供水范围主要是唐白河平原和黄淮海平原的西中部,供水区总面积约15.5万km2。因引汉水量有限,不能满足规划供水区内的需水要求,只能以供京、津、冀、豫、鄂五省市的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为主,兼顾部分地区农业及其他用水。
[编辑本段]【工程布置】
南水北调中线主体工程由水源区工程和输水工程两大部分组成。水源区工程为丹江口水利枢纽后期续建和汉江中下游补偿工程;输水工程即引汉总干渠和天津干丹江口水利枢纽渠。(一)水源区工程1.丹江口水利枢纽续建工程 丹江口水库控制汉江60%的流域面积,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408.5亿m3,考虑上游发展,预测2020年入库水量为385.4亿m3。 丹江口水利枢纽在已建成初期规模的基础上,按原规划续建完成,坝顶高程从现在的162m,加高至176.6m,设计蓄水位由157m提高到170m,总库容达290.5亿m3,比初期增加库容116亿m3,增加有效调节库容88亿m3,增加防洪库容33亿m3。 丹江口水库后期规模正常蓄水位170m时,将增加淹没处理面积370km2,据1992年调查,主要淹没实物指标为: 人口:22.4万人 房屋:479.4万m2 耕地:23.5万亩 工矿企业:120个(合乡镇企业),淹没固定资产原值1.2亿元。2.汉江手动阀 似的发射收到爱的色放但是生生世世中下游补偿工程 为免除近期调水对汉江中下游的工农业及航运等用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需兴建:干流渠化工程兴隆或碾盘山枢纽,东荆河引江补水工程,改建或扩建部分闸站和增建部分航道整治工程。(二)输水工程1.总干渠 黄河以南总干渠线路受已建渠首位置、江淮分水岭的方城垭口和穿过黄河的范围限制,走向明确。黄河以北曾比较利用现有河道输水和新开渠道两类方案,从保证水质和全线自流两方面考虑选择新开渠道的高线方案。 总干渠自南阳市淅川县陶岔渠首引水,沿已建成的8km渠道延伸,在伏牛山南麓山前岗垅与平原相间的地带,向东北行进,经南阳过白河后跨江淮分水岭方城垭口入淮河流域。 经宝丰、禹州、新郑西,在郑州西北孤柏咀处穿越黄河。然后沿太行山东麓山前平原,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至唐县进入低山丘陵区,过北拒马河进入北京境,过永定河后进入北京区,终点是玉渊潭。总干渠全长1241.2km。 天津干渠自河北徐水县西黑山村北总干渠上分水向东至天津西河闸,全长142km。 总干渠渠首设计水位147.2m,终点49.5m,全线自流,主要控制点水位、流量为: 控制点或渠段 设计流量(m3/s) 设计水位(黄海标高)(m) 渠首~方城 630(加大800) 147.2~137.8 过黄河 500 119.5~106.0 进河北 415 91.3 进北京 70 61.1 进玉渊潭 40 49.5 天津干渠 70 64.9~2.7 黄河以南渠道纵坡1/25000;黄河以北1/30000~1/15000。渠道全线按不同土质,分别采用混凝土,水泥土,喷浆抹面等方式全断面衬砌,防渗减糙。 渠道设计水深随设计流量由南向北递减,由渠首9.5m到北京3.5m,底宽由56m~7m。 总干渠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地质问题已基本清楚。对所经膨胀土和黄土类渠段的渠坡稳定问题、饱和砂土段的震动液化问题和高地震裂度段的抗震问题、通过煤矿区的压煤及采空区塌陷问题等在设计中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解决。 总干渠沟通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需穿过黄河干流及其他集流面积lOkm2以上河流219条,跨越铁路44处,需建跨总干渠的公路桥571座,此外还有节制闸、分水闸、退水建筑物和隧洞、暗渠等,总干渠上各类建筑物共936座,其中最大的是穿黄河工程。天津干渠穿越大小河流48条,有建筑物119座。2.穿黄河工程 总干渠在黄河流域规划的桃花峪水库库区穿过黄河,穿黄工程规模大,问题复杂,投资多,是总干渠上最关键的建筑物。经多方案综合研究比较认为,渡槽和隧道倒虹两种型式技术上均可行。由于隧道方案可避免与黄河河势、黄河规划的矛盾,盾构法施工技术国内外都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因此结合两岸渠线布置,推荐采用孤柏咀隧道方案。 穿黄河隧道工程全长约7.2km,设计输水能力500m3/s,采用两条内径8.5m圆形断面隧道。(三)主要工程量和投资 土方开挖 6.O亿m3; 石方开挖 O.6亿m3; 土石方填筑 2.3亿m3; 混凝土 1583万m3; 衬砌水泥土 718万m3; 钢筋钢材 70万t; 永久占地 42.2万亩(含库区淹没23.5万亩) 临时占地 11万亩 中线工程控制进度的主要因素是丹江口库区移民和总干渠工程中的穿黄河工程。穿黄河工程采用盾构机开挖,工期约需六年,并需考虑工程筹建期。 按1993年底价格水平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约400亿元。
[编辑本段]【工程效益】
中线工程可缓解京、津、华北地区水资源危机,为京、津及河南、河北沿线城市生活、工业增加供水64亿m3,增供农业30亿m3。大大改善供水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推动我国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提高汉江中下游防洪标准,保障汉北平原及武汉市安全。 从长江下游引水,基本沿京杭运河逐级提水北送,向黄淮海平原东部供水,终点天津。 东线工程自50年代初就有设想,1972年华北大旱后,水电部组织进行研究。二十多年来由南水北调规划办公室牵头,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与有关省市、部门协作做了大量勘测、设计、科研工作。1976年提出《南水北调近期工程规划报告》,上报国务院,并进行初审。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水电部上报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93年9月水利部会同有关省市共同审查并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修订规划报告》和《甫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修订报告》。
[编辑本段]【工程规模与调水量】
长江下游水量丰富,多年平均入海水量约9600亿m3,即使在特枯年也有6000多亿m3,东线工程从长江下游抽水,水源充沛,调水量取决于引水工程规模。 规划中考虑了东线工程合理的最终规模,以2020年发展水平为目标的规划规模和在本世纪内把水调到华北的第一期工程规模。
[编辑本段]【东线工程】
东线工程供水范围:涉及苏、皖、鲁、冀、津五省市。具体为:苏北除里下河腹部及其以东和北部高地外的淮河下游平原;安微省蚌埠以下淮河两岸、淮北市以东的新汴河两岸及天长县部分地区;山东省的南四湖周边、韩庄运河和梁济运河侧、胶东地区部分城市及鲁北非引黄灌区;河北黑龙港运东地区;天津市及近郊区。东线工程利用的是元朝的运河。
[编辑本段]【中线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体介绍
1959年《长江流域利用规划要点报告》中,提出南水北调总的布局是从长江上、中、下游分别调水。中线工程近期从汉江丹江口水库引水,远景从长江干流调水。
1958年9月,水电部在批准丹江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任手动阀手动阀务书时,明确了引汉灌溉唐白河流域和引汉济黄济淮的任务。1968年丹江口水库下闸蓄水,1973年建成清泉沟引丹灌区渠首(输水能力100m3/s),1974年建成引汉总干渠陶岔渠首(近期设计引水流量500m3/s,后期可达1000m3/s),同时兴建了闸后8km长总干渠。
1978年10月,水电部以急件发文《关于加强南水北调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进行南水北调的规划修改补充工作上报。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开展了南水北调规划工作。
1980年,水利部组织有关省市、部委、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的领导、专家、教授对中线工程水源区及渠首到北京的线路进行了全面查勘。查勘前后,长江委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引汉工程规划要点报告》和补充报告。制订了中线工程规划科研计划,由水利部在1981年正式下达。之后,按照该计划长江委和地矿部分别开展了黄河南、北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科院地理所进行了江、淮、黄、海丰枯遭遇分析。
1983年,国家计委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列为国家“六五”前期工作重点项目。长江委与各省市协作,1987年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规划报告》,重点研究了丹江口水库初期规模引水方案。水利部组织审查,按计划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查后,长江委按会议要求作补充研究,于1988年正式上报,并向部主管领导作了汇报,但第二阶段审查未进行。
1990年10月,水利部发文要求“抓紧完成丹江口水利枢纽后期完建工程及调水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工作”。
1991年11月长江委提出了《南水北调中线规划报告(1990年9月修订)》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了中线工程以城市生活及工业供水为主,兼顾农业及其他用水,不再要求通航,供水范围应包括天津市,并推荐加高丹江口水库大坝的调水方案。水利部对上述两个报告组织了审查,原则同意,也指出下阶段工作中需要补充研究的问题。1992年底,长江委提出中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和国际咨询公司分别组织对重大问题如可调水量、调蓄措施、总干渠、穿黄工程、投资估算等专题是大方方法评审后, 倒萨纷纷水利部于1994年初审查通过了可研报告,同意加高丹江口水利枢纽,年均调水147亿m3的调水方案。此方案也得到国家计委和北京、倒萨范德萨天津、河北、河南及湖北五省市赞同。稍后于1995年国家环保局也正式批准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995年,国务院决定对东、中、西三条线由水利部组织论证、国家计委组织审查。论证审查工作持续到1998年3月,主要结论为:南水北调东、中、西三条线都是必要的,以中、东、西为实施顺序是妥当的,中线工程以加高丹江口水库大坝、总干渠设计引水的萨芬流量630m3/s、加大流量800m3/s、调水145亿m3为最佳比选方案。
1994年水利部审查通过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撒》,在《审查意见》中指出:“下阶段应抓紧进行必要的补充工作,编制总干渠总体设计和丹江口水库续建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分别报审”。根据这一要求,长江委和总干渠沿线有关省市开展了初步设计工作。
勘测工作:目前已完成初设阶段全线的外业工作,渠线带状地形测图,大型河渠交叉建筑物地质勘察报告已组织专家审查验收,地质勘察、测量成果已提交设计使用。
水文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外业调查、观测、测量及内业分析计算工作,汉江水资源评价及丹江口加高库区回水水面线复核,陶岔渠首的施工设计洪水、总干渠交叉河流设计洪水,穿黄工程设计洪水及施工期洪水等分析计算均已完成,初设水文专题报告已通过专家审查验收。
科研工作:针对中线工程中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如丹江口高坝加高新老砼结合试验,穿黄隧洞结构试验等。根据设计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设计科研和特殊科研。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得以在设计中应用。
规划设计工作:编制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总体布置》。总体布置确定了总干渠渠道线路、总干渠分段流量规模及分水口门流量规模、建筑物工程总布置、总干渠沿线特征水位及水头分配、总干渠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等。同时还完成了渠道工程设计及大部分单项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尚未组织审查验收和汇总。丹江口枢纽加高初步设计已在1994年前完成待审。穿黄工程也已完成不同方案的初步设计工作。
【工程布置】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是在现有的江苏省江水北调工程、京杭运河航道工程和治淮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治淮计划兴建一些有关工程规划布置的。东线主体工程由输水工程、蓄水工程、供电工程三部分组成。(一)输水工程 包括输水河道工程、泵站枢纽工程、穿黄河工程。1.输水河道 引水口有淮河入长江水道口三江营和京杭运河入长江口六圩两处。输水河道工程从长江到天津输水主干线全长1150km,其中黄河以南651km,穿黄河段9km,黄河以北490km。分干线总长740km,其中黄河以南665km。输水河道90%利用现有河的萨法范德萨道。 2.泵站枢纽 东线的地形以黄河为脊背向南北倾斜,引水口比黄河处地面低40余米。从长江调水到黄河南岸需设13个梯级抽水泵站,总扬程65m,穿过黄河可自流到天津。 黄河以南除南四湖内上、下级湖之间设一个梯级,其余各河段上设三个梯级。黄河以南输水干线上设泵站30处;主干线上13处,分干线上17处,设计抽水能力累计共10200m3/s,装机容量101.77万kW,其中可利用现有泵站7处,设计抽水能力1100m3/s,装机容量11.05万kW。一期工程仍设13个梯级,泵站23处,装机容量45.37万kW。 黄河以北各蓄水洼淀进出口设5处抽水泵站,设计抽水能力共326m3/s,装机容量1.46万kW。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泵站的特点是扬程低(多在2~6m)、流量大(单机流量一般为15~40m3/s)、运行时间长(黄河以南泵站约5000小时/年),部分泵站兼有排涝任务,要求泵站运转灵活、效率高。3.穿黄河工程 选定在山东东平县与东阿县之间黄河底下打隧洞方案。通过多年地质勘探和穿黄勘探试验洞开挖,查明了河底基岩构造和岩溶发育情况,并成功解决了河底隧洞堵漏开挖的施工难题。 穿黄工程从东平湖出湖闸至位临运河进口全长8.67km,其中穿黄河工程的倒虹隧洞段长634m,平洞段在黄河河底下70m深处,为两条洞径9.3m的隧洞。第一期工程先开挖一条。(二)蓄水工程 东线工程沿线黄河以南有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等湖泊,略加整修加固,总计调节库容达75.7亿m3,不需新增蓄水工程。黄河以北现有天津市北大港水库可继续使用,天津市团泊洼和河北的千顷洼需扩建,并新建河北大浪淀、浪洼,黄河以北五处平safds原范德萨倒萨范德萨水库 士大夫sasdfaf总调节啊范德萨库容14.9亿m3。(三示范带sdf)供电工程 黄河以南有泵站30处,新增装机容量88.77万kW,多年平均用电量38.2亿kW·h,最大年用电量57.5亿dsfakW·h。第一期工程有泵站23处,新增装机34.32万kW,年平均用电量19亿kW·h。(四)主要工程量和投资 总体规划 一期工程 土(石)方工程 (亿m3) 7.76 3.04 其中黄河以南 (亿m3) 5.33 1.76 混凝 士大夫撒土 (万m3) 529 143 新增泵站十分大方说撒装机 (万kW) 92.18 34.41 新建输电线路 (km) 1326 1282 永久和临时占地 (万亩) 33.91 30.2l 房屋拆迁 (万间) 7.6 7.6 按1993年价格估算,东线工程投资约200亿元。第一期工程约94亿元。
南水北调中线的源头。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在亚洲第一大淡水湖,丹江口水库东岸,汤、禹、杏三山之间。是辣椒的盛产地。被中外水利专家们誉为“天下第一渠首”的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所在地。
陶岔是南水北调源头所在地,在那个百万分之一比例的中国地图上是难以找到的,更甭说上世界地图了。
可是,就是这个连淅川多数山民都不知道的小地方,自从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渠首后,几乎一夜之间,便出了名。中央电视台午间《天气预报》节目预报河南省会天气的时候,用的那个画面就是陶岔。
[编辑本段]【工程效益】
东线工程可为苏、皖、鲁、冀、津五省市净增供水量143.3亿m3,其中生活、工业及航运用水66.56亿m3。农业76.76亿m3。 东线工程实施后可基本解决天津市、河北黑龙港运东地区、山东鲁北、鲁西南和胶东部分城市的水资源紧缺问题,并具备向北京供水的条件。促进环渤海地带和黄淮海平原东部经济 的撒飞洒士大夫撒发展,改善因缺水而恶化的环境。为京杭运河济宁至徐州段的全年通航保证了水源。使鲁西和苏北两个商品粮基地得到巩固和发展。南水北调工程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战略举措。受地理位置、调出区水资源量等条件限制,西、中、东三条调水线路各有其合理的供水范围,相互不能替代,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前期工作情况和国家财力状况等条件分步实施。

C. 南水北调工程,水浇地,补偿一亩,多钱

我记得刚制定的山西占地补偿标准是3万多,一等水浇地可以翻倍计算,...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D. 长丰县征地补偿标准

去国土资源局查询近三年大棚的土地平均年产值,补偿的时候按照土地年产值的16-30倍进行补偿。
如果是政府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出的评估费,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其收费是向委托方收取的。

E. 2015年南水北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政策问答
1、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市、县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
2、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县(市)的南水北调办公室是县(市)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3、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种安置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4、对被拆迁农户如何进行安置?
答:(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拆迁农户的安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5、对被占地农民进行生产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安置方式有:本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异地农业安置等方式,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按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
6、如何进行本村农业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7、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不能给被占地农民调剂土地时,可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什么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
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是对失地农民以养老保险方式对其进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程序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如何划分?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分类系统和含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果园 、桑园、其他园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和其它农用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道路与供水、供电等其它公共事业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河流水面(非国有河道部分)、湖泊水面、滩涂等。
10、永久占地土地勘测定界的主要内容?
答: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
11、地类和权属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答案补充 12、地上附着物指的是什么?
答:地上附着物是指工程占压范围内各单位、农村集体和群众个人的房屋、围墙等附属设施,树木、机井、坟墓、各种线路与生产生活设施等一切有价实物。
13、如何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核查确认?
答: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
14、永久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永久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答案补充 15、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其中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其中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各种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执行。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6、临时用地占用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临时用地占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17、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答:临时用地按占用时间和对被占地者产生的影响进行补偿,其标准为影响期内作物的产值,按季补偿,占一季补一季。答案补充 18、临时用地结束后如何恢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土地复垦规定》,临时用地结束后,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按县南水北调征迁主管部门与县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进行复垦,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原所有者使用。
19、南水北调征地补偿资金如何兑付?
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答案补充 20、南水北调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使用?
答: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保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
2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及村组副业恢复与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地方所属)及村组副业恢复与补偿,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原则进行。所需投资补偿;不需恢复的,可动资产按拆运费计算补偿费。国家明令取缔的工、矿、副业,不得恢复重建。答案补充 22、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及村组副业恢复的程序是什么?
答:市、县南水北调办根据确定的补偿额,与企业法人签订协议,明确恢复数量、范围与时间要求,由法人负责实施并负责所涉职工的生产生活安置。
23、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后,是否可以进行土地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受工程占地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确保被占地农民的生产和安置。上述政策均明确,在土地承包期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村庄因工程占地带来的失地农民,可通过本村或从邻村调整土地的办法解决其生产安置。答案补充 24、为什么南水北调工程征占地开始时要发布“停建令”?
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即通常所说的停建令,其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其目的和意义是减少国家与个人的损失,打击偷机分子,保护广大被占地农民利益。
25、对违反“停建令”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区停建令,我市已完成沿线占压实物调查,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亦签署了确认意见。因此,对未经批准的新增项目,将不予认可和补偿。答案补充 26、土地征收与土地市场挂牌交易有什么不同?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从集体所有土地中征为国有并给予补偿。而土地挂牌交易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的市场交易,进而确定有偿使用者。两者从目的、标准与使用方式上有本质的不同。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属国家征收土地。
27、农民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方面有疑问如何反映?
答:农民在征地方面如有疑问,可以到县级征迁主管部门或县国土资源局咨询。
28、对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怎么办?
答: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国土、农业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F. 南水北调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G. 南水北调移民是怎么补偿

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的通知
鄂移〔2010〕6号
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
移民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直接费概算)的批复》(国调办征地[2009]215号)的精神,为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阳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移民个人补偿标准
(一)农村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30元/㎡、砖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砖混530元/㎡、砖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属房210元/㎡。
(二)城镇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71元/㎡、砖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砖混571元/㎡、砖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属房217元/㎡。
(三)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砖石围墙53元/㎡、土围墙41元/㎡、门楼506元/个、烤烟房438元/㎡、混凝土晒场49元/㎡、三合土晒场33元/㎡、散畜圈150元/处、粪池100元/处、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压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气池1200元/口、有线电视1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套、电话316元/部、农用车辆75元/辆、炉灶150元/个、旗杆10000元/根,村组副业设施和设备补偿费7000元/处按权属关系补偿。
(四)移民搬迁费。农村移民搬迁费为途中食宿费县内45元/人、出县外迁95元/人,途中医药费10元/人、路途意外伤害保险25元/人。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车船补助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照搬迁远近计算,每人不尽相同。
(五)零星果木。果树中,结果80元/株、未结果10元/株;经济林木中,成树50元/株、幼树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树15元/株、幼树8元/株。
(六)其他项目补偿单价。移民新村双翁厕所、沼气池2000元/户、过渡期生活补助1200元/人、渔船900元/吨、渔具300元/套、网箱8元/㎡、库汊网具10元/㎡、坟墓迁移1000元/座、出县外迁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1200元/人。
二、外迁移民生产安置费标准
外迁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为人均2.3万元,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人均0.2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置农机具;人均0.1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买种子、肥料和农药;人均0.15万元与国土部门土地整治投入相结合,在移民安置和划定责任田后,由安置地政府统筹用于实施移民土地整治;人均0.1万元用于支付移民集体生产发展用地补偿;人均0.05万元由省统筹掌握,用于解决安置区生产安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暂留人均0.3万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
三、外迁移民基础设施标准
外迁移民基础设施费为人均1.5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区新址征地、居民点内外基础设施建设、膨胀土处理、村台处理。
四、外迁移民奖励标准
对按时完成搬迁安置的外迁移民,从库区耕地占用税中按人均0.2万元安排移民奖励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操作办法
(一)库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移民个人实物指标和补偿标准予以公示后,制定移民个人补偿资金明白卡,并将资金明白卡发给移民。
(二)移民搬迁费中除误工补助费和搬迁损失费可以兑付给移民个人外,其余部分由库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用于移民搬迁过程中各种支出。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水利 移民 标准 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H. 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如何赔偿

这5种补偿模式分别是:

土地开发模式,即对总干渠沿线的荒坡、荒滩及沿线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工程的弃土进行覆盖开发。这些土地开发出来后补偿被占耕地。该工程区包括4个村,可开发土地面积1680亩。

土地整治模式,即被占地村庄充分利用工程的弃土资源,对具备土地整治条件的岗坡次地进行改造,将改造后的耕地按一定标准补发给被占耕地群众。该工程区包括7个村,土地整理面积2090亩。

土地调补模式,即现有机动地的村庄,在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和保证农村稳定的基础上,对工程占地利用机动地进行调整补偿;不能达到调补平衡的村庄,利用占地补偿金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引导农民向科技型现代化农业发展。该工程区包括5个村,调补面积770亩。

直接补偿模式,即对不具备土地开发、整治、调补条件的村庄,采用占地资金补偿的模式直接对农户,按照国家政策一次性给予补偿费以弥补占地损失。可采取这种模式的涉及6个村被占用的1732.6亩土地。

社会保障模式。参照社会最低生活标准,按照当地群众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农民保险类型、投保条件、收益程度,切实保证占地群众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该工程包括7个村的563人。

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水利局局长梁立安介绍说,采取上述措施,为我市解决好南水北调工程占地与复垦,以及再分配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很好的路子。这些补偿模式是符合实际、合理可行的。

I. 南水北调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是缓解中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工程。我国南涝北旱,南水北调工程通过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大大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促进南北方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分东线、中线、西线三条调水线。西线工程在最高一级的青藏高原上,地形上可以控制整个西北和华北,因长江上游水量有限,只能为黄河上中游的西北地区和华北部分地区补水;中线工程从第三阶梯西侧通过,从长江中游及其支流汉江引水,可自流供水给黄淮海平原大部分地区;东线工程位于第三阶梯东部,因地势低需抽水北送。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直接费概算)的批复》(国调办征地[2009]215号)的精神,为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阳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移民个人补偿标准
(一)农村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30元/㎡、砖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砖混530元/㎡、砖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属房210元/㎡。
(二)城镇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71元/㎡、砖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砖混571元/㎡、砖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属房217元/㎡。
(三)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砖石围墙53元/㎡、土围墙41元/㎡、门楼506元/个、烤烟房438元/㎡、混凝土晒场49元/㎡、三合土晒场33元/㎡、散畜圈150元/处、粪池100元/处、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压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气池1200元/口、有线电视1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套、电话316元/部、农用车辆75元/辆、炉灶150元/个、旗杆10000元/根,村组副业设施和设备补偿费7000元/处按权属关系补偿。
(四)移民搬迁费。农村移民搬迁费为途中食宿费县内45元/人、出县外迁95元/人,途中医药费10元/人、路途意外伤害保险25元/人。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车船补助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照搬迁远近计算,每人不尽相同。
(五)零星果木。果树中,结果80元/株、未结果10元/株;经济林木中,成树50元/株、幼树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树15元/株、幼树8元/株。
(六)其他项目补偿单价。移民新村双翁厕所、沼气池2000元/户、过渡期生活补助1200元/人、渔船900元/吨、渔具300元/套、网箱8元/㎡、库汊网具10元/㎡、坟墓迁移1000 元/座、出县外迁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1200元/人。
二、外迁移民生产安置费标准
外迁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为人均2.3万元,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人均0.2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置农机具;人均0.1万元用于补助移民个人购买种子、肥料和农药;人均0.15万元与国土部门土地整治投入相结合,在移民安置和划定责任田后,由安置地政府统筹用于实施移民土地整治;人均0.1万元用于支付移民集体生产发展用地补偿;人均0.05万元由省统筹掌握,用于解决安置区生产安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暂留人均0.3万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
三、外迁移民基础设施标准
外迁移民基础设施费为人均1.5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区新址征地、居民点内外基础设施建设、膨胀土处理、村台处理。
四、外迁移民奖励标准
对按时完成搬迁安置的外迁移民,从库区耕地占用税中按人均0.2万元安排移民奖励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操作办法
(一)库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移民个人实物指标和补偿标准予以公示后,制定移民个人补偿资金明白卡,并将资金明白卡发给移民。
(二)移民搬迁费中除误工补助费和搬迁损失费可以兑付给移民个人外,其余部分由库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用于移民搬迁过程中各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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