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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建造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5 07:43:06

① 国防工程安居工程民生工程是按什么分类的

你说的这些是以工程项目预期实现的功能、用途或建设目标来进行直观分类,个人经验觉得,这种分类是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为依据的,只是在与国家相关政策、扶持政策相对接时的一种广义分类,例如:民生工程中可能包含建筑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等很具体的内容,也可能包含诸如医疗救助、学业救助等政策性的内容。

② 安居房有何规定

现有22万套安居房,合计1700多万平方米,随着上市交易越来越多,二手安居房市场前景将一路看好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狭义的安居房现在已经被经济适用房所取代。广义安居房的概念指所有非纯商业性质的、不以赢利为第一目的的政策性用房。

深圳从1988年出台并开始实施房改政策至今,深圳的安居房总量达到了22万套,如果以平均每套80平方米计算,深圳的安居房总量突破了1760万平方米。因此,安居房上市也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从2000年深圳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开始对安居房“松绑”至今,安居房上市已成为深圳二手楼市的最大亮点和关注点。

二手安居房占据半壁江山

继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今年4-8月份组织销售了950套经济适用房后,10月,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又发出通告,规划中的“定向分配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安托山大型“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已被命名为“侨香村”,年底即将动工。按照先前确定的规划,“侨香村”共分东、西两片。其中,东片总建筑面积约54.3万平方米,总住户约4000户。西片总建筑面积约36.2万平方米,总住户约3000户。市国土部门的这两则消息,无疑对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深圳二手楼市又增添了亮点,迎来新的契机,这也预示深圳安居房总量将突破1800万平方米。

1988年6月深圳出台了房改政策,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89年深圳市又率先提出建设微利房,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并委托原深圳市住宅局负责开发建设。住宅局可获微利,以弥补建设福利房的亏损,业内专家称,它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房。深圳市每年约供应福利房2000余套,微利房7000余套,从那时起至今的10多年间,深圳市及一些中央、广东省的驻深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陆续兴建了如莲花北村、益田村、彩田村、梅林一村等一些生活小区,共计22万套安居房,面积1700余万平方米。这些安居房分布在深圳的各个行政区,其中以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居多,如福田区,约3万多套,其中又以北部的下梅林、莲花北、景田北,南部的益田村最为集中,具体项目如莲花北村、下梅林片区的梅林一村、益田路-福强路片区的益田村等都是超大社区,还有景田村、南山的桃源村等项目。

《2005年深圳房地产年鉴》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深圳的商品住宅存量套数近63万套。安居房与商品住宅的比例达到0.35。

为改善住房条件,

安居房“松绑”

国家安居工程是国家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安居房的价格比商品房低很多,且其主导思想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全国各地对安居房的申请都作出了严格的政策规定,在深圳,安居房的业主一直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没有收益权与处分权,换言之,安居房在其产权证(绿本)未换成商品房产权证(红本)之前,是不可以上市,即出售或出租。

安居房这种被誉为一套住房“定终身”的束缚终于得以改善,深圳市政府为改善住房条件,扩大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激活房地产三级市场,于1999年10月市政府以第88号令颁布了《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并定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完善了我市实施住房商品化改革11年以来所形成的一整套房改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安居房取得全部产权及上市交易的问题。

事实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来住在解困小区的不少中低收入家庭也水涨船高。在经济条件允许后,有相当一部分的业主希望能改善居住条件而搬入居住条件更为优越的商品房楼盘。另外,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活跃,原来以低价买入的安居房一旦上市便可赚钱,所以不少安居房业主也乐意放盘。

2000年7月1日安居房上市的时间概念即是深圳市安居房取得全部产权工作启动的一个信号。从这一天开始,凡是已经领取了安居房(绿皮)房地产证的业主都可以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向市房改办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换领市场商品房(红皮)房地产证。办理了这些手续后,安居房即成为市场商品房,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办理了“绿转红”手续的安居房约有5万套,约400万平方米。与22万套安居房总量相比,深圳安居房的市场空间还非常巨大,10月2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市国土局住宅售房中心的有关人员,得知目前前往该中心申请办理“绿转红”的安居房业主,每天大概在四、五十套。

继深圳安居房上市之后,广州、上海、北京等地也对安居房上市作出了相应的措施,从今年7月4日起,广州凡满两年以上的安居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界定日期以《房地产证》上的出证日期为准,交易税费按商品房税费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1%征收)。

而今年8月8日,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今后均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根据北京市执行七部委新政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购公房免税不受面积限制,《通知》还对卖房者有关税率方面的减免将达到了7%。

安居房上市活跃楼市

安居房上市极大地活跃了住房三级市场,这从深圳市历年商品房三级市场交易量可以看出。1999年,深圳二手楼交易总宗数为7565宗,面积149.40万平方米,2000年7月安居房上市后,深圳二手楼表现活跃,2001年二手楼交易总宗数便激增到18853宗,面积则增加到249.88万平方米,从2002年开始,深圳二手楼交易量连续三年以年均35%的增长幅度迅猛增长,今年上半年,深圳二手楼交易量达到422万平方米,不少业内人士预测到年底,深圳有望继上海、南京后,二手楼交易量超过一手楼的城市。

③ 什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五项;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城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农村实施。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④ 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素质,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

(4)安居工程建造标准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主要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同时大力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把保障农民利益和维护农民权利的相关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尽管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法律制度方面还多有不完善之处而仍需大力加强,所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认知。

⑤ 安居工程属于政策性住房吗

属于。
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⑥ 安居工程是什么意思

安居工程指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以实际成本价向城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建设示范工程。

安居工程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兼有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6)安居工程建造标准扩展阅读:

安居工程采取国家资金支持与城市各种住房基金相结合,配合房改原则的办法,在全国选择一批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安居工程的每套住宅面积标准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住宅户以二室户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三室户和一室户,但二室户的比重在70%以上。

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自筹为主,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地方自筹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

⑦ 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⑧ 申请安居工程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安居工程房条件: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安居工程房实施现状:

安居工程采取国家资金支持与城市各种住房基金相结合,配合房改原则的办法,在全国选择一批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安居工程的每套住宅面积标准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住宅户以二室户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三室户和一室户,但二室户的比重在70%以上。

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自筹为主,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地方自筹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地方自筹配套资金与国家银行贷款的比例为6∶4。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担,住宅小区内非经营性配套项目的建设费用,一半由当地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为降低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其建设用地一律由当地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部分税款予以减免。

安居工程建设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原则上直接以成本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为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建立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

(8)安居工程建造标准扩展阅读:

安居工程房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的是以低租金为特征的实物福利性分房制度。这种住房制度严重影响了住宅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不利于较快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城镇中中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了“安居工程”的基本思路。

1995年1月,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同年2月16日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专门召开电话会议,部署了国家安居工程工作,从此,国家安居工程正式启动实施。

⑨ 什么是安居工程住房

就是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国家给的一些保障性住房,很难等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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