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什么用关于申请资金方面的申报升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硬性条件
是的 申请工程中心也会享受一些奖励政策
你说的硬性条件 不知道你们那跟我们这是否一样
我们这里是分为20个得分项 每个项目都有相应的分值 只要总分到达了就可以了
⑵ 三级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在国网系统中确认
就像报职称一样的啊,今年刚刚开始,本月20号截止。详情如下:
关于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2013年度)
人才中心[2014]83号
发布时间:2014-9-22 0:00:00
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申报者及所在各单位:
为便于准确掌握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简称《评定条件》)、各专业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正确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特对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明确规定如下:
一、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其资格的取得时间,均以国网人才评价中心每年相应工作安排通知中所明确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年度(即:申报年度)12月31日为准。
二、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具备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有关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要求(含后续学历,下同)。即评定或认定资格的规定为:取得中专学历认定员级、助理级资格,取得大专学历认定助理级和评定中级资格,取得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评定中级和正副高级资格,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含单一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情况,下同)认定中级和评定正副高级资格。其中:
取得双学士学位可按硕士学位对待。即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后满2年或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后满4年,可直接考核认定中级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经积累达到《评定标准》,可评定副高级资格;副高级资格满5年,可评定正高级资格。
三、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不再受学历层次、年限的限制,采取申报者自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后,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积累是否达到《评定标准》的方法确定(详见附件1);申报评定中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在规定学历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以下简称:现资格年限)、工作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本专业年限)和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资格后本专业年限)要求的方法确定,即:
“现资格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现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拟申报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资格后本专业年限”分为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四、符合申报评定中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和规定(现资格、本专业、资格后本专业)年限的标准:
1.关于申报评定中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助理级资格年限满4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4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2年,可申报评定中级资格。
2.关于申报评定正高级资格。具备规定学历,副高级资格年限满5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5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3年,可申报评定正高级资格。
3.关于双学士学位申报评定中级、正高级资格。对于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如果在现资格前取得第二个学位,则资格后本专业年限从取得现资格时间算起;如果在现资格后取得第二个学位,则资格后本专业年限从取得第二个学位时间算起。
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公务员。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公务员,属于首次参加资格评定的人员,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须严格执行“本专业年限”基本要求: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定中级资格;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须实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积累方法);本科毕业后满1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12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7年,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资格。
5.关于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资格(或相当中级资格)、高级资格(或高级评审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即原报考中、高级资格时应具备规定学历和“本专业年限”(详见附件2、附件3)。
五、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组织的通过评委会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资格的专业系列,自2013年度起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评定。涉及专业包括:电力工程技术、工业工程技术、政工专业、图书档案专业、新闻专业、高等教育、职工教育7个专业。
上述7个专业中级资格仍采取在线报名及信息填报、所在单位初审、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复审、申报者在线查询结果并办理报名和申请评审手续等程序进行,复审合格人员即可参加中级资格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申报者必需提交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证明”(详见附件4)。其中,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请所在单位根据免试规定出具“免试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履行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名手续前,申报中级、正高级资格者要仔细研读所申报专业的《评审条件》,认真对照进行自我评价,确信自己不仅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条件”(含本申报规定,下同),而且已达到了《评审条件》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规定要求;申报副高级资格者要仔细研读所申报专业的《评定标准》,确信自己符合《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要求。
其中,申报者必需按其申报专业所规定的数量要求,提交取得现资格后本人撰写的论文(已发表)和技术报告等作品(如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规定:“独立撰写2篇及以上技术报告”或“2篇及以上学术或技术论文”):
1.关于论文、论著。发表或经学术交流或经学术部门评选的“论文”或“论著”,申报时须提供书、刊的封面、目录(交流或评选的证书)和本人撰写的内容即可,不必将整本书、刊一同提交。
2.关于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为申报者在当时完成专业技术项目之后,对完成或解决某项具体技术工作问题的报告,申报时须提供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八、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全过程须统一使用 “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系统”,并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须通过Internet网络完成。届时,申报者可在“中国电力人才网”网站(www.cphr.com.cn)进入“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栏”登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完成报名、信息填报、数据提交、报表打印等申报工作。
2.“网上申报”采取在线报名及信息填报、初审、复审、办理报名及评审手续的程序进行。其中:完成在线录入并办理报名手续后,申报副高级资格者,须打印相应的各类鉴定表、评价表并与其他申报材料报经本单位初审、申报单位复审;申报中级、正高级资格者须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初审表》并将与该表中所提内容相应的证明等其它申报材料报经本单位初审、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复审。
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查询复审状态:
(1)正高级资格申报者“复审通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可正式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等各类表格并根据申报工作安排要求完善申报材料。
正高级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必需按数量要求提交《评定表》、《一览表》打印件,《评定表》使用A4复印纸,《一览表》使用A3复印纸,其中,应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评定表》须双面打印。
(2)副高级资格申报者“积分达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即完成资格申报工作。
(3)中级资格申报者“复审通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可在规定时间(时间将在网站另行通知)内打印“准考证”。
九、申报者选择申报评定的专业或行业一般应以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为准,并对照各专业《评审条件》、《评定标准》的专业划分自主确定。对于一些不好归属的专业或行业,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省(市)公司中试所,特别是以调试为主和地区局(公司)设计所(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的相应专业;“工业工程”规划类专业一般适用于从事综合性、系统性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及实施等工作的人员,省(市)公司及以上级别的设计院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仍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应专业;工民建等专业可暂时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热能动力工程专业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专门从事计算机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所服务的对象(专业)进行划分。
十、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新闻出版署文件《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人事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的规定,卫生技术、出版专业、翻译专业的初中级资格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十一、根据原人事部、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和《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文件规定,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一律实行考、评结合(即考试和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其中,高级审计师的申报者,须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考试和评审,其结果须由申报者所在地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报国网人才评价中心批复确认;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者,须先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再凭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成绩),报名参加国网人才评价中心组织的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十二、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文件规定,及《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电网人资〔2008〕795号)文件要求,自开展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起,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工作(申报条件详见《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十三、“不受是否在职的限制”是实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管理新办法后,准许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即自1999年起,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经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在评定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其在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后求职、受聘新岗位工作的条件之一。有关这部分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由受聘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分工负责。其中,申报的前提条件为:
1.流动人员。必须是在企、事业单位受聘并有明确工作岗位,且人事档案关系已正式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或托管的人员。
2.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必须在企、事业单位受聘且取得新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的规定。
十四、关于“资格同级转评”和“资格跨系列高报”,根据各专业、系列的实际情况,从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角度出发,参照国家《人事信息代码汇编》有关学科分类的规定,对各专业系列准入的所学专业和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现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明确如下:
1.电力、工业工程技术系列:一般须同时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和工程技术资格以及工程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但现专业技术资格为非工程系列,则现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须近2年、“资格跨系列高报”须近3年(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级别除外,下同)。
2.卫生技术系列:一般须同时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和卫生技术资格以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但现专业技术资格为非卫生系列,则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须近2年、“资格跨系列高报”须近3年。
3.会计专业系列:一般须同时具备财会(含财经类,下同)专业学历和会计专业资格(含审计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下同)以及财会工作经历。若具备财会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非会计专业系列、或不具备财会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系列,则现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须近2年、“资格跨系列高报”须近3年。
4.统计专业系列:一般须同时具备统计(含统计类,下同)专业学历和统计专业资格以及统计工作经历。若具备统计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非统计专业系列、或不具备统计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统计、经济、会计、工程系列,则现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须近2年、“资格跨系列高报”须近3年。
5.经济专业系列:一般须同时具备经济(含理工、财经、管理、法律类,下同)专业学历和经济专业资格以及经济工作经历。若具备经济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非经济专业系列、或不具备经济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经济、工程、统计、会计、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则现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须近2年、“资格跨系列高报”须近3年。
6.高教、职教、翻译、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政工系列和企业法律顾问系列:须专职从事相应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若专业技术资格为非相应专业系列,则现从事申报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资格跨系列高报”均须近2年。
十五、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1.确实经过中央党校、各省(市、区)党校和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应予以承认。
2.根据国家教委和原人事部教学厅(1993)4号文件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故这部分人员若具备规定的年限和能力、水平,可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备专业不对口的学历,需取得两门及以上大专层次专业对口的专业课程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可申报中级、副高级资格。
4.申报高等教育专业,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5.对于少数民族和长期在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可参照当地省级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须提供当地省级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6.各《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中所提“核心期刊”系指以北京大学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SCI收录或EI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7.对于各《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论文或技术报告等代表作品的数量要求,也可“灵活”掌握:如规定“论文2篇或技术报告2篇”或“论文1篇或技术报告2篇”,也可分别提供1篇;如规定“论文3篇或技术报告2篇”或“论文3篇或技术报告3篇”,也可提供论文2篇、技术报告1篇。
8.获奖的“主要贡献者”指:集体获奖项目,须是该项目排名靠前的第一、二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参加)者。若排名靠后,但确系主要完成(参加)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该文件,须后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别亲自撰写并签名的“证明书”。文件及“证明书”须表明在该项目中被证明人承担任务的内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后的原因,以及其他获奖人员名单(如获奖人数超过15人,可仅列出前15人名单并注明获奖总人数)。
9.申报者须在申报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各评价中心在复审工作开始后,以及整个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补交或向申报者索要补充材料。
10.经查属实,对于谎报、伪造个人经历、业绩、成果和现资格、外语合格、计算机合格取得时间与实际取得时间不符,以及在申报材料中出现一切弄虚作假的申报者,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将不仅取消其当年度的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还将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直至按规定程序暂停其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11.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资格若为局级及以上单位评定或认定的,应与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样,具有同等效用,予以承认;否则,需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12.关于委托评审。由其主管单位确定、履行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的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单位,属“委托评审单位”。“委托评审”须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须注明委托评审专业系列、其参评单位(名称)及所在省(市、区)、委托评审期限(按年度);并在国网人才评价中心组织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阶段,将全部委托评审材料直接报送至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仅将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直接函告委评单位。
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规定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规定,现将相关考试报名条件抄录如下: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详情可见电力人才网,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采纳。
⑶ 2010年国家出台了什么科技政策法规
截止至今,国家科技部所出台的法规文件。
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2010-12-03)
关于举办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修班的通知(2010-11-26)
关于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总结验收及重大成果推荐工作的函(2010-11-23)
关于推荐“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名单的通知(2010-11-23)
关于首届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入选“十二五”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预备项目库公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编报2010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课题)预算书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认定湖南大学科技园等10家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2010-11-04)
关于下达2011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通知(2010-10-28)
关于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1年项目立项的通知(2010-10-22)
关于召开第三次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会议的通知(2010-10-22)
关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2011年项目立项的通知(2010-10-21)
关于征集2011年基础研究重大战略需求的函(2010-10-21)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2010-10-19)
关于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2010-10-19)
关于发布2010年数理和地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2010-10-13)
关于973计划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申报的通知(2010-10-12)
关于召开2010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推进会的通知(2010-09-17)
关于召开第一届中国杂交水稻大会的通知(2010-09-17)
关于确定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2010-09-14)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重大疾病动物模型和实验动物资源的标准化及评价体系的建立”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2010-09-10)
关于批准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关于批准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2010-08-31)
关于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09年度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财务检查的通知(2010-08-31)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08-16)
关于2010年97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07-05)
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6-29)
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2010-06-28)
关于2010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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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0-05-19)
关于协助组织参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2010-05-04)
关于举办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2010-05-04)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4-2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04-16)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04-14)
关于举办“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北京论坛”的通知(2010-04-14)
关于开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核工作的通知(2010-04-02)
关于印发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 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同志 科技部副部长杜占元同志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十周年总结大会上讲话的通知(2010-04-01)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2010-04-01)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03-31)
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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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6-29)
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2010-06-28)
关于2010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2010-06-17)
关于开展2010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2010-05-27)
关于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0-05-19)
关于协助组织参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2010-05-04)
关于举办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2010-05-04)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4-2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04-16)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04-14)
关于举办“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北京论坛”的通知(2010-04-14)
关于开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核工作的通知(2010-04-02)
关于印发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 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同志 科技部副部长杜占元同志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十周年总结大会上讲话的通知(2010-04-01)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2010-04-01)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03-31)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0-03-31)
关于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0个单位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2010-03-22)
关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等6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验收的通知(2010-03-22)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1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03-22)
关于举办2010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2010-03-18)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0-03-16)
关于开展2010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2010-03-15)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3-09)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03-03)
关于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02-04)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2010-02-02)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01-18)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01-11)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0-03-31)
关于批准北京市石景山区等10个单位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2010-03-22)
关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等6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验收的通知(2010-03-22)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1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03-22)
关于举办2010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2010-03-18)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0-03-16)
关于开展2010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2010-03-15)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3-09)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03-03)
关于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02-04)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2010-02-02)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01-18)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