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土地整治有什么标准和要求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通知》要求,要严肃查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系列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扩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通知》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二是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四是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发现问题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
2.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相关链接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3.1 总则
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3.1.2 规划的基本原则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c)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规划的内容
a) 确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b) 评价土地资源的适宜性。
c)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设施和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f) 项目规划方案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3.1.4 规划的依据
根据规划任务书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3.1.5 项目规划用地分类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3.1.6 项目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规划编制程序 3.2.1 规划准备
规划准备是指在项目规划前期所要进行的工作。包括制订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规划工作小组、搜集整理资料等。
3.2.1.1 制订工作计划
根据规划任务书制订项目规划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日程安排、人员组成与分工及经费预算等。
3.2.1.2 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确定工作计划,协调部门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规划方案,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规划。 3.2.1.3 成立规划工作小组
规划工作小组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资料
资料要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项目规划应搜集以下资料:
1)项目区基本概况。行政辖区、地理位置、四至、总面积、覆盖范围、区内人口
等。
2)自然条件。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候、地质。植被、自然灾害等情况。
3)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产资源等。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是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由此定义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4. 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版)
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新《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调整了人工预算单价。根据近几年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
以六类区为例,甲、乙类工由原来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调整到现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过调整,能基本符合现行工资水平。
《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执行)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文件上提出“土地整理”一词。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3月16日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这部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名称。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土地开发整理
5.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划分表来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现行的土地复垦验收规范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质量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