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最低投标报法中低于成本价如何判定的几点思考
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投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
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
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
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
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⑵ 招标方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
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发展,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新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一大举措,在量价分离的基础上,在同等工程的内容、质量、水平和进度的基础上,降低工程造价。 然而,在这计价改革中,唱主角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就显得对控制造价尤为重要。针对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虽然规范上有明确要求,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表现为部分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也存在以建筑工程为主的工程,安装工程工作量相对较小时,有时非安装编制人员编制的安装工程量清单就会出现漏项或工程出入较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投标单位,在拿到招标文件时,不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只是把投标报价作为重点,以为控制了总价,投标就可中标,其实不然,由于清单的问题,不仅带来评标过程中的困难,而且也给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带来了很多困难。 一、要找专业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目前在许多投标过程中,一是由于时间紧,一般公开招标只有一周时间审查工程量;二是投标单位多数认为工程量清单有无问题是招标单位的问题,其实不然,若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你没有审查,则清单编制有问题,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否则,给投标单位澄清时间又有什么作用呢?三是投标单位不愿意花钱找多个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也许是认为花钱起不了大作用;四是分专业审查,因为工程造价是一个大的综合专业,在具体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根据图纸的专业如建筑及结构、电气设备及照明、给排水及消防水系统、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综合布线、广播电视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专业有各自规范、标准规定,不只是简单的图纸上量管线长度就行了。所以要求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二、根据图纸说明和各种选用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 这一点也就是针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而要求的。如不同专业对脚手架的要求各不相同,建筑工程有它的计算方法,而安装工程中,电气和给排水工程又不相同。又如在安装工程中,电气设备中有许多调试工作(母线系统调试、低压供电系统调试等),在我接触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经常会漏掉此费用,是施工单位就从来没有做过该工作,还是做了就从来没有收该费用,我不得而知。但我要申明一点,对投标单位,该做的要做,该拿的也要拿,要拿得心安理得,拿得合理。不要该拿的不知道怎样拿,自己又觉得亏了,就只好在其它方面做补偿,做不合理的报价。另外,有时侯,在清单上虽然有量,如电气配管钢管DN32-70m,但钢管的敷设方式没有说明,或有两种方式:明敷、暗敷。这时,你只好从图纸说明中找出其敷设方式或根据图纸分开两种方式的工程量,如明敷20m、暗敷50m。又如给排水中的化粪池,有时要根据图纸说明并查找标准图集才能套定额。 三、根据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审查。 前面我反复强调了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是我们投标单位如何争取中标的第一要素。过去,经常有人问我,如何取得中标资格,我的方法是第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虽然招标文件基本相同,但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上反映出来,只是许多投标人认为都是一样的,没有仔细看而忽视了。有的工程工程量清单上要求增加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或招标文件上的要求不统一,通过审查和澄清,可以将此统一起来。 四、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要对项目附属工程、容易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工程量清单加固定总价合同,特别要注意对该项目的附属工程进行细致审查。因为附属工程有大有小,不能只凭主观认识,要进行实地考察,对其可能发生的情况加以综合,得到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报价。根据投标策略,对容易变更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得到可行的报价。 五、对新规范要组织造价人员认真学习,仔细研究。 在新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了措施项目清单。它是指完成该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内容。该内容必须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情况填写。因此,在审查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加以修改。
⑶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
我们应如何应对当前招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呢?现在公路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招投标:最低合理价:中标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O后,为与此国际惯例接轨,要求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我国于200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标价中标,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简单的说,就是最低合理价中标。为了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投标效率,我国又于2003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推行清单计价。这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在招标中有效地引入价格竞争机制,淡化标底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终以合理低价中标。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承包人为了增大中标概率,希望以“最低合理价中标”;另一方面,业主也希望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定标。所以,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 “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引起了大家的共同关注。 1 业主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1.1 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业主采用最低合理价评标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业主和投标者的最初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关,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如:设计文件精度和深度不够,低价中标者在施工过程中就有机可乘,大肆增加索赔和变更费用,最终使得结算价大大超出投标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承包商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等等。 在诸多的风险因素中,业主在评标时对投标人“合理低价”中“合理”二字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评标是招标的核心任务,因对“合理”评判不当而误选承包商,会给业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业主对“合理”的处理不当引起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 业主忽视对“合理”的判定,在评标时一味追求低价。于是一些实力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和个人也摸准业主追求低价的心理,通过挂靠,不切实际地编制低于企业本身成本的标价中标。而后却又因自身确实能力不足,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1.1.2 业主未对低标价“合理”与否做出实质性的判定,他们聘请专家评标大都是徒于形式,走过场较多。有些业主简单地将投标文件分成三部分,聘请经济类专家评审报价单,工程类专家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己审阅其余投标文件。只要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其余文件满足招标条款,就取最低投标价中标。结果,承包商按施工方案施工,发生了施工图纸之外的必要的工作项目,业主不得不追加承包价。还有的承包商虽然以最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加上许多对业主不利的条款,隐含许多业主在施工配合中难以做到的条件。在施工配合中,一旦业主发生违约,承包商则高价索赔。这样,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1.1.3 业主根本没有能力准确定位“合理”。业主组织的评标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失误,即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低价, 否决投标文件中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评定合理最低价依据不足, 他们实施的有关文件只笼统地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 而对于论证依据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根本无法对最低价进行评定。 1.2 业主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 1.2.1 对投标单位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同时,还应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研究他们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这些对于招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有很高的价值。 1.2.2 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范围,制定合理的竞标策略,一旦签订合同,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包括遇见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程序解决,都在合同里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这样不容易引起纠纷。 1.2.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业主负责提供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这就为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有统一的计量规则,淡化了标底,承包商根据自身水平和市场情况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方式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利于形成竞争局面,促进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又确保质量的措施。同时,也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致使报价失真。 1.2.4 评标过程中要注意评标方法的科学性,选择合理低价要有理有据。合理低价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低,二是要低得合理,即不能低于企业内部成本.然而企业内部成本是保密的,评标小组无法得知企业个别成本,也就不能直接通过对比企业成本与投标价之间的高低来判定投标价是否合理。因此,业主只能通过选择合格优秀的评标成员,借助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在评标时多想办法,多方面多角度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如在评标中加入询标环节,要求投标人必须以文本文档或电子表格方式提供综合单价分析和工料机单价分析表,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以“询标提纲”的形式对投标文件中显著差异或存在的疑问向投标人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在询标会议上予以当场说明,包括报价是否合理、低价是否有根据、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落实实施等。在此基础上再对投标价进行分析,改变了“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1.2.5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动态的、全面的监管,保证质量。控制造价是否成功,还有赖于现场监督检查能否把好关。监管得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施工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造成的工程造价“失真”。我们不仅要在招标时严审施工单位,还要坚持经常性的工地检查,完善各项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还要加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严格按清单项目内容和合同条款进行监理,严格区分合同内、合同外工程,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减少工程造价的纠纷和索赔现象。 1.2.6 加强整个过程合同的跟踪管理。为了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对工程变更、索赔、结算的管理,解决投资的“三超”等问题,应该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入手,实施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利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规范和控制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等行为。通过合同备案和定期检查,实现对变更、索赔、结算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对减少相互扯皮和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2.7 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和保险措施,便于风险转移。为了防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因为某些原因弃标或低价取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投标人在投标时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前要交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而增大。 2 承包商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2.1 采用最低合理价中标对业主存在风险,对承包商来说也存在挑战。比如,为了中标,有的单位不惜采用各种方式,将报价做得低于自身成本价,企业之间就会恶性竞争,这样,按实际情况编制的“合理低价”报价反而被淘汰出局。企业面临很多挑战,但其中最大的挑战还是“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合理低价中标会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实力、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2.2 针对承包商可能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再激烈的竞争归根结底也不过是实力的竞争,所以,就承包商而言,最重要的是提高自己实力,这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2.1 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反映了一个企业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机械使用率,管理费用节约率与主材进价水平。采用企业定额报价才是企业完成某项工程任务的成本底线,以不低于底线的价格投标承包商才能赢得利润,才能为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为企业内部成本测算打下了基础。 2.2.2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编制高水平报价提供智力保证。投标竞争实质上是投标价的竞争,要编制高水平的报价仅仅有企业内部定额是不够的,还要有能充分利用定额,熟悉报价组成、各种费用及费率的经验取定值的专业造价人员编制高质量的报价,不能凭主观意愿,粗制滥造、盲目报价。 2.2.3 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承包商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这个估价信息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体现了企业的实际水平。 2.2.4 加强风险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交易实质就是一种期货交易,工程从开工到交工验收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诸多风险。在低价中标情况下,企业利润微薄,这就又降低了投标者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减少可控制的损失,争取微薄利润的最大化是非常必要的。 2.2.5 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把对施工工程中的动态管理做细,开源增收,节支降耗。以多次预算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管理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标后预算核定的成本目标作为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通过项目阶段性成本目标预测,月度成本计划编制,年度标后预算考核,竣工阶段标后预算最终计算等多次预算,使项目的预算成本逐步与实际成本接近,确保标后预算的各项指标全面实现。 3 从管理者角度来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操作。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2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强化询标监督机制。采用清单计价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也为评标提供了统一的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和抬高中标价。 3.3 扶植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全社会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使招投标双方都对对方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3.4 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设计保险和设计文件会审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合计单位为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同时按国家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规定要求,在招标前建立设计文件会审制度,既提高了设计质量,又使计价人员在分项计算工程量时更快更准,为提高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打下基础。施工中通过变动设计,达到高价估算的扯皮现象也可得到遏止。 在以后的招投标中,继续推广最低合理价中标,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入世后的挑战,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也许有人会质疑,是否低价的背后有质量隐患?成本与质量是有关系的,这我们不可否认,但绝不是对立的,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很多因素有关,好的工程质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现状与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还有一定距离,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最低合理价中标”凭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将会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设中各方都应该积极应对面临的问题,多交流多探讨,集思广益,采取相应的可行的措施,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思民、林红霞主编,《路桥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使用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2]周 直、崔新嫒主编,《公路工程造价原理与编制》,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魏锦华、周林(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精彩文章
⑷ 建筑工程招标 最低价法与合理低价法的解释
这种情况是属于合理低价法。
因为工程建设是需要成本,如材料和设备费用、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费用,人工费用等等,另外也要有合理的利润。招标中设置标底的上限和下限,初步进行筛选投标单位,这是因为如果投标人的造价比工程建设的成本还低,那么工程建设时发生使用劣质材料或设备代替设计材料或设备的机会会大很多,给工程留下巨大质量隐患。
⑸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
最低价合理中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真的要应对,就拿出更好质量的施工方案和更高水平的建设质量,这样你贵一点也是有底气的!
⑹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呵呵,当然成本价本身就有一个个别成本和差别成本的区别,呵呵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要将“合理低价中标”推进到位并非易事。
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
管理体制不顺。招投标监管部门形式多样,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管理科、重点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仅就评标办法而言,建设部门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交通部门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政府采购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如果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无法在整个招投标领域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
难以界定合理低价。一般规定,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为不合理的报价,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呢?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等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建设工程是先进行交易,而后才有定型的商品,并不能事先准确核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只能对该建设工程实际成本作一种预测;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的个别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抢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约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个别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带有随意性,人云亦云,跟着投标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心中不服,严重的会引起投诉,这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对策
建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联手协调机制。
合理低价的界定值得探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业的差异性,要想得出一个准确的合理报价范围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下浮率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报价(比如低于平均价或标底价的85%)由评委进行重点评审,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陈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当,评委就应该认可,不可仅凭下浮率过大就武断地判定为不合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适合于采用计算机来进行评标,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中的筛选功能很容易找出低于平均值或标底价85%%的分部分项工程,将其一一列出,让投标人进行说明和澄清,并且要求投标人凭数据说话;对于没有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可以将各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把平均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的参考价,比参考价还要低的报价由评委作重点评审,并让投标人进行详细说明。一些地方根据标底价或是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报价,凡低于此合理报价的就一律视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让一些颇具实力的投标者,其报价并未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却无缘中标,显然对其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考虑了这四方面因素的报价才算是比较合理的报价,也才是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建立工程担保机制。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担保的数额可以为中标价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差额,也可以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这样,如果中标方悔标,则招标人让次低价者中标,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如果中标方能按进度完成工程,则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平均价或标底价来支付工程款,这样工程款能足额到位,可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努力提高评委的评审质量。通过加强对评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抓好对评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对评委评标纪律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评审质量。
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资格审查环节――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有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准入,提前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
评审环节――“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特别要注重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而不得让其中标。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要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
监理环节――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给中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些投标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工程成本,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因此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作能否到位很关键,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跟踪督查环节――跟踪督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借资质挂靠现象、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因此在督察时,主要检查现场施工的项目部成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有无变更设计、
⑺ 招标的拦标价是如何确定的
拦标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标底价是招标人预计的价格,它的编制依据是地方的消耗量定额、网刊的信息价格和地方规定的取费标准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拦标价的确定: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拦标价和标底不能混为一谈。标底是作为评标时参考的价格,它是不能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而拦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价格的最高限价。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限价必须提前公布,否则有暗箱操作的嫌疑。通常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以高过标底价,但不可以高过拦标价。所以如果做招标文件要明确是拦标价还是标底,一定要明确。对于一个招标项目来说,如果制定了标底,就不能制定拦标价;制定了拦标价,就不能制定标底。一个项目不能既有标底又有拦标价,二者只具其一,就不会出现混乱现象了。
首先,拦标价的编制要尽量合理可行,造价工程师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使编制的拦标价既能保证招标人的投资合理、又不让投标人望而生畏。其次,对于部分投标人的恶意报低价行为,要加强对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质疑,在合同谈判中澄清,或者提高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
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实践中,有的1d,有的5d,有的10d。在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前,作为非标底的上限公示拦标价只能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享受补充投标文件的时间限制。有的行业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中规定了可以在投标截至时间5d前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解答的条款,但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限拦标价非同一般的解答,于投标文件递交15d前公示为宜。
⑻ 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法中标与成本价到底怎么取舍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⑼ 什么是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审核
关于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不妨简单表述如下几个观点:
一、关于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提法,一般适应于财政性投资项目。至于民营企业自行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地产项目中的土建工程等),设不设最高控制价,那是你自己的事,没人有闲功去管着你。
二、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不等同于标底价。关于底价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多有提及,一般不禁止,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所谓标底价,一般是招标人招标文件所规定,约定投标报价可以其为基准上下浮一定幅度的控制价格。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设底标的招标项目,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三、既然有最高限价,有没有“最低限价”之说?答案是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财政性投资项目设最低限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四、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具体由谁审定?一般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中心负责审定。例如潮安县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一律由县财政局工程审核中心负责审定。
五、报请最高限价审核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一般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业主(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核的函/报告;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项目相关资金安排的文件;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计算书、钢筋实抽表;预算书及电子文档;主要材料设备型号、规格品牌、厂家产地、质量要求等。
关于给予潮安县XX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审核的函
潮安县财政局:
我单位经(按文件名和文号)------批准,定于------(地址)建设(或维修)--------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项目内容),送审工程预算造价--------元。工程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有文件应有文号)------元,自筹资金-------元组成,请给予最高限价审核。XXXX单位XX年XX月XX日
⑽ 工程招标中,在不改变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况下,招标人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如果要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关键环节还是要从评标入手。因为是工程招标,所以可以采取的手段还是比较多的。
1、评标办法细化,对清单价格进行评审,比如对重点项目重点评审,发布评审价,低于多少就算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主要是评审价高量多的子项目,主材类,确保价格在合理线。
2、评标办法设置上要注意,要对多家投标价格进行平均化,设基准值,高于基准且最接近的才算第一中标人,给你一个我们这边常见的方法商务标评审办法:
第一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本项目的上限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招标人编制的上限控制价为合格投标报价,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招标人编制的上限控制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行后续评审。
第二步:商务标标书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商务标书详细评审。不参与后续评审。
第三步:以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无效。
注: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及上限控制价一定要专业,要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方便投标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