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介绍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三章 各级职务的基本职责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第五章 附则
㈡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简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法规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㈢ 建筑工程师评定条件
不行的,本科也没有用,除非是自己不考。如果评的话是要助工满4年,除非你有破格的条件。如果是这样能评的话我早就评了,我都当时不知道,还比你多走了很多弯路,我是还先评技术员,几年以后才评助工,满4年才评出来工程师,还要考英语和计算机等。
㈣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㈤ 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
(1)群众文化专业职务可以采用图书馆、博物馆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但应根据群众文化专业的特点,规定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专业职务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
(2)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士。
(3)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专利审查人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代理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4)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靠用艺术人员职务系列,采用编剧(含各类创作)类的名称和档次。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创作等级)定为: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
(5)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后更改为高级教练)。根据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该试行条例现已废止。
(6)艺术系列增加电影放映专业。专业职务名称为:电影放映主任技师、电影放映技师、电影放映技术员。其档次分别与艺术系列二、三、四级舞台技术职务相对应。
(7)审计人员暂时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会计前面冠以“审计”二字以示区别。1987年8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署关于“审计会计师”今后简称“审计师”报告的批复》(职改字〔1987〕第 34号明确:将专业职务名称“审计会计师”简称“审计师”,各档次专业职务名称的简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8)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计量检定技术人员可采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
(9)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选用工艺美术职务系列。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选用工艺美术职务系列的名称和档次;根据纺织品品种设计专业和服装设计专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可在工艺美术职务名称前分别冠以“染织设计”或“服装设计”四字,在涉外或日常工作中,也可采用简称,即国际惯用的“染织设计师”或“服装设计师”等职务名称。
(10)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可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编辑人员及编辑职务”的条款进行聘任工作。
(11)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12)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化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指导、电教教材试验推广并亲自到中小学上电化教学试验课、示范课的教师,以及培训中小学教师、电教人员的教师,可靠用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
(13)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音像出版和电化教育刊物编辑、电教教材编导的技术人员,靠用出版系列,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14)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教设备的研制与管理、技术革新、教材制作的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系列,按照工程技术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5)在电教机构中从事电教资料、信息收集、贮存、整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图书资料系列,按照图书资料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㈥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位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生产或实施的能力,或具有领导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动向,有较深入的学术见解,较高的技术专长,或科学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指导。
3、有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对长期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语考核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