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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5 15:22:28

⑴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⑵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工程竣工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扩展阅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⑶ 土建工程中,交工、竣工、交付使用在时间上有啥区别!

  1. 交工是指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

  2. 竣工指工程缺陷责任期过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时间。

  3. 交付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受理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未交付使用时间。

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达到哪些标准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仅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 ,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6.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想象如果商品房在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话,购房者使用该房将有什么样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而可能强制拆除)隐患。如果出现上述需要重新验收的情况,而商品房已经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时间和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以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实践中也只有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建筑工程、建筑质量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但该备案制度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涉及到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强制性建设内容。所以依据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必须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才符合“经验收合格”的交付的条件。本案中仅凭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不能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房屋交付的实质要求。实际上: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这些单位和开发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只是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建设单位就是开发商自己,其他四个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的,说到底,就是开发商自行验收。一审判决书认为“评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产者(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对自己产品的“自我评价”,而不是权威主管部门的评定。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来简单定案,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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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工程竣工未验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处理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⑹ 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程序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哪些基本需求

(一)竣工工程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⑺ 工程竣工验收是哪个部门.验收完毕要达到合格入住标准.

国务院令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实施。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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