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Ⅱ 结算争议,合同约定计息标准、未约定欠付工程款时间,欠付款利息从什么时间计算(注:工程已交付使用)
问题比较笼统,建议联系建设合同判定
计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视为未约定,追加计息不予支持
欠付工程款从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可以扣留两成工程款作为保障金,待保证时间通过后进行结算,这部分不计算利息,如果未验先住,以实际入住时间为竣工时间。
欠付利息,从对方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未支付开始计算,实践中一般以竣工付款开始计算,
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托欠工程款违约金的支付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Ⅳ 工程款纠纷中没有约定利率最高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Ⅳ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方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咋
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没有效力。四倍之内,即使合同无效,利息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无效,原告更应请求利息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而不是利息,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Ⅵ 建设工程中合同签订时利息未约定,对于长时间拖欠的工程款在收款时应该怎么解决利息问题
处理要点:
1、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起算日期——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Ⅶ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怎样
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目前法院均是按照执行。但是对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从司法实践看,合同无效,请求安置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较多。但对于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则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约定的,也有不支持约定,但是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取法院的支持。
Ⅷ 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司法解释》对垫资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1、垫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约定,不得主张。法律条文: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最高限,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条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