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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1-08-15 20:47:38

A.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没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殴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笫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没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殴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没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没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造价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第四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没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谁有 能给我传一份吗 我是做人防设计的 单位的找不到了

你好,在这下:
http://wenku..com/view/049da6fe941ea76e58fa046f.html

人防工程施工技术及注意事项
一 、人防地下室临空墙、门框墙、密闭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兰螺杆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人防门的安装对门框墙的垂直度要求很高,土建施工单位应与人防门生产厂家密切配合,对门框墙支模时不得使用大模板,在混凝土浇筑前、后要随时校正门框垂直度。
二、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为悬臂板设计时,应注意水平受力筋的直径、间距、锚固方向及锚固长度,同时应注意门洞四角斜向钢筋的布置;上门框设水平抗爆梁时,其方向应朝向人防区内,且应锚入两边暗柱或墙内。
三、战时、排风竖井地面部分应该设计、施工一次到位。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防倒塌棚架结构。2.内设爬梯。3、设多面进风百叶窗,其中靠爬梯侧为活置式,口径≥500×800㎜.
四.人防地下室双层双向配筋的底板、顶板、侧墙均应设置直径≥¢6,间距≤500㎜的梅花型拉结筋。
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后浇带及施工缝位置应避开人防通道及人防门部位
六、通风系统:
1、战时通风管穿密闭墙时必须予埋到位,应满足以下要求:A、予埋管件应除锈,并在内刷红丹防锈漆两道,应随土建施工时一起浇捣在墙内。B、预埋管直径应与所连接的管道或密闭阀门、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接管直径相一致。C、短管预埋时应先焊好密闭肋,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筏栏、管道与密闭肋的连接应采用满焊。保证密封。密闭肋宽度≥50㎜、厚度≥3㎜.
2、平时通风管严禁传越人防临空墙、门框墙;平时风管穿入防密闭墙、人防单元隔墙时不能予留空洞。应在墙体中按规定埋设预埋件,且必须有平战转换挫施。
3、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
4、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宜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并做相应的防护、密闭处理。该管可与电气预埋备用管和用。
5、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且应预埋室内外测压管(采用DN15的热镀锌钢管,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另一端则引致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
七、给排水系统。
1、战时给水管材应为镀锌钢管,并与室外给水管网接通。
2、战时排水防爆地漏为丝接口,所接排水管为钢管,管底标高应≥300㎜.
3、与人防无关的管道严禁进入人防区内,平时使用的给水、排污、消防管道穿越人防墙、板时,均应在人防内侧设置防护阀门(指普通闸板阀或截止阀,工作压力≥1.0MPA),安装位置距穿人防墙、板部位≤200㎜;若管道穿过人防临空墙,还应在人防区外侧设防护密闭设施。
八、电气部分:
1、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同口的防护密闭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管壁厚度≥2.5㎜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3、供平时使用的电缆桥架严禁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其作为可参见人防备用进线套管。
4、战时三种通风方式显示箱、控制箱、及音响呼吸系统均应按照施工安装到位。
九、采光窗、战时封堵部位:临战转换措施应该设施工(预埋件)一次到位。竣工验收时,封堵构件应该予制。摆放到位。
十、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隐蔽前必须通知我站进行核验。未经我站核验合格的,不允许进行隐蔽。地下室土建核验必须通知我站参加,核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进行下到工序,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前通知我站进行竣工核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进行下到工序。

C. 人防工程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这个根据具体工程,最好请专业设计院来做

D. 人防工程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筑专业方面
1)防护设备必须选用由国家人防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厂家必须提供在省人防办的备案资料或年检证书,并符合设备设施生产制作图集要求。供销合同应按规定要求备案。
2)所有战时使用的防护设施(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门式活门等)门框必须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竣工之前必须将所有的防护设备(门扇、阀门等)安装到位。
3)所有的战时封堵门框必须与施工同步,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并按规定有效连接,封堵构件必须按规范或标准的大样图制作或购置到位,并编号存放于工程内部设计的专用房间内
2、结构专业方面
1)图纸阅读需注意设计说明和详图,加强阅读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双向板(底板、墙体、顶板)有“S”型拉结筋要求的,最大间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选用直径不小于6mm的一级钢。
3)采用梁板柱结构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时,板上皮钢筋要从梁筋下方穿过。采用反梁结构的顶板施工时,板下皮钢筋要从梁下皮钢筋上方穿过。
4)在墙体施工时,模板的对拉镙杆不得使用光圆镙杆(套塑料管),必须参照外墙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镙杆。
5)门框墙、临空墙和外墙施工时应注意,防护区外一侧的钢筋规格大于内侧的钢筋,且在门框墙、预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遗漏。
6)所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及封堵预埋件应在砼浇注前绑扎固定到位后与门框墙同步浇注。
3、暖通专业方面
1)所有的风管穿防护墙处必须要用钢制密闭穿墙管,且施工时要将密闭穿墙管按结构图纸要求预埋在墙体中,并两头出墙50~100mm,规格按要求制作,标高、几何尺寸等须符合要求,并保证门的正常开启。
2)在各口部密闭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护密闭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设置有DN50的气密测量管(热镀锌管),必须预埋在墙体中,两头出墙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图纸2米),内丝铜质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顶板处设置有DN15的超压测压管,一头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内,一头在防护区外,两头离墙、板各100 mm,伸出墙(板)500mm,此管比较容易遗漏,在施工时必须按图预埋到位。
4)所有战时进排风口部内,所有的进排风管线和阀门必须施工到位,且在穿墙处要有钢制密闭止水套管。进风系统中设置有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的平时需购置安装到位。
5)人防工程超压排风设置的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6)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箱及管线和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箱及管线应预埋施工到位。
7)战时进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相应管线,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工程,战时机房内相应的管线应安装到位,战时风机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工程内专用房间。
8)防化值班室及内部预埋管线应施工到位。
9)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进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施工到位,涉及到穿墙的管线应预埋钢制密闭穿墙管。
4、给排水、消防专业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止回阀和各种防护阀门必须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2)消防喷淋系统的管线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前期土建施工时预埋钢制密闭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距墙200mm处安装1.6MPa(16KG)铜芯闸阀。
3)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及管线应安装到位。
4)战时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不安装,但所有管线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应施工到位。
5)纯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在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全部安装到位,其他类工程战时水箱(池)可不安装,但管线必须安装到位。
6)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发电机使用的水管、油管、贮油箱及冷却水箱应施工安装到位。
5、电气专业方面
1)应规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电管线、强电管线穿越防护墙、密闭墙、防护单元墙的防护密闭穿管、密闭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不能使用PVC管,应按规范之要求设计并敷设。
2)防爆波电缆井与人防区域的隔墙上应预埋防护密闭穿管。
3)防爆呼唤按钮及管线应安装到位,此设备为暗装,应预埋在混凝土墙体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闭通道的隔墙上(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方)应设置4~8根DN50的电气备用穿管(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5 mm)。
5)设有柴油电站的人防工程,发电机组可不安装,但其他附属电气管线、设备应安装到位。
6)平战转换内容应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设计,有相应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竣工验收应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的编制

E. 人防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人防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密闭设施——主要由防护门、密闭门和防毒通道组成。它们的作用是阻止染毒空气进入工程部,还能对核爆炸、导弹、炸弹等爆炸所形成的冲击波有一定防抗作用。

2.滤毒通风设施——主要由此滤尘器、滤毒器和风机、管道等设备组成。滤尘器和滤毒器分别起到滤除烟尘、毒雾和吸附毒剂蒸气的作用。

3.洗消设施——包括洗消间、消毒药品、洗消材料等。用于对进入人员进行局部或全身洗消,以免人员将毒剂带入人防工程内部。

(5)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技术要求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 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 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切忌携带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程的包裹体积不能过大,要便于进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种防空警报信号及其相应的行动内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线,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识别标志。

4. 听到空袭警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附近的人防工程。进入人防工程时,要保持镇静,服从指挥,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员混乱和拥挤,影响进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少饮水,不随地大小便,饮食残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闭存放。

6. 待蔽时要安静坐、卧,少活动,不打闹,保持体力,减少工程内氧气消耗。不要乱动工程内的各种设备。

7. 当工程局部发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况时,待蔽人员要利用简易防护器材进行个人防护,并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转移或进行隔绝防护工作,切不可产生混乱。

8. 空袭警报解除前,待蔽人员不得开门离开工程,防止周围受污染空气和放射性物质被带入工程。警报解除后,要防止人员突然拥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乱和拥挤。

参考资料网络——人民防空工程

F. 人防工程技术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还有系列人防的标准图集

G. 人防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有哪些

主要依据是: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其主要内容:

在我国很多城市,都修有防空洞,包括像地铁这样的地下工程也是重要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要按照验收规范严格执行,那么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内容来做个简单了解。

一、竣工验收依据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

二、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备案表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具体程序通常是: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举行有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建设单位根据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 监理单位宣布验收情况,质监站宣布质量等级。 办理竣工验收签字手续。

综上所述,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单讲包括了人防工程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三大方面。具体到验收规范,涉及到很多数字,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建设。

(7)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技术要求扩展阅读:

人防工程使用方法

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 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切忌携带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程的包裹体积不能过大,要便于进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种防空警报信号及其相应的行动内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线,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识别标志。

4. 听到空袭警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附近的人防工程。进入人防工程时,要保持镇静,服从人防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员混乱和拥挤,影响进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少饮水,不随地大小便,饮食残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闭存放。

6. 待蔽时要安静坐、卧,少活动,不打闹,保持体力,减少工程内氧气消耗。不要乱动工程内的各种设备。

7. 当工程局部发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况时,待蔽人员要利用简易防护器材进行个人防护,并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转移或进行隔绝防护工作,切不可产生混乱。

8. 空袭警报解除前,待蔽人员不得开门离开工程,防止周围受污染空气和放射性物质被带入工程。警报解除后,要防止人员突然拥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乱和拥挤。

人防工程分类

按战时功能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

1、指挥通信工程

指挥通信工程是指各级人防指挥所及其通信、电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总称;

2、医疗救护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是在战时提供医疗救护的地下中心医院、地下急救医院、医疗救护点的总称;

3、防空专业队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指各级抢险抢修、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

4、人员掩蔽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以及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掩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5、其他配套工程

其他配套工程是指地下医院、各类仓库、生产车间、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区域性电站、供水站、核化监测站、音响警报站等。

人防工程按平时用途分为地下宾馆(招待所),地下商场(商店),地下餐厅(饭店、饮食店、酒吧、咖啡厅),地下文艺活动场所(包括舞厅、电影院、展览室、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射击场、游乐场、台球室、游泳池等)。

地下教室、办公室、会堂(会议室)、试验(实验)室,地下医院 (手术室、急救站、医疗站),地下生产车间、仓库、电站、水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等。

人防工程等级划分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6B等9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参考资料:网络-人民防空工程

与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技术要求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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