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防工程的三防设施
降温设施 工程密闭设施 滤毒通风设施
② 5,6级民防工程常用的人防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图集有哪些
常用的人防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图集主要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秘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年版)(内部发行);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DBJ08—49—96)(内部发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1—97)(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4年合订本)(FJ01、02、03、04);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2004年合订本)(FG01、02、03);
《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2004年合订本)(FK01、02);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2004年合订本)(FS01、02);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2004年合订本)(FD01、02);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建筑工程》(2002RJ);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结构工程》(2002RG);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通风工程》(2002RF);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给水排水工程》(2002RS);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电气工程》(2002RD);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防护密闭门门框墙》(2002RM);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5);
《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97沪防—561、562)等等。
③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建筑人防的建设要求,及人防建筑面积: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一.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
1. 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 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二.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四.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拓展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1.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3.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④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验收标准应该怎么填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申办对象
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民防工程及市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市批)的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备案提交材料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14、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登记表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2、总窗口受理备案材料;
3、市民防办结合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
4、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防[2004]第47号
⑤ 民防工程的使用要求是什么
战时,人员使用民防工程,要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时要尽量缩短时间。
2.儿童、老人应有专人照顾。
3.听从工作人员疏导,按标志方向行动。
4.要安静,少活动,减少氧气消耗。
5.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
6.节约用水,保持工程内的卫生。
7.不要乱动工程内的防护设备。
⑥ 战时使用民防工程需遵守哪些规定
战时,人员使用民防工程,要遵守下列规定:1进入时要尽量缩短时间。
2儿童、老人应有专人照顾。
3听从工作人员疏导,按标志方向行动。
4要安静,少活动,减少氧气消耗。
5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
6节约用水,保持工程内的卫生。
7不要乱动工程内的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