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规定工程变更不能超过预算的多少
一般来说预算金额(施工图预算或拦标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但当一个工程有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超出工程造价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时。可以调整一次设计概算,且一个工程只能调整一次。
❷ 工程量变更超过25%,金额超过2%
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5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就是说,超出以后需要承包人,重新报价。报价的依据主要是,原单价中包含的管理费等的分摊,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额度是较少的(相比于工程量的变动),需要重新计取后,重新计算单价。
减少,同理。造成管理费用等的减少,但是管理费用的减少会比工程量的减少比例少(就是说管理费等一般减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计价后,调整。
所以,正常情况下,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综合单价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调整的原理,就知道应该调整综合单价了。
另外,国际惯例将超出25%(或约定)的工程量,认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围,因此要重新议定单价。在国际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处理原则,重新调整有效合同价。
具体操作中,一般因为工程量增加,对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会对超出部分提议变更单价。只有在减少工程量时,承包方才提议变更单价。
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只对超出的部分进行计价和议定单价。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综合单价,按照合同原单价进行计算。(通常承包方对工程量增加后的综合单价是不会提出异议的)
❸ 招投标后工程量变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标
工程量 怎么变更都不需要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对之前中标的施工单位而言是十分的不公平的。除非之前中标的施工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考虑重新招标。
在者如果控制价中的工程量 和实际工程量误差过大的话,编制控制价的单位是会受到处罚的
❹ 什么叫工程量的变更 概念 法律上面的定义。什么叫工程变更 ,概念,建筑法上面的定义
工程量的变更,是对原设计的图的变更,如面积、高度、混凝土厚度、钢筋粗细等的变更。在双包合同中,只有对上述类的变更,才可考虑工程量结算调整。否则,对预算或投标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中产生的增量,不给予调整。
❺ 工程变更的流程以及有关注意事项是什么
工程变更的流程:
1、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2、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3、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
5、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
6、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
7、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问题,协商解决。
1.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业主方、设计方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批准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
(2)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
(3)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
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的权力,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在发出变更通知前应征得业主批准。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为了避免耽误工程,工程师和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有必要先行发布变更指示,先执行工程变更工作,然后再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进行协商和确定。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指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书面认可。
❻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调整违反什么法规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❼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如何确定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分两类,一类是以设计变更为准的工程量变更,其工程量以可计算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按规定计算为准。这类变更一般不需要办理签证,比如在抹灰面(墙面)上增加乳胶漆等。另一类是以现场变更为准,这类变更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或地方性法规要求进行变更,这类变更一定要办理工程量签证,这类签证有的明确标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图纸、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确计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文件等,比如地基处理中的超挖、换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进行某道墙开门洞、比如地方性强制条文要求卫生间止水反梁比图纸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这类变更是一定要办理签证的(签证不一定要有明确工程量,但是依据该签证手续一定能计算出明确工程量)。总的来说,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签证,但是工程量变更的手续一定要完备。
❽ 多少工程量变化造成设计变更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❾ 工程量变更计算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分两类。
一类是以设计变更为准的工程量变更,其工程量以可计算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按规定计算为准。这类变更一般不需要办理签证,比如在抹灰面(墙面)上增加乳胶漆等。
另一类是以现场变更为准,这类变更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或地方性法规要求进行变更,这类变更一定要办理工程量签证,这类签证有的明确标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图纸、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确计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文件等。
比如地基处理中的超挖、换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进行某道墙开门洞、比如地方性强制条文要求卫生间止水反梁比图纸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这类变更是一定要办理签证的(签证不一定要有明确工程量,但是依据该签证手续一定能计算出明确工程量)。
总的来说,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签证,但是工程量变更的手续一定要完备。
❿ 关于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及事项
按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情况属于工程量清单的原因造成的价款调整,应按相应情况处理。
【条文】如下:
1、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4.7.4 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如果属于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则还要核查索赔与现场签证资料,根据索赔、签证、变更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无法提供齐全的资料,也可以不给或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