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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招标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6 15:32:55

『壹』 投标中用到的各地方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园林绿化工程)

国家红木标准 · 2009年全国苗木等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 林业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绿化苗木分级的标准 · 北京道路绿化有新规 ·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 ·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植检 更多 · 进口的花木要严格进行隔离试种 · 新加坡植物检疫规定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引进林木、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 植物检疫条例 环保 更多 ·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 · 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通知 · 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 农业 更多 ·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地方政策法规 更多 · 乌鲁木齐试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 · 温州新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运行 · 江苏:扬州投入9亿元保护城市“绿肺” · 海南与古树名木养护单位签订养护责任书 并给予补贴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 更多 · 出入境种苗花卉检疫流程 · 中花协茶花分会确定四大发展方向 · 农业部最新花卉检验技术标准 · MPS认证:世界通行的花卉认证 · 我国花卉系列国家标准 · 传化生物获国内第一批MPS花卉认证 · 云南花卉首获国际环保种植认证 · 满天星切花规范 ~ 农药 更多 · 果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新标准颁布 ·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 · 农药登记规定 · 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种子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草种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园林 更多 · 银川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标准 · 云南:9个花卉行业地方标准获立项 · 优质良种护航绿色奥运 ·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广州市首个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正式生效 · 《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 ·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 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其他政策法规 更多 · 国家森林城市及其评价标准 · 国务院颁布实施《森林防火条例》 · 林业局编应对特大干旱林业科技救灾减灾技术要点 · 日本满天星相关标准 · 美国对盆景进口制定新规则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贰』 绿化工程资金达到多少须要招投标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这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地方上可能也制定相应规模标准,一般来讲要比国家规定标准更细,建设规模更小或采购金额更少的项目也应进行招标采购。)

『叁』 园林绿化景观建设项目投标人的标准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通常包括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公告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受理交易登记、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备案、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答疑)、抽取评标专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备案等工作程序,其中招标项目备案、招标公告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是招投标工作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下面进行重点介绍:招标项目备案:是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人提交的立项、土地、规划、资金落实、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进行备案管理。招标项目备案目的是保证项目前期建设手续的完备性。招标公告备案:是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备案。招标公告备案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合理性,减少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招标文件备案:是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政府财力投资项目须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招标文件备案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文件和工程量编制质量,从源头上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投标报名:是指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投标资格;对于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统一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格投标报名人数量不得少于5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组织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是指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通过《大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并进行语音自动通知。本地区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应在开标前2小时抽取,异地评标的可在开标前24小时以内抽取。开标:是指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实施,通常包括5项程序。评标:是指在招投监管机构监督下,招标人组织评委会按法定要求组织评标工作,通常包括9项程序。中标公示:是指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及中标公示内容,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在《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其他法定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四、开标程序及要求(一)开标程序(开标现场模拟演示、同步讲解)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开标前,应先验证出席开标会议的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顺序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5、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开标记录。(二)开标要求及注意事项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3、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并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签到。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5、投标人如对开标现场出现的问题有疑义,应当场书面提出,招标人及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及时答复,并做好书面记录及录音、录像资料。6、对于技术标暗标评审的,必须在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开封和编号,并及时封存编号信息;暗标评审完毕后,应封存评标结果,再开启编号信息公布投标人名称。五、评标程序及要求:(一)评标程序1、宣布评标会议开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主持评标会议,公布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及监督人员名单。2、宣布评标工作纪律:监督人员宣读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承诺书。3、介绍项目情况:主持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宣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提供评标所需材料,无关人员退场。4、产生评委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5、熟悉招标文件:评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方法、废标条件及评标标准等相关内容。6、评标: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按照量化评分表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在正式打分前,各评委应向评委会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主任负责整理汇总。7、质询与澄清及项目经理答辩: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并签字确认;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答辩或面试考核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8、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计算各评委评分,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对打分明显不合理的评委,应要求其当场澄清原因。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9、测评:监督人员对评委评标行为进行测评,填写评标专家测评表;评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质量进行测评,对评标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汇总。(二)评标要求及注意事项1、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2小时以内随机从《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大连分库》中抽取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业主评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委在评标前应填写书面承诺、主动回避,认真熟悉和领会评标法及评分标准,评标中应独立评审,坚持原则,公正评标。2、评标现场应有监控录像设备或录音设备,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肆』 园林工程施工招标业主与招标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园林工程施工招标业主与招标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有
1、具有招标的前提条件,招标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3、现场土地权属明确。
4、具备开工条件,招标前期手续已获相关部门批准,有建设的组织机构。
5、招标技术资料已经齐备,有施工图纸,有施工许可证。
园林工程主要研究园林建设的工程技术,包括地形改造的土方工程,掇山、置石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和园林驳岸工程,喷泉工程,园林的给水排水工程,园路工程,种植工程等。园林工程的特点是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园林工程主要研究园林建设的工程技术,包括地形改造的土方工程,掇山、置石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和园林驳岸工程,喷泉工程,园林的给水排水工程,园路工程,种植工程等。园林工程的特点是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塑造园林艺术的形象。在园林工程中运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是当前的重大课题。塑造园林艺术的形象。‍

『伍』 园林绿化招标怎么做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发包单位向具备投标资格的养管单位发招标通知书。

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为例,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发包单位向具备投标资格的养管单位发招标通知书。以任务规模分为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以任务性质分为综合招标或专项招标。由招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发招标通知书。

绿化养管单位报名参加养护投标,按招标要求填写投标申报表,如实登记本单位的有关证件,包括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资质等级、单位简历和技术装备情况等。招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单位,并准备相应份额的招标文件,发给投标的养管单位,收取押金。

(5)园林工程招标标准扩展阅读:

招投标的相关要求规定: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陆』 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 第四条 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上或年养护经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招标养护的项目。 第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为园林绿化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六条 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予以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保活期满一年且整改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四)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事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并报市城管局批准。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宁波市城管网、宁波园林绿化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养护项目规模、相应条件、资质要求情况和获取招标相关资料方式等内容。 公开招标的,经资格审核有效的投标单位应当不少于三家,少于三家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或经市园林局同意,报市城管局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当将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邀请对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规定招标数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 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以上的养护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出邀请投标书后,实际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计划、方案及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局审定; (三)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以适当从简。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将养护项目的主要内容、合同要素、评标定标原则等说明清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养护企业。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经市园林局审核并报市城管局认可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在发售前,应当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并报市城管局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第十二条 养护项目的评标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 第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严禁泄露。标底一旦泄露,应当重新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养护工作量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养护经费的5%。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汇票等。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的方式补充、更正,其他方式无效。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园林局及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工作人员应当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的。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的总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项目,评标小组的成员由区招投标中心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其他项目,由市园林局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应不少于20人,由市园林局会同区城管局负责组建,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员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专家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选,并列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在宁波市城管网和宁波园林绿化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园林局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约定养护期限为两年及有关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抄告市园林局,并按候选中标单位的前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报市园林局同意后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向其他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养护督查考核组,市养护督查组由市园林局负责组建,每季一次对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区养护考核组由各区城管局组建,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向养护单位通报(抄报市园林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区根据辖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情况,在每年10月份向市园林局申报次年度绿地养护招标计划书。养护招标计划书应当包括移交日期、面积、养护等级、位置、招标基准价等内容。 市园林局根据各区上报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招标计划报市城管局批准。市城管局统一下达年度绿化养护招投标计划。 市城管局将审定后的年度招标计划列入城管城市维护经费计划,并将所涉养护经费划转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根据实施情况拨付至各区城管局。 第二十八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绿地养护经费,按甬财政期〔2002〕31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新增招标绿地养护经费由市补助50%,区财政承担50%。 第二十九条 符合交付条件的绿地,接收时间与招标时间之间的过渡期的养护由接管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先行养护,并列入考核范围,养护经费按中标价结算。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实施招标而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直接指定养护单位的,或有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城管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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