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暖气收费标准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费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B. 天津市供热收费文件
不会停暖
只有业主去供热报停
否侧是一直供热的
打88908890咨询
最好问出来投诉电话
C. 天津市暖气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津调整供热价格民宅供热费调至20元/平米
新华网天津频道2004年11月11日电据城市快报报道,11月9日,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生产经营企业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天津市决定从今年采暖季起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宾馆饭店及三资企业等供热价格分别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21元、24元统一调整为26元。
今冬供暖10大热点话题解答
供热建面如何算?室温不够怎么办?入户测温啥标准?暖气坏了谁来换?
政策新点
一、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计入收费面积。
二、老房型中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其面积的50%计入收费面积;加装采暖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
投诉热线:市热力公司服务监督电话23010538 市供热办24小时值班电话23285101
从本供热季节开始,天津市供热价格做了调整,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按规定,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价格调整后,将有哪些变化?日前,市供热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1、今年为何要调整供热价格?
之所以要调整热价,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供热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如煤炭由2000年的每吨200元上涨至目前的每吨380元,造成供热成本急剧上升。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使居民温暖过冬,今年适度调整热价是必要的。
2、今年计费面积有哪些变化?
今年本市居民住宅的热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但对阳台、厅、厨房、卫生间的计费办法有所改变。一、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计入收费面积。二、老房型中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其面积的50%计入收费面积;加装采暖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
3、供热温度达到多少算合格?
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住宅居室温度标准为18℃(±2℃);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采取下列赔偿措施:一是对于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日期间双倍退还。二是对于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具体认定及操作办法,我们已作出相应规定。
4、不按期交纳采暖费行吗?
依据相关规定,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采热费,对超过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并依法诉讼。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否则用户可以拒绝交纳。
5、维修暖气费用由谁承担?
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个人所有,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调试和维修工作。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时,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无偿负责安装。用户选购室内设施时,需购买相同类型或供热单位认可的产品。为避免因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建议用户委托供热单位代为采购。
用户装修房屋时不得私自拆改供热设施,如确需拆改应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拆改后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否则供热温度不达标由用户自己负责。
6、怎样进行入户测量温度?
(1)测温时间定在每天8时-21时,供热单位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用户测温。
(2)应使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检查合格的测温器具。
(3)测温点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至1.5米的高度。
(4)测温员入户15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温结果需填写到测温记录表中,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做出说明,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5)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
7、用户室温没达标怎么办?
用户发现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可直接与供热单位联系报修,也可按《供用热合同》中指定的供热报修电话联系。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小修(户内设施一般维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大修(热源、管网故障等)72小时内完成。一时难以查清原因的,应做好测温记录,作为减收采暖费的依据。
新建房屋室内供热设施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保驾运行两个采暖季,在此期间用户发现供热设施的各种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解决。
8、供热建筑面积怎样计算?
天津市居民住宅按供热建筑面积收费。供热建筑面积是指关上单元门以内的建筑面积,单元住宅内公用墙(指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的墙体)按墙体中线计算面积,非公用墙按外墙皮计算面积,有暖气设施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没有暖气设施的阳台不计算面积。有建筑图纸的房屋按照图纸计算,没有建筑图纸的老住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实际测量为准。
9、如何提高今冬供热质量?
市供热办要求全市供热行业要做到基础工作规范化,维修服务快捷化,接待工作系统化,职工培训全员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奖惩措施公开化。出现供热问题,要做到小修不过天、大修不过三(天)。对居民普遍测温,达不到温度标准的立即整改。对推诿、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或调离现岗的处罚。居民如遇供热问题可直接拨打已公布的市、区供热办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10、供热企业如何加强管理?
各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估、奖惩和监督办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采用成本倒逼的方法对供热成本强行约束。市供热办将出台《供热成本核算与管理办法》。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本市供热煤、水、电消耗指标降至全国领先水平。
D.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与实际使用面积如何计算收费及计算公式
如果是按面积收费的,费用=面积*单价
关于各地供热价格可以去我站找。
E. 天津市供暖费怎么算
1.建筑面积
2.如果是新购的房子需要更名签新合同,带房本去,十块钱手续费
不是新购的话只要说出地址就可以了,其他证件都不需要带。
3.不知道你的房子有没有供热卡。没有就不用了。到那说你门牌号就行了!
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自用墙体面积。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l 00%计算收费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暖气费20元/平米,按照供热建筑面积计费.
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
原设计封闭式阳台未装暖气设施的按建筑面积的1/2计算.
房屋建成后用户自行封闭的阳台不计算供热面积.
F. 天津取暖费计算标准
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自用墙体面积。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l 00%计算收费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G. 天津市新房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房供热供暖收费管理办法。这个是上边的事情,我们下边的人只有做好就行了。
H.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8)天津供热工程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
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I. 热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两种方法:
一是按面积收费
你也没说明白,供热一般分为室内、室外要是间接供热还有换热站的设计。
二是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