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合理避税
假设你公司为A公司,在建工程受让公司为B公司。
按照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要避税的话,将在建工程作为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入股,由B公司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按比例分配给A公司。
二三年后,实际转让价款与年税后利润已获取的差额,以A公司将所拥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他股东名义进行转让,差额款由B公司其他股东支付给A公司。
『贰』 在建项目整体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路口东北角××大厦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京地出(合)字(2001)第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12,800平方米_,规划用途为_办公_,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4月28日至2051年4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1规建字16××号、2002规建字11××号、2002规建字1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01(建)2002.1184、××(建)2002.2584、××(建)2003.04××。
第二条 转让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大厦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在2003年10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空格内填写后,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大厦的转让方式
××大厦的转让方式为整体转让,即按双方约定的建筑总面积和总价款,出卖人将××大厦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第四条 ××大厦的基本情况
××大厦的用途为办公, 属框架结构, 标准层高为3.9米,
建筑层数地上17层(局部10层),地下3层(部分5层)。
××大厦的建筑总面积共127,1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8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295平方米。见附件一: ××大厦总平面图 见附件二: ××大厦按使用功能划分建筑面积表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大厦的整体转让总价款为241,588.8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壹仟伍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大厦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
2、面积误差在500平方米以内的,视为没有误差;面积误差超出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区别处理:如果少了,应退还买受人相应价款;如果多了,买受人可不予补交相应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根据××大厦工程建设的进度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亿元整);
2、结构封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3、外装修完成(除大门待装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4、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8,408.39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亿捌仟肆佰零捌万叁仟玖佰元整);
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3,180.4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万肆仟壹佰元整)。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
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大厦交付买受人:
但如遇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30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十条 ××大厦的室内初装修交付与买受人自行精装修的衔接、验收及交付等有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情形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大厦交付买受人的,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三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现特殊情形必须进行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应先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再报规划部门批准和通知设计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大厦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交付的条件
双方同意在××大厦的施工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时即具备交付条件:
1.结构验收合格;
2.各种设备设施系统经综合调试后能正常运行;
3.××大厦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交接
××大厦达到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应签署××大厦交接单。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签署交接单,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拒绝接收达到约定交付条件的××大厦的或拒绝签署交接单的,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一周内视为已交付,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大厦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大厦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初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初装修标准见附件三、设备配置见附件四。
出卖人交付的××大厦的初装修和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初装修、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2004年10月1日;
2、上下水:2004年10月1日;
3、电力:2004年10月1日;
4、通讯:2004年10月1日;
5、有线电视:2004年10月1日;
6、燃气:2004年10月1日;
7、热力:2004年10月1日。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第十一条逾期交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双方进行产权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缴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大厦交付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保修期限及范围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十六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二份,买受人二份,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年____月_ 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大厦总平面图
附件二: ××大厦按使用功能划分建筑面积表
附件三: ××大厦初装修标准
附件四: ××大厦设备配置表
附件五: ××大厦保修期限及范围
附件内容省略
××大厦买卖合同(草案)的说明
××大厦买卖合同文本已拟出,现就以下几个特别之处作出说明。
一、关于本合同形式的说明
××大厦买卖合同是以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示范文本为基础,保留了示范文本的结构及必备条款。由于××大厦的转让采用整体转让的方式,而对整体转让,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特定的示范文本,故对示范文本相应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从而形成了目前的合同式样。
二、关于计价方式的说明
本合同是以“成本+利润”为基础,以市场价格和降低成本予以奖励为参考确定总价款,因此总价款由建设总费用、营业税、所得税、净利润四部分构成。××大厦总建筑面积为127,152平方米,总价款为241,588.80万元,单价为1.90万元/平方米,销售利润率为11.42%(总价款扣除营业税13,287.38万元;再扣除建设总费用187,133.54万元;余额为毛利润41,167.88万元,扣除所得税13,585.40万元,净利润总额为27,582.48万元)。
三、关于面积确认的说明
由中国房地产协会所属北京××××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依据××大厦施工图测算的总建筑面积127,152平方米,是比较准确的,与今后实测面积误差不会太多,由此作为本合同中约定面积的依据。
四、关于预售许可证的说明
目前××大厦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可在10月31日前办妥。
五、关于尾款支付的说明
在本合同第七条中,最后一笔价款3,180.4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万肆仟壹佰元整),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建安费的5%计算出来的,作为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的质量保证金。
『叁』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吗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
根据上述比较可见,股权转让模式较之资产转让,条件更为宽松。
关于转让程序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
『肆』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吗
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已投资开发条件《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
『伍』 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陆』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和要求
在建工程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