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标准
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4、GB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5、SYT0414-2007《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
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热熔对接接头_拉伸强度和破坏形式的测定》
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8、GBT3287-2000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9、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GB-T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11、CJT3055-95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
12、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13、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14、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5、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
17、GB5842-2006《钢瓶》
18、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燃气热水器产品标准
1、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3、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三、燃气灶具产品标准
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6、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8、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9、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10、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四、相关标准
11、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12、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13、GB/T 12206-2006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14、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分析法》
15、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16、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17、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
18、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19、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20、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21、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22、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23、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24、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25、CJ/T 198-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
26、CJ/T 199-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
27、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28、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29、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30、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31、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⑵ 我国现行城镇燃气主要标准规范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标准
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4、GB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5、SYT0414-2007《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
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热熔对接接头_拉伸强度和破坏形式的测定》
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8、GBT3287-2000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9、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GB-T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11、CJT3055-95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
12、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13、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14、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5、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
17、GB5842-2006《钢瓶》
18、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燃气热水器产品标准
1、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3、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三、燃气灶具产品标准
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6、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8、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9、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10、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⑶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哪些常用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
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⑷ 国家对城市燃气管道地下敷设深度有什么规范要求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
⑸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2008 免费下载
发地址给你,你去下载
标准编号:CJJ 63-2008
标准名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CJJ 63-1995
实施日期:1900-1-1
http://hi..com/showing23/blog/item/3cfd4bcbbfcdb64af21fe747.html
⑹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哪有
天燃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
1 本技术要求是对所采用规范的补充说明。除本技术要求外,均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本技术要求必须下发到每个参与施工的施工单位。
2 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
4)《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0015.1-98;
5)《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
6)《埋地用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31:2002;
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定》CJJ63-95;
9)《燃气用埋地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 182-2003;
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2000;
1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2)《钢制法兰尺寸》GB/T9113;
1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燃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化管道字452号)。
3 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3.1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3.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
4 施工作业带
为了避免或减少对原有地物、地貌的破坏及对交通的干扰,施工作业带以少占地为原则。特殊地段,其占地宽度可根据管沟深度、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法适当加宽,但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繁华街区段,由于施工作业面较窄,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电杆、树木等,应在施工前,由业主、施工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必须时,可减少施工作业带宽度。
4.1 地下隐蔽物清查
施工方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作业带内所有与管线有关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核查。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时开挖探坑核实,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
4.2 施工作业带清理
施工方应清除作业带内需拆除的障碍物,如庄稼、树木、混凝土路面、临建围墙及花坛等,在保证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拆除工作量。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对各种情况提供保护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 线、电(光)缆、架空线路、公路、水渠以及其它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经业主和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对无路灯的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对不可断路面,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施工工地应有昼夜巡视的安全员,施工中使用吊车起吊时,应注意沟槽上方高压线等设施。
5 管道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方法。
5.1.2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较核,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 5.1.3管道连接前,应核对预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
5.1.4连接完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
5.1.5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
5.1.6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5.1.7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
5.1.8对穿越公路、河流及城市主要道路,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5.1.9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前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得超过1年。若超过存放时间,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10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该部分防腐严禁采用明火加热的防腐材料。
5.1.11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完成后,其金属部分除锈达Sa2.5或St3级,涂刷硼钡酚醛防锈漆2道,调和漆2道。
5.1.12管道阀门安装口径大于DN100的阀门等管路附件时,应设置支撑。
5.1.13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在距建筑物外墙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箱接管应在距箱体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以外。
5.1.1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5.2 钢骨架聚乙烯管道敷设
5.2.1施工现场断管时,其截面积应与管道轴线垂直,截口应进行塑封(与母材相同材料)热风焊。严禁使用未封口的管材。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管道特点:
1)输气管道系统是个连续密闭输送系统。
2)从输送、储存到用户使用,天然气均处于带压状态。
3)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体管道水击危害。
5)发生事故时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管道一旦破裂,释放能量大,撕裂长度较长,排出的天然气遇有明火,还易酿成火灾。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全面修订原规范;
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
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⑺ 燃气管道施工规范
燃气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7、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A、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B、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C、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8、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C、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9、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1、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净高不宜小于2.2m。
B、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C、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D、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E、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F、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G、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H、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13.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13.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3.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3.6、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3.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3.7.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13.7.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13.7.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13.7.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13.7.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3.7.6、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3.7.8、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3.7.8.1、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13.7.8.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13.7.8.2、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4、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5、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15.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15.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15.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15.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6、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16.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7、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7.1、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17.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17.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17.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8、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250px。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9、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O℃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