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报建流程
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报健流程
2. 装修房子要报建吗
装修房子需要报建所在地物业公司,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装修完退回~
3. 装修报建具体流程。
项目名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流程时限2日审批时限即日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不收费提交材料 1、报建登记表;2、招标条件备案书;3、招标文件;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招标评标报告;6、中标通知书。流程具体事项情 况 说 明责任人时限受理窗口受理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现场踏勘 ■招标市装饰办招投标管理科监督招标投标程序 □听证 □专家及专业机构论证 □考试、考核 □集体研究决定 □其他 审核 分管领导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首席代表签批 □网上签批 ■领导签字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签批 □其他 □收费 ■出具证明文书出具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备案文书 □上报上级批准机关 □其他
4. 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是不是一个东西
装修报建和消费报建是两回事。
一、装修报建
1、供给资料:建造项目同意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抉择;建造工程项目土地运用文件;建造工程计划用地许可证;建造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计划同意的修建计划图;修建工程施工图检查同意文件或受理通知书;银行出具近三个月资金证明。
2、收取报建用表前需提交检查的文件,在承认后到表格发放窗口收取《建造工程项目报建表》6份及工程钥匙U盘一个,结束表格的收取作业。向市建造工程交易中心报建台递送填好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报建一起包括“一费制缴费”表格的收取,“一费制缴费”中所触及各项目均为处理施工许可证需交纳费用项目。投标安排、管理部门不一样,所提交资料也有所区别,进行工程报建请求时需由投标安排出具有关合同存案表及处理建管手续的联络函,一起应附上标段中标通知书,由市投标的市管项目还应附上全套投标资料。
4、在开工前应带着施工安排平面图,到市或区修建管理部门请求检查查验,依据约好时刻2天内到工地检查查验,契合开工条件,则发放《重庆市修建工程文明施工开工合格证》。该《文明施工合格证》作为施工许可证请求处理的重要依据,应及早处理。
5、结束费用交纳后,进入施工许可证请求处理程序:
其审阅资料包括:处理建管手续联络单、项日报建表、银行资信证明、立项批文、计划计划图、经核定盖章后的建造计划许可证及用地计划许可证、建造工程合同存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审合格书、深基坑专家论证审阅定见及反应定见书、投标评标陈述、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文明施工现场勘验联络单。假如工程呈现违规开工等行动,还需要供给至市建管办的工程状况阐明函及批复。交易中心核发施工许可证,至此处理悉数结束。
(4)装饰工程报建扩展阅读:
定义:消防报建,全称是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原理:建筑工程在设计图纸确定后,需要通过国家消防主管机构的审核,确定建筑工程的平面局部,功能设置等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
5. 装修报建流程是怎样的
装修手续办理流程1、业主与施工单位提供装修图纸、方案及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填写相应表格《装修申请表》《装修承诺书》《装修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3、物业公司审批
4、缴纳装修压金
5、办理装修开工许可手续,施工人员出入证
6、物业公司保安、设备、保洁等部门巡查、监管施工现场
7、装修工程竣工,报验资料
8、物业部协助业主验收
9、申请退回装修压金
说明:
1、办理装修所需要的资料:
(1)装修施工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装修施工图纸一份;
(3)装修负责人身份证、所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
2、办理装修所需填写的表格:《装修申请表》、《装修承诺书》、《装修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3、办理装修需缴纳的费用:
(1)业主需缴纳的费用:装修押金5000元(不同小区收费不等),装修结束对公共设施、房屋结构无损坏即可退还,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户按层定额缴纳,即装修施工单位把装修垃圾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物业公司负责联系车辆清运。
(2)施工单位需费用:装修押金5000元(不同小区收费不等),装修结束15天后,由设备部和业主验收合格,由业主、物业部在装修验收记录和收上据上签字,施工单位提供装修竣工图纸主要是室内线路、管路改动图纸后退还,施工人员出入证按每本工本费10元,押金20元收取。
6. 装饰报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颁布时间: 2002-3-5 颁布部门: 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 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7. 装饰工程报建相关问题
一.报价是否有漏项二.选公司,看工地定方案等,做报价预算,砍价签合同,选定开工日期(装饰公司会给你所需材料清单)。三。隶属装修工程项目报建表。项目名称,地点,开工竣工日期等等。四.装修流程:1.开工日期,破土。2.物管办手续,现场交底。3.确认水电位置,水电改造,同时吊顶,同时木作。4.隐蔽工程验收(水、电、避水等)5。墙地砖铺设。6.墙面刮灰、木作油漆基层。7.墙纸。8.地板,踢脚线。9。最后保洁五。费用是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报价来的。比如贴砖多少钱一个平方,乳胶漆多少钱一个平方等。一般封阳台装修公司不管,自己找物管协调。
8. 住宅装饰工程报建流程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
9.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报建需要哪些手续
不需要报建的工程: 1、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临时性建筑。 4、抢险救灾。 5、军用房屋由郭吴元、中阳均是委员会另行规定。 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