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装饰专业公司将脚手架转包是否违法
这个不算违法的
B. 家装工程转包是怎么一回事儿 可以转包吗
�0�2�0�2�0�2�0�2 家装工程转包这种行为是怎么一回事儿,允许家装工程转包么?家装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家装工程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并退出承包关系。这种家装工程转包的行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0�2�0�2�0�2�0�2 那么这种行为是怎么一回事儿,允许家装工程转包么?下文详述。�0�2�0�2�0�2�0�2 家装工程转包什么意思?�0�2�0�2�0�2�0�2 家装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家装工程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并退出承包关系。这种家装工程转包的行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0�2�0�2�0�2�0�2 可以转包吗?我们来了解下转包合同:�0�2�0�2�0�2�0�2 转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有分别承包(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0�2�0�2�0�2�0�2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0�2�0�2�0�2�0�2 家装工程转包是违法行为,招标人需要谨慎方法这种转包陷阱。解决方法:�0�2�0�2�0�2�0�2 为从形式上避免家装工程转包,可采用材料采购+劳务分包+项目管理三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非法转包、分包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你司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两家分包单位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这两家单位,前提是两个单位均有合法劳务资质。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但此种方式仍存在风险,如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还是能定性出来非法转包或分包;公章管理方面,因为对外还是以你司名义,盖章生效的协议、文件之类必然要你司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加强用印管理,完善用印审批流程,制定相应制度,规定盖章必须要经过哪些人员审核签字,作好签字审批记录,作好印章防盗工作。�0�2�0�2�0�2�0�2 家庭装修时自己找装修工人好还是装修公司好?很多业主为了省钱会选择自己买材料找装修工人或装修队伍来做,还负责监工,可谓亲力亲为,劳心劳力,那么自己找工人装修真的靠谱么,熟人就能装修得很好么?小编来帮你分析下。�0�2�0�2�0�2�0�2 家庭装修时无非面临四种选择:装修工人、装修队伍、小装修公司、大装修公司,到底哪种最好?小编来帮你分析下。�0�2�0�2�0�2�0�2 A、自己找装修工人:钱直接到工人手中,活也更卖力;�0�2�0�2�0�2�0�2 B、装修队伍:人品好的,在整个装修过程中能为业主考虑,将钱花到点子上,并能购买物美价廉的材料;�0�2�0�2�0�2�0�2 C、小装修公司:业主主材自由选择,讲轻工辅料的活包给小的装修公司,并且业主在房子装修前,已经把装修设计确定好,小的装修公司只是相对规范的执行;�0�2�0�2�0�2�0�2 D、大点的装修公司:需要前期确定好装修方案、进度等,严格控制后期的增项,主材大包或者不大包,就看业主的喜好,还有就是看大点的装修公司的实力,是否能满足业主的需求。�0�2�0�2�0�2�0�2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找装修工人或装修队伍前提是你信得过的工人,而且现如今很多装修手艺失传,好的装修工人身价急涨,装修公司都难找,小的装修公司呢你肯定不放心,剩下的就大装修公司了,其实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不但帮你省不少事也可以省钱。�0�2�0�2�0�2�0�2 1、材料你自己先去市场上看,还好价格,再让装修公司去买,因为长期合作装饰公司会以比你拿的价格底很多。还有自己买材料太麻烦,一个是搬运,还有中途补货退货,还有质量问题只要和装饰公司沟通就好了。�0�2�0�2�0�2�0�2 2、装饰公司人工费其实和你找工人差不多,有的还要低,其实你自己找工人很繁,有什么事情都要找你,小到他要一点钉子。算算你花在路上的汽油费和自己的时间,应该比你把装修活包给装修公司省事。还有工人发生任何事情都和你无关,是装修公司的事情。�0�2�0�2�0�2�0�2 3、家庭装修是我们一生中仅要有的几件大事。自己找工人,还要找设计师。能做好自然很好。那必须自己非常专业,对装修程序,工艺,材料非常熟悉;对工人做工手艺也非常有把握;还有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也要保障;还要有充分的时间。你必须要有能力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才可以自己做。�0�2�0�2�0�2�0�2 有的人也许要说了,我就找在装修公司的工人,个人观点是,脱离了装修公司的管理体系的监管就算熟人也很难按公司的标准给你。�0�2�0�2�0�2�0�2 就拿吊顶说吧,有不少木工是直接在房顶上打眼,然后把木头一头削尖打入眼中,再下面做架子上石膏板的,这样工人做起来方便,但也许要不了两三年就有的眼掉下来造成吊顶底面不平,还有水电,按严格意义来讲是不允许在墙面大面积开槽的,但是现在还是看到有很多人在墙面大面积开槽。还有卫生间地面是不允许走电线的,有多少工人能做到呢?�0�2�0�2�0�2�0�2 如果你执意要找装修工人,那么小编只能建议几点:�0�2�0�2�0�2�0�2 1、如果不是特别关系,宁可找正规的装修公司,起码出了事情,可以找到负责的人,他们也不敢视合同为儿戏。�0�2�0�2�0�2�0�2 2、物业的装修押金,一定要让施工方付,对他们是个约束。�0�2�0�2�0�2�0�2 3、尾款,一定要装修结束,仔细验收后再付。�0�2�0�2�0�2�0�2 4、深潜水,应使自己在装修前期迅速成长为“装修通才”,提防各个环节。
C.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能二次分包吗
当然可以,可以合作共同承包,可以分包,二次承包,但是必须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同时责任归属问题也要弄清楚
D. 能否将装修工程全额分包,并由分包单位开发票给建设方
最好按合同办,和哪家公司签的就让哪家开发票,否则没有质保和售后。
E.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可以在工程没有总承包的前提下将承包下的部分需要特殊工程作为总包分包出去吗
这是两类资质,一个是总承包资质,一个是专项资质。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要高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如果房建总承包资质内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增项,则可参加这个项目。 你这个项目如果是采购,或者是建筑市场项目,则要求严格,如果没有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是不可以参与的,毕竟他只是房建资质,没有装饰资质。
F.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装饰装修工程转包,分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a.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以及不能肢解或者变相转包;
b.法律容忍的分包,也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
c.分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不能同一标的不能两次以上的分包。
违法分包,在以后项目工程中将会暂停其业务拓展,以及罚款、及连带责任、及无效行为,至刑事责任发生等。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
G.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H. 装修承包可以转包吗转包人但法律责任吗
不可以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人会承担法律责任,被建筑主管部门惩罚。轻的罚款,重的吊销资质。
I. 建筑法的帮忙看看,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装饰装修公司算肢解发包吗
对于建筑承包合同,首当其冲需考虑的当属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的报建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施工单位的承建资质;三是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性。一般而言,除少部分工程出现上述情况外,目前基本上各方都会尽量避免出现明显与法不符的情况。总的来说,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无非就是工程质量、工程款延付、工程延期交付、工程量结算,至于分包或肢解分包或转包产生纠纷的根源无出其外。分包是否有效,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无禁止性规定,二是是否取得了甲方即建设方的同意。如果法律法规明确对此类工程禁止分包,那么该分包行为因为法而无效,如果分包没有征求甲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没有经过建设方同意而分包,分包行为亦无效。
J. 总包依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装饰装修公司。可有不妥之处
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也就是说,总包可以分包,分包不得再次分包。。